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公開開庭審理了熊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一案,這是湖北高院知識產權庭在集中審理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三類訴訟的“三審合一”試點工作中,受理的首例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上訴案件。 本案的被告人熊某原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宜昌市璜時得粘合劑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員工,后被該公司除名。公訴機關指控熊某伙同其子,在2007年至2010年期間,未經“璜時得”商標所有人宜昌市璜時得公司許可,使用偽造注冊商標證及證明文件的方式,照樣定制印有“璜時得”商標的鐵質包裝罐,并將其生產的假冒“璜時得”粘合劑進行裝罐后銷往全國部分地區(qū),其行為已經觸犯刑法,遂依法提起公訴。宜昌市璜時得公司認為熊某父子的行為侵害了該公司合法享有的“璜時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給該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兩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676683元。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經審理查明:自2007年起,被告人熊某在湖北省鄂州市租房,由其子通過廣東省東莞市某五金廠印制假冒“璜時得”注冊商標的粘合劑外包裝彩印圓罐的方式,大肆生產、銷售假冒宜昌市璜時得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璜時得”粘合劑產品。其中,公安機關2010年11月26日在被告人熊某制假窩點扣押的假冒“璜時得”注冊商標的粘合劑產品鑒定價值49140元。熊某向河北石家莊、河南洛陽、山東濟南等地銷售的假冒“璜時得”注冊商標的粘合劑產品價值240432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熊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所有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5萬元,熊某父子連帶賠償宜昌市璜時得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熊某父子對一審法院認定的銷售數(shù)額不予認可,向省高院提起上訴并作無罪辯護,認為一審認定的銷售數(shù)額缺乏證據(jù)支持,其行為沒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并辯稱一審判令賠償?shù)臄?shù)額過高,本案只應按照扣押假冒產品價值30%的利潤賠償宜昌市璜時得公司經濟損失14742元。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各方當事人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均出庭參加了訴訟。二審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本案的審理重點進行了辯論,熊某父子和宜昌市璜時得公司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了辯論。 本案將擇期宣判。(陳群安 張 芳)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