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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期即無履行”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可是,如果股東濫用這種訂約權,意思自治反倒會成為“老賴”股東們逃避債務、轉移資產的保護傘。
債權人利益與股東期限利益,究竟孰輕孰重?除公司清算的場合,股東的期限利益能否拋棄、喪失,出資期限可不可以加速到期?
公司資本認繳制不但免去了股東出資 “首付”義務,而且出資期限也由法定期限(2年、5年)轉變?yōu)槭跈喙蓶|自由約定。這種改變賦予股東期限利益,即在出資期限屆滿之前,股東可以自由安排資金;也使企業(yè)在甩掉僵化的“資本包袱”之后輕裝上陣。但是,我們也注意到,股東出資的不確定狀態(tài)會導致公司資本的不穩(wěn)定,一旦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瑒荼貢鶛嗳死娈a生不良影響,最終使得公司資本制度達不到《公司法》所擔負的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價值目標。
出資期限,“老賴”股東保護傘?
在出資期限屆滿之前,無論是公司還是其他股東都無權要求股東履行義務,“不到期即無履行”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可是,如果股東濫用這種訂約權,意思自治反倒會成為“老賴”股東們逃避債務、轉移資產的保護傘。
事實上,認繳只是暫緩繳納,并非徹底免除股東的出資義務;在一定的情況下,出資義務將會加速到期。《破產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對此有明文規(guī)定,即當公司面臨清算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作為清算財產,不再受到出資期限限制。那么問題來了,公司清算程序非常復雜冗長,清算財產上又存在著多種類債權請求權,在支付員工報酬、繳納稅款、清償有擔保的債權之后,普通的債權人還能否分得一杯羹?
那么,當公司無力清償?shù)狡趥鶆諘r,債權人若不申請破產清算,還能否要求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現(xiàn)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奔闯袚a充賠償責任的股東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依據合同法的原理,這種實際不履行與履行期限有關,也就是說,債權人此項權利的行使與“出資期限”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可是現(xiàn)實往往不盡如人意,自認繳制實施以來,“認繳等于不繳”的觀念在民間投資中甚為流行,“注冊資本一夜之間由50萬元暴增到1個億元”、“出資期限20年、30年??100年”的這些做法比比皆是,也就意味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要等到幾年、幾十年之后,甚至永遠也不可能!在司法實踐中,出資期限是可以通過修改章程不斷變更、無限延后,這種情況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的可適用性著實令人懷疑。
期限利益,可以拋棄也可能喪失?
在出資期限屆滿前,股東坐享期限利益,甚至還會獲得公司發(fā)展紅利,債權人卻正承受著巨大風險,兩者形成強烈反差。債權人利益與股東期限利益,究竟孰輕孰重?除公司清算的場合,股東的期限利益能否拋棄、喪失,出資期限可不可以加速到期?
學界對此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是“肯定說”,即認為期限利益可以拋棄,也可能喪失。理由是: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根據股東之間的出資協(xié)議,股東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股東之間享有期限利益。同樣,股東與公司之間也存在期限利益。但是,這些關系屬于公司內部關系。債權人與公司發(fā)生債權時,其相對人只有公司,而不涉及公司內部關系。所以,這些期限利益屬于公司內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不能對抗外部第三人。 第二種為“否定說”,即認為除公司面臨清算外,股東期限利益的喪失并無其他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應當嚴格解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且《公司法》已經賦予債權人救濟途徑——申請公司破產清算或主張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況且在商業(yè)社會中,債權人作為交易主體是可以通過網絡(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工商局等途徑獲知對方公司股東出資情況的,因此,債權人應該具備風險自擔的素質。第三種為“折衷說”,即認為基于股東期限利益和債權人保護兩種法益之平衡,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出資期限才會加速到期。理由是:股東對出資期限的承諾以及債權人對股東出資的預期都是在一定條件下作出的,條件有可能會發(fā)生重大變化,比如公司經營困難、債務數(shù)額巨大,如果一味地堅持“不到期即無履行”,只會讓資本認繳制成為個別股東逃避法律責任的借口。
筆者認為,肯定說和否定說都有失偏頗。首先,肯定說有矯正過度的嫌疑,債務在短期內得不到清償往往與企業(yè)賬期、資金鏈有關,這種情況在處于初創(chuàng)期、流動資金短缺的企業(yè)中是較為常見的,若放開出資期限提前的口子,極有可能造成債權人濫用訴權,導致企業(yè)和股東訴累不斷。這種要求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的做法也與認繳制“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fā)展”的初衷相背離。其次,“否定說”雖肯定股東之間對出資期限意思自治的效力,但在我國信用體系尚未健全的當下,訂約權、出資期限的濫用,會成為老賴們轉移資產、逃避債權的保護傘,有悖于商業(yè)社會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至于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救濟途徑,且不論申請破產清算的程序如何復雜,就申請法院受理的第一步,債權人就需要提供“資不抵債”或“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初步證據,若債權人通過法人人格否認訴訟,“揭開公司面紗”來訴請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就要證明股東與公司之間在人格、財產、業(yè)務方面存在混同,訴訟難度之大可想而知。
綜上,筆者認為“折衷說”較為合理,在司法實踐中,2015年5月25日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已經做出了首例突破出資期限要求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判決,主審法官認為,“這種只讓股東享受認繳制的利益(主要是延期繳納出資的期限利益),而不承擔相應風險和責任的結局,絕對不是《公司法》修訂時設立資本認繳制的目的。在公司負有巨額到期債務的情況下,公司股東采取認繳制的時間利益就失去了基礎。兩相比較,在審理中由法院判決股東繳納出資以清償債務,要比判決中不判決股東繳納出資,轉而在破產程序中繳納出資,更加能夠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市場正常經濟秩序?!?
多措并舉,方能平衡各方利益
綜上分析,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補充修訂《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通過詳盡例舉、兜底條款的方式規(guī)定例外情形,如公司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公司已被列入異常經營者名冊、公司注冊資本變更頻繁、股東轉移資產、出資期限超過20年等情形。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且具備以上情形之一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出資期限尚未屆滿的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令人遺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頒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征求意見稿)》并沒有涉及該方面的新規(guī)。
其次,落實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該方案第二(一)條規(guī)定:“??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fā)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繳納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方便公司債權人在交易之前可以查詢到相關信息,提前評估交易風險。
第三,在公司設立或變更時,工商局可以對出資期限設置最長容忍期限建議期,以期能夠引導企業(yè)理性行使訂約權。比如,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卑凑詹煌袠I(yè)設置不同檔次的期限。
最后,盡快建立失信企業(yè)黑名單制度,2015年12月9日國家工商總局頒布《嚴重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對失信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規(guī)定了處罰措施,即失信企業(yè)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企業(yè)法定代表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
蓋曉萍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上海市律協(xié)公司與商事委員會委員。
業(yè)務方向為公司治理、投融資及商事訴訟。
蔣盼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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