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何時不再難
日期:2008-07-16
作者:王比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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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與刑事訴訟法相沖突,導致律師法實施后面臨尷尬 □只有及時針對法律的沖突和漏洞,修改、完善相關立法,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
7月1日,湖南李律師到看守所要求會見他的委托人。按照以往慣例,律師會見必須先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48小時內安排會見。而根據(jù)律師法規(guī)定,代理律師只需憑“三證”(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權會見嫌疑人。
在接待室,民警接到李律師的申請后說:“你回去等通知吧!什么時候安排你會見,你就什么時候再來!”李律師很無奈,在他看來,律師法并沒有限制律師會見委托人的時間,也沒有所謂的“安排”規(guī)定。
這個故事正好發(fā)生在修訂后的律師法生效一個月之日。
律師法在去年10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后,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近日,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召集部分律師座談律師法的貫徹實施問題,律師們普遍認為,偵查階段的律師會見難問題仍然嚴重,《律師法》實施之后并沒有改變會見難的現(xiàn)狀。
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原因就在于修訂后的律師法生效后,與之相沖突的刑事訴訟法并沒有作相應的修改,導致律師法實施后面臨尷尬。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
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卻是,“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也就是說,按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必須經偵查機關安排。實踐中,律師會見常常要經歷從申請到批準的程序,有關機關甚至以各種理由阻止、拖延律師會見。
律師法與刑訴法相沖突造成一種奇特的現(xiàn)象:律師拿著律師法,執(zhí)法機關則拿出刑訴法,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誰也不服誰。這不僅是兩法的尷尬,更是法律尊嚴的尷尬。
當前解決兩法相沖突的根本辦法是盡早修改刑訴法,而啟動刑訴法的修改又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在修改刑訴法之前,建議由國家有關部門先就律師法與刑訴法相沖突的部分,如律師的會見權等問題,從程序上進行細化。
《律師法》的實施,對于完善律師的執(zhí)業(yè)環(huán)境,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具有重大意義。但一部良法要實現(xiàn)其最佳效果,還需要在實踐中得到“暢通無阻”的執(zhí)行。執(zhí)行不了的法律,再好也是一部軟法。只有及時針對法律的沖突和漏洞修改和完善相關立法,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不僅僅是保護律師個人,也是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國刑事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