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管:上海市司法局
主 辦: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
編 輯:《上海律師》編輯部
編輯委員會主任:邵萬權
副 主 任: 朱林海 張鵬峰
廖明濤 黃寧寧
陸 胤 韓 璐
金冰一 聶衛(wèi)東
徐宗新 曹志龍
屠 磊 唐 潔
潘 瑜
編 委 會:李華平 胡 婧
張逸瑞 趙亮波
王夏青 趙 秦
祝筱青 儲小青
方正宇 王凌俊
閆 艷 應朝陽
陳志華 周 憶
徐巧月 翁冠星
黃培明 李維世
吳月琴 黃 東
曾 濤
主 編: 韓 璐
副 主 編:譚 芳 曹 頻
責任編輯:王鳳梅
攝影記者:曹申星
美術編輯:高春光
編 務:許 倩
編輯部地址:
上海市肇嘉浜路 789 號均瑤國際廣場 33 樓
電 話:021-64030000
傳 真:021-64185837
投稿郵箱:
E-mail:tougao@lawyers.org.cn
網上投稿系統(tǒng):
http://www.acapellaapp.com/wangzhantougao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網址(東方律師網)
www.acapellaapp.com
上海市連續(xù)性內部資料準印證(K 第 272 號)
本刊所用圖片如未署名的,請作者與本刊編輯部聯(lián)系
電影《人再囧途之泰囧》自2012年12月12日公映以來,創(chuàng)造了華語電影的票房紀錄,然而就在近期,電影《人在囧途》的制片方武漢花旗影視制作公司卻將電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光線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光線影業(yè)有限公司、影藝通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真樂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賠人民幣1億元。此案已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立案。
根據光線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訴訟公告》,原告的民事起訴狀基本內容為:
?。ㄒ唬┰嬲J為被告故意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暗示、明示兩部片子的關系,故意將《人再囧途之泰囧》與《人在囧途》進行對比,是《人在囧途》的續(xù)集、升級版,將《人在囧途》的成功轉移到《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原告認為被告在全國各地的宣傳廣告中,直接、大量、無數次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稱。
?。ㄈ┰嬲J為將兩部電影進行比對中可以發(fā)現,無論電影名稱、構思、情節(jié)、故事、主題還是臺詞等多處,兩部電影實質相似,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
?。ㄋ模┰嬲J為根據公正的《中國電影報》顯示,截至2013年1月27日,被告票房收入是12.52億元人民幣。上映期間,被告股票大幅升值。根據被告等公開的消息,被告獲利43%,即5.38億元人民幣。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侵權;2、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3、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億元人民幣;4.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從新聞媒體的報道來看,此案主要涉及4個方面的法律問題,即:1、被告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被告是否擅自使用了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3、被告出品的電影《人再囧途之泰囧》是否侵犯了原告電影《人在囧途》的版權;4、如果被告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則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以下,筆者就上述4個問題作逐一地分析:
一、關于被告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碧摷傩麄餍袨槭俏覈斗床徽敻偁幏ā芬?guī)制的對象,其立法目的是規(guī)范市場主體對商品的宣傳行為,禁止以各種手段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從而損害相關公眾及其他競爭者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于商品宣傳的;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span>
需要注意的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虛假宣傳應當是“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換句話說,即便是虛假宣傳,但宣傳的后果并未“引人誤解”,則不屬于不正當競爭,法律對其并不規(guī)制。對于是否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則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fā)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認定。
筆者認為,本案被告方對《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宣傳行為,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屬于不正當競爭。理由如下:
?。ㄒ唬碾娪懊Q上看,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人再囧途之泰囧》系《人在囧途》的續(xù)集,兩部電影之間存在關聯(lián)關系?!度嗽趪逋尽饭吃谇埃湟呀浫〉昧瞬诲e的票房和口碑,在廣大觀眾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影響力。被告拍攝的《人再囧途之泰囧》與原告方沒有任何關系,卻在電影名稱中使用原告電影的名字,而且將“在”改成“再”,容易使觀眾認為電影《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續(xù)集,兩部電影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關系,進而認為兩部電影的制作者系同一單位或至少存在關聯(lián)。
?。ǘ谋桓鎸ν獾男麄鱽砜矗桓嬖啻螌ν庑Q兩部電影存在關聯(lián)關系。光線傳媒董事長王長田曾稱,因有前面的一個品牌,光線傳媒才選擇投資。而導演徐崢也說過,《人在囧途》本身具有一定的市場熟悉度,故而選擇做《人再囧途之泰囧》。其實被告劇組趕赴泰國之前的開機宣傳中使用的電影名字是《泰囧》,然而不久之后,便更名為《人再囧途之泰囧》,并開始在各種場合宣傳中稱其是《人在囧途》的續(xù)集、升級版等。更為甚者,2013年1月20日,由北京市廣電局和光線傳媒牽頭的《泰囧》研討會上,《人再囧途之泰囧》投資方光線傳媒董事長王長田透露,“囧途”的故事將被拍成系列電影,《人在囧途3》最晚將于2014年與觀眾見面。這進一步佐證了被告意圖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不論是《人再囧途之泰囧》還是《人在囧途3》都是《人在囧途》的系列電影,它們之間是有關聯(lián)性的。
?。ㄈ目陀^效果上看,相關公眾已經產生了誤解。由于《人在囧途》此前的良好口碑,再加上被告在電影公映前及公映期間的刻意宣傳,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期間,的確會有部分觀眾沖著其是《人在囧途》的續(xù)集而去觀看的,兩部電影的主演(徐崢和王寶強)沒有變化,更加會使觀眾誤認為兩部電影存在關聯(lián)關系,兩部電影的制作方系同一單位,或至少存在關聯(lián)性。
綜合以上,筆者認為被告對電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宣傳,系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解,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關于被告是否構成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原告在本案中起訴被告的另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該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系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即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因此,認定是否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需要滿足以下4個法律要件:1、該商品系知名商品;2、該商品的名稱系特有名稱,非通用名稱;3、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該特有名稱或相近似的名稱;4、造成購買者混淆,誤認為購買的是該知名商品。以上要件必須同時滿足,才構成此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結合本案事實,筆者分析如下:
對于第1個要件,電影《人在囧途》是否應當認定為知名商品,答案是肯定的?!爸唐贰比绾握J定,需要考慮哪些因素,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沒有提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的因素和認定原則,即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qū)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原告應當對其商品的市場知名度負舉證責任。筆者認為,對商品是否知名應當進行“綜合”判斷,而不能僅僅參考某一個因素。從維護合法經營者權益,保護和培育市場品牌,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角度出發(fā),司法機關對“知名商品”的認定標準不應過于嚴苛。
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請再審人上海藝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一案中也認為:“知名性要求的本質在于,在商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除一些特殊的情況外,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和裝潢一般會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斗床徽敻偁幏ā穼υ谙嚓P市場上已經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作用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和裝潢進行保護,賦予其制止他人搭車模仿的權利,其目的在于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長創(chuàng)造有利空間,防止因仿冒行為影響知名品牌的發(fā)展。因此,認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所稱的‘知名商品’是為保護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意義的商品特有名稱、包裝和裝潢服務的,只要其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北景钢?,電影《人在囧途》于2010年6月4日在全國上映,雖然遭到眾多國內外大片的夾擊,《人在囧途》卻殺出了一片血路。剛上映的首周票房就破了千萬元人民幣,總票房約5000萬元人民幣。該片由徐崢、王寶強、左小青、張歆藝等國內知名演員聯(lián)袂主演,獲得了很好的口碑,且國內眾多視頻網站也紛紛上傳了該部影片供廣大網友在線或下載觀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知名商品”認定的標準和觀點,原告拍攝的電影《人在囧途》應當被認定為“知名商品”。
對于第2個要件,筆者認為,“人在囧途”可以被認定為原告電影的特有名稱。認定權利人商品的名稱是否屬于“特有名稱”,應當把握三個原則,即:1、該名稱應是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名稱,脫離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務討論“特有名稱”沒有意義;2、該商品的名稱是否具有顯著性,即是否可以起到與其他同類商品相區(qū)分的功能;3、權利人是否在先使用,如果權利人在先使用了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的商品名稱,那么該“名稱”應當認定為商品的“特有名稱”。“人在囧途”作為原告電影的名稱,與其他電影的名稱顯著不同,該名稱在其他電影作品中沒有出現過,體現了原告對其電影作品所付出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特別是電影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其傳播速度、范圍均優(yōu)于其他一般商品,再加上原告對其電影的推廣、宣傳,故應當認為“人在囧途”已經具有了區(qū)分商品來源的顯著性(在某種程度上,與商標的法律屬性類似)。另外,原告是首先將“人在囧途”這一名稱使用在電影作品上的,遠遠早于被告的使用。綜合以上,應當認定“人在囧途”系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對于第3個要件,筆者認為,被告使用的商品名稱與原告的名稱不相同也不近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認定與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參照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本案中,被告電影《人再囧途之泰囧》與原告電影《人在囧途》,只有三個字是相同的,其余的漢字均不同。從被告電影的宣傳海報及新聞發(fā)布會現場來看,被告電影名稱突出的是“泰囧”而非“人再囧途”,而且無論是被告還是媒體常常將被告電影簡稱為《泰囧》,這說明被告電影名稱的主要部分應當是“泰囧”,而不是“人再囧途”。觀眾去電影院買票觀影,也常常呼叫“泰囧”而不是“人再囧途”。盡管兩部電影名稱中存在相近似的部分,但從被告使用其電影名稱的行為以及區(qū)別被告電影商品來源的功能上看,兩部電影名稱不存在近似。
對于第4個要件,筆者認為,被告使用《人再囧途之泰囧》這一名稱不會造成購買者的混淆。首先,如第3個要件的分析,原、被告雙方出品的電影名稱不相同也不近似,因此相關的電影發(fā)行方、影院及廣大觀眾完全可以將這兩部電影區(qū)分開來;其次,兩部電影的檔期相差兩年半,客觀上不會造成購買者對這兩部電影本身產生混淆;第三,被告在宣傳中將《人再囧途之泰囧》說成是《人在囧途》的續(xù)集或升級版,盡管這屬于虛假宣傳,但也說明了被告并不希望消費者將兩部電影混為一談,讓公眾認為是同一部電影;最后,尚無證據證明,某些消費者本打算看電影《人在囧途》卻因為兩部電影名稱近似而誤買了《人再囧途之泰囧》的電影票,損害了原告方的市場份額。
因此,筆者認為,由于被告使用的電影名稱與原告不相同也不近似,且被告所使用的電影名稱客觀上并未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故被告的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guī)制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
三、關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電影作品的著作權
電影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電影作品的形成是一個比較復雜、系統(tǒng)的智力創(chuàng)作過程,它是由眾多作者共同創(chuàng)作的綜合性藝術類作品,一部電影可能涉及編劇、導演、音樂、攝像、美工等多方面的創(chuàng)作。電影作品是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但按照著作權侵權判定理論,《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具體到電影作品中,《著作權法》保護的是電影作品所呈現的故事背景、故事情節(jié)、人物、畫面、臺詞、音樂、美術等視覺和聽覺效果的外在表現形式,只有上述因素相同或實質相同的前提下,才能判定侵犯了原電影作品的著作權。
本案,電影《人在囧途》與《人再囧途之泰囧》在上述幾個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區(qū)別?!度嗽趪逋尽芬灾袊哼\為背景,講述了春節(jié)將近,玩具集團老板李成功(徐崢飾)回長沙過年,同時在情人曼妮(李曼飾)的逼迫下,準備過年后跟老婆(左小青飾)離婚。結果,在機場遇到前往長沙討債的“資深”擠奶工牛耿(王寶強飾)后,霉運不斷。兩人經歷了一段“囧途”后,李成功對之前人生進行了反思,對社會、家庭、下屬都有了改觀,與妻子團圓,牛耿也拿到債款,大家皆大歡喜。而《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故事大部分發(fā)生在泰國,電影講述了商業(yè)成功人士徐朗(徐崢飾)發(fā)明了一種叫“油霸”的神奇產品———每次汽車加油只需加到三分之二,再滴入2滴“油霸”,油箱的汽油就會變成滿滿一箱。徐朗的同學,兼對項目有分歧的競爭對手高博(黃渤飾)想把這個發(fā)明一次性賣給法國人。但徐朗堅決不同意,他希望深入開發(fā)研究,把“油霸”發(fā)揚光大,得到更遠的收益。由于兩人股份相同,唯有得到公司在泰國的最大股東周揚的授權書,方可達到各自的目的。徐朗、高博先后赴泰國找周揚。飛機上,徐朗遇到了王寶(王寶強飾),別有心機地徐朗想利用他來擺脫對手高博的追趕,可他不僅沒甩掉王寶,還引發(fā)了一連串囧事。最終,大家擯棄了商業(yè)利益,回歸親情、友情、愛情。
兩部電影無論在故事背景、故事情節(jié)、人物設置、臺詞、服裝、拍攝畫面、音樂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系各自獨立創(chuàng)作的電影作品,應分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人再囧途之泰囧》不構成侵權。
對于原告所主張的其對“人在囧途”的電影名稱享有著作權,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電影名稱,構成侵權的觀點,筆者并不認同。首先,我國《著作權法》對是否應當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名稱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作品名稱加以保護沒有法律依據;其次,“人在囧途”如果脫離了電影本身,該詞匯并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叭嗽谀惩尽边@樣的構詞方式早已有之,如“人在旅途”、“人在仕途”、“人在歸途”等等,而“囧”這個字也并非原告所獨創(chuàng)。原告將兩個并非獨創(chuàng)的詞合并在一起,也不應賦予其獨創(chuàng)性;第三,“人在囧途”作為電影名稱并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公眾如果僅看到“人在囧途”四個字而不看該部電影,并不能將其與電影所要表達的故事內容、情感和主題思想進行聯(lián)系,因此單獨的作品名稱不能稱之為“作品”。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上訴人趙繼康與被上訴人曲靖卷煙廠關于電影劇本《五朵金花》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認為:“《五朵金花》劇本是一部完整的文學作品,‘五朵金花’四個字僅是該劇本的名稱,是該劇本的組成部分,讀者只有通過閱讀整部作品才能了解作者所表達的思想、情感、個性及創(chuàng)作風格,離開了作品的具體內容,單純的作品名稱‘五朵金花’因字數有限,不能囊括作品的獨創(chuàng)部分,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作品的要素,不具有作品屬性,不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在《著作權法》領域,不同作者基于各自的創(chuàng)作可以產生名稱相同但形式、內容不同的作品;在不同領域則產生性質不同的權利,不能適用《著作權法》的調整,否則將會妨礙社會公共利益,與《著作權法》的立法原則和精神不符?!惫P者對上述司法觀點予以認同,“人在囧途”作為電影名稱與其電影作品是渾然一體、密不可分的,應當與電影作品一起作為一個作品整體來判斷侵權與否,而不應把電影名稱與電影作品割裂開,單獨僅就電影名稱本身來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是不恰當的。
在此,筆者需要向讀者區(qū)分兩個法律概念,即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所具備的“顯著性”與文學藝術作品所具有的“獨創(chuàng)性”不是一回事。前者強調的是權利人在特定商品領域對商品名稱的持續(xù)使用、推廣、宣傳,而使該商品名稱具備了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產生了與其他同類商品名稱相區(qū)別的功能;后者強調的是文學藝術作品系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而非抄襲模仿,該作品體現作者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與公有領域的作品存在一定的差異化。上述兩個概念之間并無必然聯(lián)系。舉個例子,“長城”(假設未注冊成商標)葡萄酒經過權利人的長期宣傳、使用,“長城”已經產生區(qū)分葡萄酒品牌的功能,具備了“顯著性”,則“長城”可以作為葡萄酒的特有名稱,但“長城”一旦脫離了特定商品,就是一個通用的詞匯,本身不具備“獨創(chuàng)性”。筆者之所以區(qū)分“顯著性”和“獨創(chuàng)性”的不同含義,主要是說明,“人在囧途”雖然可以作為具備“顯著性”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卻并不必然因此而成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
綜上,筆者認為,無論是從電影作品的表現形式上還是從單獨的作品名稱上,被告的《人再囧途之泰囧》都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四、關于被告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是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由于被告應當承擔何種責任以及責任的大小與被告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性有很大關系。筆者并未看到雙方的證據材料,僅就媒體的報道來分析本案,故筆者對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僅建立在上文分析論證的基礎上。
對于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由于被告的行為并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故被告不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由于被告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法院應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禁止在今后的宣傳、推廣中宣傳《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續(xù)集或升級版。
對于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由于被告的虛假宣傳行為確實已經造成相關公眾對兩部作品的制作方和關聯(lián)性產生誤解,故被告有義務在媒體上或通過其他方式向公眾澄清事實,以消除自己的虛假宣傳行為給原告帶來的不利影響。有人認為,由于《人再囧途之泰囧》的票房、知名度遠高于《人在囧途》,原告并未產生不利影響,反而由于《人再囧途之泰囧》的上映而給原告及原告的電影帶來好處。筆者并不贊同這種觀點,消除影響在多數情況下固然可以理解為消除“不利影響”,但更重要的是對相關事實的澄清,還原告及公眾一個客觀的事實,不要再讓公眾陷入繼續(xù)的誤解,從這個角度上說,它不以“有利”還是“不利”為標準。況且,如果不進行事實的澄清,相關公眾會基于《人再囧途之泰囧》的高知名度和被告的虛假宣傳而認為電影《人在囧途》也系被告所出品,這顯然已經侵害到了原告對《人在囧途》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對于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通常來說,賠禮道歉僅限于對人身權利侵害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本案原告在訴訟請求中似乎并未提及被告對其人身權的侵害,如果原告在證據材料中也未舉證證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權利,那么被告不應承擔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
對于賠償損失,原告要求被告賠償1億元人民幣,對于該筆賠償的計算方式,筆者不得而知,但根據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計算的司法實踐來看,上述賠償不太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很難證明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造成的損失具體有多少。況且,兩部電影的檔期相差兩年半,被告即便構成不正當競爭,那么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也是有限的。因此,本案中法院很有可能適用法定賠償標準,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下酌情認定。
以上是筆者根據現階段媒體公布的材料,對電影《人再囧途之泰囧》涉嫌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的法律分析,希望拋磚引玉與業(yè)內同行進行更深層次的交流?!?span>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