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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系列民間借貸糾紛案

    日期:2019-04-16     作者:朱焱、劉遠冉(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

【案情簡介】

1.被告情況

被告為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數(shù)量超過200人,曾在上海股權交易托管中心掛牌(Q板),201510月被工商列入經(jīng)營異常名錄,原因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201512月中旬被上海股權交易托管中心摘牌,理由是“股東名冊信息與事實不符”。

2.原告(我方當事人)情況

原告為不同的個人,對被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有過投資款項(2012-2013年左右),在公司內(nèi)部稱為“股東”,有《股東出資證明》,載明持股的數(shù)量及價值。在2012-2014年上半年間,均按照持股數(shù)額獲取分紅(年均一至兩次),并且相關股份經(jīng)過公司內(nèi)部“配股”,相關領取分紅及配股的記載公司均有原告簽字的書面文件。

3.“股轉(zhuǎn)債”情況

2014年下半年因公司無法按照“股東”的持股數(shù)額進行分紅,因此公司與所有股東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將“股權”轉(zhuǎn)為公司長期借款,此時又分為三種情況:

1)個人與公司間確有借款發(fā)生,有銀行轉(zhuǎn)賬憑證,并有公司支付利息的銀行流水;

2)個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zhuǎn)為公司的借款,因此無借款的轉(zhuǎn)賬憑證,僅有最初投資的憑證(銀行憑單注明“投資款”),部分人借款合同簽訂時間較早公司實際支付過利息,部分人合同簽訂時間較晚公司從未支付過利息;

3)個人對第三人(也為公司“股東”)有債權,因第三人不具備償還能力,因此由公司代其履行還款責任,第三人將其在公司的持股作為給公司的對價。

【代理意見】

一、采取民事訴訟策略

原告最初是以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案由向本所律師進行法律咨詢,而且了解到本案眾多受害人實際上已經(jīng)在成都、上海等地向公安機關報案,但無論是以被告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是集資詐騙罪為由,公安機關均未予立案?;谶@一現(xiàn)實困境,本所律師建議原告采取民事訴訟的策略。

二、主張債權

原告的訴求在于收回對公司的所有投資,如果選擇主張股權顯然不能實現(xiàn)這一訴求,而只有主張債權才能最大化維護原告利益。在個人與公司間確有借款發(fā)生的以及由公司代第三人履行還款義務的情形中,主張債權基本沒有障礙,但是在“股轉(zhuǎn)債”的情形下,尤其是部分人合同簽訂時間較晚公司從未支付過利息的情形下,主張債權將面臨極大挑戰(zhàn)。

事實上,被告公司在答辯中也主要集中論證“股轉(zhuǎn)債”合同無效:

(一)股轉(zhuǎn)債違反公司法資本維持的原則,并可能損害公司第三方債權人的權益;

(二)上市公司股轉(zhuǎn)債需要經(jīng)過股東大會及有關部門審批;

(三)根據(jù)民法通則及最高法司法解釋,有限公司股東經(jīng)股轉(zhuǎn)債后形成的借款合同,法院通常以“借款的基本法律事實尚未發(fā)生”而判定借款合同未生效;

(四)實務操作層面,即使簽訂了股轉(zhuǎn)債的借款合同,相關股份也無法在托管機構進行注銷;“股轉(zhuǎn)債”試點涉及相關法律、稅收、政策問題,被有關部門叫停;

(五)股東股份轉(zhuǎn)為短期借款因缺乏相應的支付憑證,無法證明資金來源,存在妨害股東權益和公司利益的風險。

同時,被告公司答辯稱“股轉(zhuǎn)債”為試點運行,明確承諾兩年內(nèi)不得提前收回本金約定,所以股東以“未收到利息”為由要求公司提前歸還本金違反“兩年內(nèi)不得提前收回股轉(zhuǎn)債本金”的約定。

針對被告公司上述答辯意見,我方向法院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一、款項的真實法律性質(zhì)為借貸:

(一)真實情況:原告在被告處參加理財學習班,課堂上被告推介過程中,提出要求原告支付資金,并承諾月2.5%甚至3%以上收益。

(二)原告向被告公司支付款項的目的自始至終是獲取利息,而非承擔公司經(jīng)營的利潤及風險。被告公司明知此點,因此2015年雙方再次以《借款合同》形式確認該借款的目的。

(三)原“股權”、“投資款”系被告公司為規(guī)避非吸等法律責任,要求原告配合辦理,名為投資實為借貸。

二、原告并非被告公司股東,雙方無出資做股東的合意,原告也從未享有任何股東權益。

(一)原告不符合股東身份的認定標準。股東身份的認定一般通過對公司章程、工商登記信息、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實際出資情況等證據(jù)進行綜合審查,并對其證據(jù)效力作出合理抉擇。而且應當分析爭議的法律關系是屬于公司內(nèi)部法律關系還是公司外部法律關系,如果是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間的內(nèi)部糾紛應以實質(zhì)證據(jù)(如真實意思標志、實際出資等)為認定依據(jù),如果是公司外第三人與股東間的糾紛,則應遵循商事外觀原則,以形式證據(jù)(如工商登記、股東名冊等)為認定依據(jù)。

(二)本案的幾個關鍵法律事實可以反映出原告并非公司股東:

1.從公司章程上可以看出,公司股份總額只有7800萬份,每一元代表一份股份,若原告真的是公司股東,顯然不是原始取得,只可能繼受取得。即通過股份轉(zhuǎn)讓從其他股東處收購的股份,那么轉(zhuǎn)賬記錄就不應該是直接轉(zhuǎn)給被告公司本身,但從現(xiàn)有證據(jù)顯示,原告實際是將相關款項直接轉(zhuǎn)給了被告。

2.公司既沒有增加注冊資本金,總股份沒有變化,股東大會也沒有對此出相應的表決;7800萬份股份已經(jīng)由142人完全持有,沒有剩余的股份。

3.在公司經(jīng)營無法按期支付承諾的利息時,被告并未要求原告承擔股東應有的風險,而是與原告補簽了《借款合同》,再次確認雙方的款項系借款而非股東投資的性質(zhì)。

4.除出資外,“股東”并無任何相應權利,從未召開過股東大會,從未參與過公司經(jīng)營管理、推選董監(jiān)高等。

5.要求被告提供收到出資時的財務憑證(是否作為實收資本入賬),以證明被告是否有讓原告成為股東的真實意圖。

綜上,原告雖然持有被告公司頒發(fā)的《股權證明書》,但這只屬于應被告單方要求、原告為了獲得利息而配合的,事實上原告既沒有成為股東的意圖,也缺乏成為股東的法定的必要條件,被告也無使原告承擔股東責任的意愿,原告實際上其并非公司股東。

(三)即使原告是股東,股轉(zhuǎn)債的約定也并非必然無效。

1.承擔股東責任的數(shù)額也不能僅以公司單方記錄為準。股東承擔責任的范圍應該與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范圍一致。(被告注冊資本金僅有7800元,而發(fā)放股東證明的總股權價值有幾億元)

2.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維持原則”其資本維持的范圍應以工商登記的注冊資本為準,而不是公司內(nèi)部股東名冊。

(四)合同已經(jīng)實際履行,被告根本違約。

1.雖有兩年內(nèi)不得提前收回本金的約定,但因被告存在預期違約的行為,原告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權。

2.綜合考慮,所有的“股東”均系以《借款合同》方式簽約,所有條款均相同,簽訂在前的合同都已經(jīng)履行,可見是被告真實意思的表示。

三、解除合同OR違約責任OR合同無效

法院最終采納了我方律師主張債權的法律意見,但需要我方提出要求被告返還本金的依據(jù)。而且因涉案借款合同尚未到期,被告公司主張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應當僅是支付應付未付利息,而不應是全部返還本金。通常情況下主張返還本金的需要主張解除合同或主張合同無效,但本案中一方面原被告雙方并無約定解除的事由,同時也很難滿足任何法定解除的條件;另一方面如果主張合同無效,即便該主張獲得支持,我方僅能獲得本金而失去主張利息的權益,而且已支付利息還要抵作本金一部分,考慮到一旦不能成功論證解除合同的依據(jù)而有可能導致整個訴訟陷入敗訴的危險以及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我方律師并未主張解除合同或合同無效,而是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四、不安抗辯權OR預期違約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一般包括強制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并不包括返還本金。那么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如何論證返還本金的合理性?我方律師有兩種選擇,一是主張不安抗辯權,二是主張預期違約。不按抗辯權適用的空間限定在雙務合同之中,雙方必須同時互負義務,借貸關系中,在出借方已經(jīng)將借款交付借款方后,出借方是否還對借款方存有合同義務,實踐中存有爭議,支持這一主張的司法判例也寥寥無幾。而且法院也明確告知,如果我方以不安抗辯權為由,法院將很難支持。因此,我方律師選擇論證被告公司構成預期違約。法院基于我方提供的被告公司當前經(jīng)營狀況、公司資產(chǎn)情況以及作為被告涉及多起訴訟的相關證據(jù)以及我方律師向法院提供的法院支持預期違約判令返還本金的判例,認定被告公司構成預期違約,依法加速合同屆滿,判決被告返還本金,并支付利息。

五、免責的債務承擔OR連帶的債務加入

至于被告公司代第三人履行還款義務的情形下,第三人是否應當與被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則應判斷該合同債務的轉(zhuǎn)移是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連帶責任的債務加入。如果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必須經(jīng)由債權人的同意,而事實上本案中債權人并沒有對做出同意免除第三人義務的意思表示,而且根本上三方并不存在著這樣的約定。因此,應當認定被告公司代第三人履行還款義務的行為是連帶責任的債務加入,而非免責的債務承擔,第三人應當與被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判決結(jié)果】

法院最終在該一系列案件中采納了我方律師的全部代理意見,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

案號:(2015)錦江民初字第7001

本院認為,原告與順德公司、盈灃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各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已按約出借5217517元給順德公司,但合同簽訂后順德公司從未按約償還利息。根據(jù)《借款合同》約定,順德公司應于2017720日歸還原告借款本金,現(xiàn)尚未到期,但被告順德公司從未履行合同義務,實際上己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且有其他債務涉訟,被告順德公司已構成預期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作為債權人有權在借款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被告提前還款,故對原告要求順德公司返還借款本金521751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涉案的5217517元借款本金被告均認可是由原告所持有的順德公司股份轉(zhuǎn)化而來,順德公司提出原告所持的該公司股份未在上海股交中心辦理消股手續(xù),仍以股權方式存在的意見,本院認為,原告的股權證明書中所持有的股份數(shù)與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順德公司股東清冊中的股份數(shù)并不一致,即股東實際持股數(shù)與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登記股東持股數(shù)不一致,不能證明本案中股轉(zhuǎn)債的股份就是原告在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登記的股份,故對順德公司的上述意見不予支持。

關于資金占用利息。根據(jù)原告與順德公司《借款合同》的約定,順德公司應按約定月利率2%標準支付利息。故原告請求自201571日起按照月利率2%計算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符合事實與法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律師代理費。根據(jù)《借款合同》中關于“因甲方違約致使乙方采取訴訟方式實現(xiàn)債權的,甲方應承擔為此支付的訴訟費、申請執(zhí)行費、律師費等費用”之約定,現(xiàn)因順德公司違約未按約定返還借款而致原告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原告基于上述雙方的約定主張順德公司支付律師代理費42100元,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jù)《借款合同》中關于“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由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范圍為甲方在本合同項下應向乙方償還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申請執(zhí)行費等)”之約定,原告要求盈灃公司對順德公司應向原告返還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符合事實與法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成都盈豐置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上海順德技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案例評析】

本案是在教育金融產(chǎn)業(yè)中產(chǎn)生的新型金融糾紛,從形式上看符合多種已有法律關系的表征,究其實質(zhì)上的法律性質(zhì)成為爭議焦點。此種情況下,選擇何種訴訟策略成為考驗律師執(zhí)業(yè)能力的最重要的問題。本案承辦律師針對不同案件的特殊性,制定不同的訴訟策略,從而實現(xiàn)了訴訟目的的實現(xiàn)。

【結(jié)語和建議】

       面對疑難復雜案件,應當梳理清楚復雜事實背后的基本法律關系,化繁為簡,從最基礎的法律性質(zhì)出發(fā),選擇符合當事人利益的因素重構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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