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深夜,長期被繼母關在廣州碧桂園家里二樓陽臺的7歲女孩童童(化名)因饑餓難耐,從二樓陽臺翻墻逃走,跑至小區(qū)便利店偷餅干吃,后被居委會、婦聯(lián)和警方一起送至救助站。
目前為止,童童的生父和繼母始終不肯將童童接回家,只表示愿意放棄監(jiān)護權的意思,他們在對待童童這件事上或有難言之隱。但是,要餓成什么樣才會使7歲的小女孩不惜冒著生命危險跳樓覓食?看著童童餓得皮包骨,任誰惻隱之心都會油然而生。就在她跳樓覓食的同時,和她年紀相仿的許多同齡人,正依偎在父母的懷抱里撒嬌,或者正與父母一起嬉戲游玩?;蛟S,童童確實難以管教,或許,每個家庭都有一本難念的經,但是結果若要讓這個只有7歲的小女孩來承擔顯然過于沉重了。她本來可以擁有美好的童年,將來會有正常的人生,但是照現(xiàn)有的路徑繼續(xù)發(fā)展下去,依然在如今的家庭環(huán)境下扭曲成長,她將來的人生看不到太多的亮色。
父母離異,孩子本無過錯,趁著孩子還處于可塑的年齡,社會應該給予她一個重返正常人生的機會。當然,童童的情況不算最糟糕,即便她的生母也不愿意履行監(jiān)護職責,因為她的香港籍身份,她最終可交由香港社會福利署相關社會組織撫養(yǎng)。但是,虐待兒童所帶來的傷害始終被我國法律所忽視,因為國人通常將其歸納為“家事”,統(tǒng)稱為“棒下出孝子”。尊重兒童權利,承認兒童是具有獨立人格的個體,任何人都不能傷害兒童的身體和心理,這一觀念并沒有完全進入到人們對兒童權利的認識之中。也正是因此,對虐待兒童的關注與救助,顯得尤為艱難。受虐待的兒童由于親生父母明確存在,反而受制于法律規(guī)定不能入住兒童福利院;也因為此類兒童的安置與撫養(yǎng)問題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沒有官方機構來接管被虐兒童的監(jiān)護權;即便法律規(guī)定法院有權撤銷父母的監(jiān)護權,但現(xiàn)實中法院也極少如此操作;而孩子一旦被認定為家庭的累贅,欲擺脫而不得,顯性虐待或隱性虐待便層出不窮。
關注與救助受虐兒童,在我國顯然是一場傳統(tǒng)認識與法治觀念的長期斗爭。在一些國家,兒童虐待防治機構及其宗旨深入人心,任何人包括政府機構,一旦發(fā)現(xiàn)虐待兒童案件,就會第一時間通知兒童虐待防治機構,由他們指派兒童保護專家到場協(xié)調處理。相關專業(yè)人士評估后認為兒童曾受虐待,防治機構就會出面“接管”孩子,并由警方提出檢控。但在我國,兒童受虐的災難性后果,往往只有當事人及其家庭獨自品嘗。童童跳樓覓食,恰恰反映出這讓人不忍卒睹的悲劇。
當暴力掙脫親情的束縛,當傳統(tǒng)觀念開始蔑視兒童人格和權利,當社會道德約束乏力時,唯一可依靠的就是健全的監(jiān)護體系——— 法律、社會監(jiān)督和救助。但顯然,我們在這方面仍遲遲未邁開步伐。 洪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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