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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連續(xù)性內部資料準印證(K 第 27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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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原告于某(以下簡稱“原告”)系“Roadage”的商標權利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12類:陸地車輛剎車;(略)。2014年9月,寧波梅山海關查獲浙江RD商貿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或“RD公司”)出口墨西哥的一批標有“Roadage”、“ROADAGE”、“圖形+Roadage”標識的調整臂340箱2176個,原告收悉海關《關于確認進出口貨物知識產(chǎn)權狀況的通知》后立刻申請保護措施并提交了擔保金,同時委托作者代理向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訴請停止侵權、銷毀涉案庫存、經(jīng)濟損失賠償人民幣50萬元。
爭議焦點
本案經(jīng)歷了一審、二審程序,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符合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被告則以其獲得案外人墨西哥D工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下稱“D公司”)在墨西哥注冊的“Roadage”商標授權后貼牌加工來抗辯侵權。因此,本案爭議焦點為 1、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涉外貼牌加工行為; 2、涉外貼牌加工行為是否可以成為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
律師觀點
對于本案被告提出涉外貼牌加工之抗辯事由,作者認為該抗辯缺少法律依據(jù),且沒有事實支持。主要理由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涉外貼牌加工行為是指境內加工方根據(jù)境外定作方之要求,將特定商標標識于商品上,并直接將商品出口境外。本案中,被告作為一家外貿出口公司其經(jīng)營范圍及實際經(jīng)營均無法體現(xiàn)生產(chǎn)加工能力,更加缺少案外人D公司的委托加工授權證明如定作合同、代加工協(xié)議等。因此,被告的行為無法被認定為涉外貼牌加工行為。
其次,假設在被告的涉外貼牌加工行為成立的前提下,涉外貼牌加工是否就可以抗辯商標侵權,現(xiàn)在司法界對此頗有爭議的,上海市有關法院觀點認為當涉外貼牌加工行為中商標的使用發(fā)生在境外,且境內沒有流通使用行為,則基于商標具有識別性,此時對境內相關公眾不會造成混淆或誤認,故該種情況下的涉外貼牌加工行為不視為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而浙江省有關法院的觀點則認為: 1、涉外商標并未在境內注冊,不受我國法律保護;2、商標使用不能做狹義解釋,《商標法》及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并未對“相關公眾”作地域限制;3、《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條例》明確禁止侵犯知識產(chǎn)權的貨物出口,涉外貼牌加工的商品亦不符合《海關總署令第3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過境貨物監(jiān)管辦法)》對“過境貨物”的定義。因此,涉外貼牌加工行為作為商標侵權的抗辯事由于法無據(jù)。
綜上,作者主張被告的行為本身不是一種涉外貼牌加工行為,其次,假設前提成立的情況下,該抗辯理由仍缺少法律依據(jù)。截至二審裁判作出之日,最高院仍未出臺針對“商標使用”、“涉外貼牌加工”等出臺進一步的解釋。
賈婷
上海滬慧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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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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