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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遺囑: 有效性、變更性和實踐困境

2022年第04期    作者:文│周飛    閱讀 5,033 次

【案情】2012年,夫妻二人立下共同遺囑:一方逝世后,另一方互為繼承;二人都故世后,財產由兄弟二人均分。2016年6月,本案被繼承人的生前配偶去世后一個月內,被繼承人立下另一份遺囑:其名下房產和現(xiàn)金存款由長子全權處理和繼承。2016年8月,被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共同遺囑的效力,將房產過戶到其名下,法院判決確認了共同遺囑的效力。2021年,被繼承人去世。隨后,長子訴至法院,要求按照2016年6月份遺囑內容,全部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次子則持有多份錄音,表明被繼承人一直堅持財產均分的意思表示。

筆者作為該案被告方的代理律師,歷經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獨任制、合議庭審理等一審所有程序,前后開庭5次,耗時一年有余,涉及共同遺囑、多份遺囑、遺囑的變更和撤回、遺產的范圍等相關法條。本案一審已經生效,判決書依照法理、援引學理,綜合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詳盡闡述判決依據(jù)。本文試圖從代理律師的角度,探討該種類型遺囑的理論和法律實踐。

一、夫妻共同遺囑是否有效

共同遺囑只是實踐遺囑,并非法定的遺囑種類,一般存在于夫妻之間,學術上稱之為“柏林式遺囑”。本案的共同遺囑就是典型的柏林式遺囑。該類型遺囑通常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夫妻間的互相繼承,即一方死后,活著的一方繼承先去世一方的全部財產;第二步是夫妻都去世后,該共同遺產指定由子女繼承。

夫妻共同遺囑在我國早已廣泛存在,但法律規(guī)定上目前還基本處于空白階段,僅在2000年司法部《遺囑公證細則》中專門作出過規(guī)定。可以看出,司法部對共同遺囑的態(tài)度并非禁止,而是引導和規(guī)范。最新的《民法典》中未涉及共同遺囑,但并非不承認或者直接無效。只要是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體現(xiàn)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遺囑,其效力就不能以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而無效。

共同遺囑的形式一般是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結合,這往往成為苛責共同遺囑的主要原因。依照《民法典》,自書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親筆書寫;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共同遺囑中,一方的自書構成了另一方的代書,而此代書不符合見證人數(shù)量要求和實質要求。

首先,基本不存在兩人同時握筆、共同書寫的情況,這既違反書寫規(guī)律,也很難舉證;其次,如果是一方書寫、另一方謄抄并簽名,此種情況看似滿足了遺囑有效性的形式要件,但帶來了新的問題——如果只簽一個人的姓名,可能因另一人處理不屬于自己一方的遺產而導致遺囑無效;如果同時簽兩個人的姓名,不僅多此一舉,而且又回到了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結合的問題中。本案的審判長認為,對“親筆書寫”的文義解釋不應當機械主義,而應當對其作擴張解釋,即認為反映了夫妻雙方的真實遺愿,并不影響共同遺囑的真實有效。筆者認同該解釋,并且認為該擴張解釋的法理基礎在于夫妻共同遺囑的本質。

夫妻共同遺囑的本質是互益、共有和合意。“互益”是指互為繼承;“共有”是指財產共有,即遺囑涉及的遺產為夫妻雙方共有,不同于以共同遺囑形式處理相互獨立的財產;“合意”是指共同遺囑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結果,排除了欺詐、脅迫、偽造、篡改等導致遺囑無效的因素。不能簡單地將“親筆書寫”理解為單獨的個人親筆書寫。夫妻在書寫遺囑處理共同財產時,無論是一方在寫另一方在看,還是一方寫完另一方簽字,都在“親筆書寫”的文義解釋所涵蓋的范圍之內。夫妻在財產共有的基礎上形成互益的合意,已經達到了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實踐中,夫妻共同遺囑互為繼承,實現(xiàn)了在世的一方對夫妻共有財產的控制,也能更好地提升其晚年的生存狀態(tài)。

二、夫妻共同遺囑能否變更

夫妻共同遺囑的變更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共同遺囑人都在世時,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可以變更或者撤回自己的遺囑,體現(xiàn)了遺囑自由的原則(關于此時變更或者撤回權的行使及是否溯及整個遺囑,本文將在最后一部分論述);第二種情況是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能否更改原先設立的共同遺囑?目前的爭議主要存在于第二種情況中,需要區(qū)別看待這一問題:

1. 如果共同遺囑中明確賦予了在世的一方擁有變更、撤回遺囑的權利,那么共同遺囑可以變更、撤回;

2. 如果共同遺囑中明確該遺囑內容不可變更、撤回,并且不存在欺詐、脅迫等無效情形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情況,那么在世的一方無權變更、撤回遺囑;

3. 如果共同遺囑中未明確賦予另一方變更、撤回遺囑的權利,也未明確共同遺囑不可變更、撤回,那么在世的一方是否有權利變更或撤回共同遺囑呢?

1)只要遺囑有效,逝者生前的遺愿應當尊重。必須要明確的是,尊重逝者的生前遺愿,不僅是法律上確認遺囑是否有效的問題,更是紓解我們活著的人的焦慮。我們每個人都會死去,如果逝者的遺愿能夠任由遺囑另一方變更,那么每個人都必然會對自己生前遺囑的身后實現(xiàn)問題感到焦慮,從而引起法律、社會的不安。因此,只要夫妻共同遺囑有效,逝者的遺愿就應當?shù)玫阶鹬亍?/span>

2)夫妻一方去世后,遵循遺囑自由原則,在世方有變更遺囑的權利,但無權撤回共同遺囑。撤回是對共同遺囑的整體撤回(若遺囑中無明確規(guī)定不能撤回)。同時,遺囑既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又是死因行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為,死因行為是指遺囑只有在遺囑人死亡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綜上所述,在法理上,即使是夫妻共同遺囑,后去世的一方在其生前仍有權變更遺囑,但不應與原遺囑中先去世一方所立遺囑的內容相沖突;在實踐上,賦予在世的一方部分變更權,符合夫妻共同遺囑的初衷,即通過控制部分財產的最終分配,一定程度上影響子女的贍養(yǎng)義務,提高在世方的晚年生存質量。

三、夫妻共同遺囑如何變更

本案判決及相關判例載明,后去世的一方只能變更屬于己方的那部分財產。何謂“己方的那部分財產”?以本案為例,至少存在3種理解:

1)夫妻共同遺囑分為兩步,先由后去世的一方繼承全部財產,則其“己方的那部分財產”可以理解為全部財產?!白兏鼘儆诩悍降呢敭a”直接賦予了后去世的一方任意變更共同遺囑的權利,如此,逝者的遺愿就無法實現(xiàn)。

2)夫妻一方去世后,先按照法定繼承,將先去世一方的財產一分為三,被繼承人、兄弟二人各分一份;再按照后去世一方的遺囑,其財產由長子繼承。在這種情況下,次子分得了1/6的財產,長子分得了5/6的財產。

3)按照生前遺愿,后去世的一方有且僅有對屬于其的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改變共同遺囑的處分權,另一半屬于先去世一方的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其生前遺愿由兄弟二人對半均分。在這種情況下,次子分得了1/4的財產,長子分得了3/4的財產。與第二種分配方式相比,差額是財產的1/12。

對于以上三種分配方法,首先要剔除的是第二種。因為存在共同遺囑,無法按照法定繼承來分割。其次,通過前文的分析,第一種方法也不可能,因為完全變更了共同遺囑,共同遺囑中的有效部分無法實現(xiàn)。因此,從法理上來推導,后去世的一方只能依據(jù)第三種分配方式變更屬于己方的那部分財產。對此,可以更精確地表述為,夫妻共同遺囑中,后去世的一方有且僅有權變更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己方的那部分財產。

四、夫妻共同遺囑中的實踐困境

(一)如何防止夫妻共同遺囑被在世的一方隱匿

不僅僅是夫妻共同遺囑,任何遺囑都有被隱匿的可能性,只是夫妻共同遺囑被隱匿的可能性更大。如果是個人遺囑,一般都會通過具體形式告知特定的人或者公證,以便自己去世后有人知道遺囑的存在。而夫妻在立共同遺囑時,因為雙方都已知悉,一般不會告知其他人或者公證;在世的一方作為利害關系人,往往會出于自身考慮,隱匿該份共同遺囑。

本案中,因為涉及房產過戶,需要作為證據(jù)訴至法院,共同遺囑必然公開。如果夫妻共同遺囑中不涉及以登記為交付標準的遺產,如價值不菲的動產,因為已經立過夫妻共同遺囑,也就不必然通知其他繼承人。那么,如果后去世的一方不公開共同遺囑,如何保證其他繼承人的合法利益?對此,《民法典》提供了遺囑執(zhí)行人的途徑,將共同遺囑告知或存放于執(zhí)行人處,但最有效的辦法還是將共同遺囑公證。

(二)夫妻共同遺囑的變更、撤回權行使的效力困境

上文提到了夫妻均在世時,依照遺囑自由的原則,雙方都對設立的共同遺囑擁有變更和撤回的權利。該變更、撤回權的行使是否溯及整個共同遺囑?即一方的變更、撤回遺囑的行為是否導致整個共同遺囑的變更、撤回?

一種觀點認為,共同遺囑設立后,夫妻一方可以通過設立新遺囑、公證遺囑等方式,變更、撤回原共同遺囑中屬于其個人的財產。因為另一方并未變更、撤回共同遺囑中的內容,此時共同遺囑中未作變更、撤回的內容仍然有效。

另一種針鋒相對的觀點認為,夫妻雙方健在時,如果允許一方撤回其遺囑,同時又確認另一方的遺囑仍然有效,顯然有失公平。因此,若一方撤銷了遺囑,另一方的遺囑也應視為撤銷,即夫妻共同遺囑應視為全部失效。

上文已經分析,夫妻共同遺囑的特點是互益、共有和合意?;ヒ媸窃O立夫妻共同遺囑的前提。如果任由一方變更、撤回共同遺囑中的己方內容,另一方無法因此實現(xiàn)互益目的時,那么對未變更、撤回的一方顯失公平。因此,筆者認為,如果互益的前提存在,即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互為繼承的前提未作變更或撤回,只是一方對其他內容在生前作了變更、撤回,那么共同遺囑仍然有效。變更、撤回的部分內容仍然適用上文分析的方法,即變更了屬于己方的生前個人財產部分。

結語《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有限性,強化和擴充了遺囑人的自由意志。共同遺囑體現(xiàn)了夫妻雙方的合意,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只要不存在遺囑無效的法定事由就推定為有效。中國即將進入老年化社會,有些地區(qū)的老年化程度已經很高。夫妻共同遺囑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證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其生存質量,希望法律和司法解釋早日對共同遺囑作出具體規(guī)定。

周飛

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業(yè)務方向:民商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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