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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必須了解的法律焦點問題之合同履行篇

    日期:2020-02-11     作者:金冰一(企業(yè)法律顧問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上海潤一律師事務所)

1、因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及時、全面履行的,是否構成我國《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 

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釋或相關政策文件將本次疫情定性為“不可抗力”。根據(jù)相關法律對于“不可抗力”之規(guī)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不可抗力”的基礎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其強度要求達到致使行為人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程度。

考慮到在每一份合同中的簽約主體、各方的權利義務、履約地點、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對履約能力的影響等因素均不相同,所以,對于具體合同無法履約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并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綜合考慮新冠疫情是否足以導致該合同無法履行,是否對該合同履行構成實質性障礙等角度,進行全方面判斷。

此外,可以參考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法院的判斷。本次疫情大體上符合法定免責事由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可以參考適用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第四項規(guī)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合同法》關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妥善處理的要求。另外,全國范圍內檢索以“非典”主張不可抗力的案例,多數(shù)案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若合同中未明確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受此次疫情的影響是否能直接適用? 

合同雙方雖然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但是“不可抗力”屬于法定免責條款,只要在滿足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合同一方可直接引用法律規(guī)定,主張免責。 

3、國務院延長的春節(jié)假期是否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限內?

假設A公司對B公司享有一筆債權,該債權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為2017年2月1日,按照《民法總則》規(guī)定的三年訴訟時效,則其必須在2020年1月31日前(包含本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當事人私下自行主張權利,不在本文討論之列)。但國家此次延長了春節(jié)假期時間至2月2日,律師界普遍觀點認為國務院延長的春節(jié)假期性質屬于休息日,不屬于法定節(jié)假日,因此應當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限內。

但根據(jù)《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因此,如本次疫情中當事人確實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可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guī)定,當然我們建議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盡可能通過其他方式積極主張債權,非必要情況,謹慎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guī)定,以免因各地人民法院對法律理解的差異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4、國務院延長假期規(guī)定出臺后,各省市根據(jù)自身情況紛紛出臺各地規(guī)定,在國務院的假期基礎上再行延長復工開學時間,如上海市就發(fā)布了《關于延遲本市企業(yè)復工和學校開學的通知》,要求各類企業(yè)不早于2月9日前復工,則在該規(guī)定之下,若合同當事人雙方皆為上海企業(yè),則訴訟時效期限是否可延長至2月10日?

并不能延長至2月10日。

首先,如國務院延長的春節(jié)假期屬于法定節(jié)假日,則訴訟時效可延長至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但根據(jù)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國務院延長的春節(jié)假期性質屬于休息日,不屬于法定節(jié)假日,應當計算在訴訟時效期限內。相應的,在此基礎上再行延長復工時間也無法延長訴訟時效。并且,細究上海市的規(guī)定,可發(fā)現(xiàn)其通篇沒有用假期的字眼,而是規(guī)定各單位不得早于2月9日“復工”,即2月3日至2月9日并非國定假日,訴訟時效期限也不能因此延長。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應對這次疫情的特殊情況,上海高院也采取了積極措施,發(fā)布了《特別告知》,建議各當事人在近期若有矛盾糾紛需要解決,可通過多種線上平臺等在線辦理訴訟業(yè)務,因此若當事人的訴訟時效在2月3日將要到期,則可通過網(wǎng)絡先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中斷訴訟時效期限。 

5、新冠疫情與合同履行中,如何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雖然新冠疫情具備定性為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要件,但在個案中,涉案合同履行情況受疫情影響的程度不一,實務中亦有關于疫情應認定為合同履行中的“情勢變更”情形的觀點。

現(xiàn)行有效的“情勢變更”原則主要規(guī)定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以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該司法解釋明確了“情勢變更”原則的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現(xiàn)已廢止,以下簡稱“《最高院非典期間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第一項規(guī)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薄蹲罡咴悍堑淦陂g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通知》發(fā)布時,尚無合同法司法解釋,但此條文與之后合同法司法解釋中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及以公平原則分擔責任的理念是一致的。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情勢變更相對于不可抗力的適用主要區(qū)別體現(xiàn)在可主張“變更合同”,包括:根據(jù)疫情影響的大小,主張疫情期間的合同給付義務應不同比例的減少或者延緩等。 

6、受此次疫情的影響,已經在全國范圍內造成了大規(guī)模的交通停運、絕大部分行業(yè)延期復工、部分公共場所強制停業(yè)等情況,一定程度上已經構成了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但是,對于受疫情影響的合同當事一方,是否均可以直接引用不可抗力條款向合同相對方主張免責呢?

實際上,除了考量到受新冠疫情影響的大環(huán)境,還需要綜合個案的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如疫情是否已經真正影響到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是否已經導致當事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綜合考慮前述個案因素,才能構成法律規(guī)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若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系因此次疫情防控的影響,且不能全部歸責于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一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責任。但仍需提請注意的是,上述不可抗力的適用,都應滿足一定的時間條件,即疫情的發(fā)生時間是在合同簽訂之后。如果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此次疫情爆發(fā)之后,那么受疫情影響導致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當事一方不能免除責任。 

7、就疫情可能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債務人應當如何積極應對?

(1)明確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是否能夠履行,確實無法履行或無法實現(xiàn)合同目的,可考慮適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并要求部分免責或全部免責。若合同部分能夠履行或僅是暫時不能履行,相應地應考慮與守約方積極協(xié)商變更部分合同內容,確實無法達成協(xié)議的,可考慮向司法機關請求適用“情勢變更”以變更合同。

(2)無論擬以何種理由發(fā)起救濟,都應當確認合同訂立的時間點早于新冠疫情開始的時間。

(3)確認合同的“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條款中是否包含疫情約定,如已經明確約定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情形,可直接適用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4)尋求適用“不可抗力”的,應依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及時將“不可抗力”事由通知合同相對方并向其提供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證據(jù)。對于新冠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證據(jù),因有關新冠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司法解釋及配套的司法政策未能出臺,建議收集政府部門權威公告等作為證明文件。對于受政府指令調整生產品類的企業(yè),鑒于該等指令或許不向公眾公開,因此應當妥善保存該等指令的相關材料。在國際貿易領域,債務人因新冠疫情而無法履行合同的,可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出具不可抗力的事實性證明。

(5)尋求適用“不可抗力”的,應當客觀評判疫情對于合同履行是否構成“不能克服”的因素,若僅僅是懼怕被疫情傳染而不履行合同的,不能視為“不能克服”,典型的例子為付款義務。

(6)如因“不可抗力”而擬解除合同,應及時向合同相對方發(fā)出解除通知,以避免承擔不利的后果。

(7)無論是尋求適用“不可抗力”或是“情勢變更”,都應當盡到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并且保留為盡此義務而作出努力的證據(jù)。

(8)應當關注疫情發(fā)展的各個時間節(jié)點。一旦合同履約條件恢復,應當及時考量自身是否具備繼續(xù)履約的條件,并聯(lián)絡守約方協(xié)商合同事宜,避免再次陷入違約的境地。 

8、在買賣合同關系中,因本次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及時、全面履行,企業(yè)應如何處理商務合同的履行以規(guī)避法律風險? 

雖然合同一方遭受了新冠疫情,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合同,但是,遭受疫情的一方仍然負有“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以及“及時通知”之義務。同時,考慮到各地法院對于相關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之情形的判斷及標準各不相同,我們建議遭受疫情的一方做好如下措施:

(1)保留“不可抗力”證明

保留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場所停業(yè)的相關證明,包括政府主管部門、職能部門、檢驗檢疫機構等出具的官方通知、公告,具有公信力的新聞媒體(尤其是官方媒體)的報道,以及無利害關系第三方的書面證明等。

(2)辦理“不可抗力”事項公證

盡可能辦理不可抗力相關事項的公證,以此來證明新冠疫情在當?shù)貙儆凇安豢煽沽Α?,并且因相關疫情導致遭受疫情一方停業(yè)(無法開展營業(yè)活動)。據(jù)我們目前了解:在北京地區(qū),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已經可以辦理相關“不可抗力”的公證事宜。但對于其他地區(qū),需要與當?shù)氐墓C處進行聯(lián)系后確認。

(3)盡快向合同相對方履行通知義務

在目前情況下,遭受疫情的一方應當盡快向合同相對方履行“及時通知”之義務。遭受疫情的一方應當通過一切方式(如EMS、順豐快遞、電子郵箱、微信等,如雙方簽署的合同中載明了通知方式,應當以合同載明的通知方式優(yōu)先發(fā)送通知),向合同相對方發(fā)送無法正常履約通知或者遭受不可抗力的通知。

(4)協(xié)商相關事宜

在履行了上述通知義務后,遭受新冠疫情的一方可以積極與合同相對方就疫情災害期間的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等事宜進行協(xié)商。在雙方對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盡快簽署補充協(xié)議。

(5)盡到合理義務,避免損失擴大

雖然遭受疫情的一方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義務,但是,該方仍然應當盡到合理義務,以防止損失擴大。如,在買賣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買方已經支付了相應貨款,但賣方由于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發(fā)貨義務,在此情況下,賣方仍然對相關貨物具有合理的保管義務,以免造成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9、作為買賣合同的買方,能否有權拒收來自疫情嚴重地區(qū)(武漢或湖北省范圍內的其他城市)的貨物? 

關于買賣合同中收貨方能否以貨物來自疫情嚴重地區(qū)而拒收貨物,應當關注如下關鍵點:(1)標的貨物是否存在沾染病毒的可能性;(2)合同約定的質量驗收標準;(3)收貨方能否舉證證明疫情對貨物質量影響的程度。

如果貨物本身沾染病毒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且貨物包裝、運輸、裝卸過程中的防疫措施合理適當,足以排除沾染病毒的風險,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極其有限,拒收貨物則可能被認定為不當行使合同抗辯權,拒收方可能就其拒收行為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收貨方有可能基于貨物自身特點,提出增加針對新型冠狀病毒的檢測驗收指標,此要求存在一定的商業(yè)合理性。發(fā)貨方應予以關注,并做好提前應對。 

10、對于生產、經營性用房,因疫情導致無法正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少支付租金?

首先,雙方應該依據(jù)租賃合同之約定,如合同中對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適用情形以及免責制度作出了明確之約定,則應當參照租賃合同之約定執(zhí)行。

其次,如政府為防治疫情之需要而頒布了相關禁止生產、經營的行政措施,從而導致租賃合同無法履行的,承租人可主張此次疫情屬于不可抗力,要求適用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責制度來減免支付租金。

由于疫情導致承租人使用租賃房屋的收益權能效益嚴重下降,合同繼續(xù)履行會對承租人明顯不公平,那么承租人可主張此次疫情構成情勢變更,訴請法院根據(jù)公平原則酌情減免疫情期間的租金。

最后,在此次新冠疫情下,各地政府部門也有可能就租金減免事宜出臺相關規(guī)定,各方可以持續(xù)予以關注。 

11、對于住宅租賃,如承租方因防疫管控措施而延期復工推遲返程,導致承租房屋空置的,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少支付租金? 

(1)如合同存在相關約定的,以合同約定優(yōu)先

根據(jù)《合同法》,對于六個月以上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就此情形下是否能夠減免租金,我們認為首先應該看房屋租賃合同中對此有無約定。若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存在諸如重大傳染病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免租條款的約定的,應當依據(jù)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來處理。同時,如承租方擬依據(jù)不可抗力主張免租的,除根據(jù)合同約定履行通知義務外(如有),亦應當保留相關不可抗力證明(諸如當?shù)卣ㄖ龋┮宰C明自身系遭受不可抗力而延期返程。合同約定優(yōu)先,充分體現(xiàn)了合同法規(guī)定的意思自治原則。

(2)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

從維護出租方利益的角度講,除非是出租方原因造成的,通常情況下,即便發(fā)生諸如重大傳染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出租方也不會主動進行租金減免。

依據(jù)租賃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的約定,出租方在租賃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為將符合條件的房屋交付給承租方,而承租方是否實際使用房屋,應當由承租方自行安排,但房屋使用與否和承租方支付租金并無關聯(lián)。既然出租方已經將房屋交付并由承租人占有,承租方就獲得了對房屋的使用權,其就應當根據(jù)租賃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租金支付義務。

基于上述,出租方通常不會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出現(xiàn)承租方不實際使用房屋時出租人應該減少房屋租金。

與商業(yè)用房的租賃不同,就住宅類型的房屋租賃合同而言,諸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等重大傳染病的發(fā)生和交通限制措施實施是否實質性影響租賃合同各方履行合同項下義務,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的爭議。

因此,我們傾向認為,除非本次疫情發(fā)生造成租賃房屋不再適合出租或在一定期限內因疫情發(fā)展不讓使用或承租方因政府或有關部門行政措施導致不能使用租賃房屋的事實,否則不適宜認定為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租賃合同無法履行或遲延履行,承租方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調整租金,或不能得到裁判機關的支持。

盡管如此,依據(jù)《民法總則》第六條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如果因本次疫情導致承租方不能使用租賃房屋的期限較長、承租方所承受的租金負擔重,承租方可考慮主動向出租方說明理由、在平等協(xié)商的基礎上,請求出租方適當調整租金。 

12、若因此次新冠疫情影響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履行,受影響的合同當事一方是否能主張免責?

對于上述問題,要根據(jù)以下幾種情況進行分別處理:

(1)賣方遲延交房的問題

如二手房賣方因確診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而導致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如期交房,如需騰出交易房屋的,因為賣方此時的人身自由受疫情防控的需要,存在一定程度受限,可以認定為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賣方應依據(jù)《合同法》中對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及時通知買方并出示相關證明;否則,賣方仍可委托他人交付房屋,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

(2)買方遲延履行付款義務的問題

若二手房買方因確認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被隔離的情況下,若買方仍能自主使用通訊設備,則仍可以通過自行通過手機銀行、網(wǎng)上銀行或委托他人向賣方履行付款義務。否則,買方仍需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3)遲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通常情況下,按照我們的理解,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均需要買賣雙方本人到場辦理,并需在不動產交易中心當場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并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如買賣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或雙方均因確診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被隔離而導致無法如期辦理上述變更登記手續(xù)的,可以認定為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受影響的一方應依據(jù)《合同法》中對于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出示相關證明。 

13、因疫情影響導致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的標的商品房延期交付的,開發(fā)商如何減少因此產生的風險?

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的意思自治原則,首先還是查看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是否將疫情列入不可抗力或者免責因素。若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導致的重大傳染病疫情屬于合同內約定的不可抗力或免責情形,開發(fā)商則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享有延期交付的免責。

但如果商品房預售合同沒有約定,如前所述,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并非必然免責。因此,開發(fā)商在面對本次疫情所導致的延期交付問題時,應當區(qū)分情況處理:

(1)因疫情而采取的政府緊急措施尚未對開發(fā)商的交房義務構成實質性影響。如果因本次疫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并未對開發(fā)商履行正常交房義務產生實質性影響(例如,預售商品房已竣工且具備交房條件)的,則不可抗力并未導致商品房預售合同項下的交房義務無法履行,開發(fā)商仍舊應當根據(jù)預售合同的相關約定履行(例如,發(fā)出《交房通知書》),及時履行通知及交付房屋義務。如購房人收到《交房通知書》后,因本次疫情采取的政府緊急措施而要求延期收房的,建議開發(fā)商與購房人另行協(xié)商確定交房時間并及時簽署補充協(xié)議;如購房人并未因政府緊急措施或其他可免責原因而拒絕或延期收房的,開發(fā)商可按照預售合同約定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

(2)若此次疫情及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實質性阻礙了開發(fā)商按照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按時交房(例如,因疫情導致在建工程無法正常復工或延期竣工),開發(fā)商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購房人有關延期交房的情況,以減輕可能給購房人造成的損失,如開發(fā)商未及時通知購房人而導致購房人損失,開發(fā)商至少需要對擴大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開發(fā)商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書面材料證明不可抗力的發(fā)生以及導致開發(fā)商受實質影響的事實。

需要注意的是,開發(fā)商應做好相關證據(jù)的搜集和留存工作,例如政府、醫(yī)療機構等相關部門出具的疫情報告、停工通知、人員隔離照片等相關證據(jù),以免發(fā)生舉證不能。

 

14、顧客因本次新冠疫情導致退訂酒店、飯店、機票的,可否主張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商戶能否沒收定金?

根據(jù)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于2020年1月24日發(fā)布的《關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暫停旅游企業(yè)經營活動的緊急通知》,其中明確“全國旅行社及在線旅游企業(yè)暫停經營團隊旅游及‘機票+酒店’旅游產品?!?/span> 所以,對于“機票+酒店”旅游產品,顧客或者旅行社均可以依據(jù)不可抗力主張解除合同,在此情況下,各方應當依照《旅游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處理,即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在此情況下并不適用定金罰則。

對于其他非“機票+酒店”旅游產品(如旅游者單獨訂購了酒店、飯店、機票等服務),可以參照訂票的官方網(wǎng)站出具的退改保障政策。如各方之前有合同進行相關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處理或由合同當事方協(xié)商解決。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部分企業(yè)的全額退款方案并非法律、政策、行業(yè)標準的強制性規(guī)定。 

15、新冠疫情期間旅游服務合同解除后,相關費用如何退還?

根據(jù)《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合同變更的,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游者……”

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游合同無法履行,旅游經營者、旅游者請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糜握哒埱舐糜谓洜I者退還尚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旅行社應當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尚未實際發(fā)生的款項返還給旅游者。

一般情況下,旅游服務合同中的費用包括:服務費、交通費、住宿費、景點門票費、簽證手續(xù)費、保險費等費用,具體如下:

(1)服務費:服務費能否退還需要根據(jù)是否已經實際發(fā)生進行確定。其中,咨詢服務費通常情況下是已經實際發(fā)生的,旅游者不能要求退還;導游服務費、地陪人員服務費在未能出行的情況下一般是不會實際支出的,旅游者可要求退還。

(2)交通費:交通費需要根據(jù)鐵路公司、航空公司以及其他交通運輸公司的相關退改制度執(zhí)行。一般情況下,旅行社沒有決定權,但旅行社應當盡最大努力與相關交通運輸公司進行交涉,以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3)住宿費:參照交通費,需根據(jù)酒店的退費機制確定能否退還。

(4)景點門票費:參照交通費,需根據(jù)各景點的退票機制確定能否退還。

(5)簽證手續(xù)費、保險費:一般情況下,簽證手續(xù)費和保險費是沒有退費機制的,如果旅行社已經辦理了簽證或購買了保險,則相關費用屬于已實際支出且無法退還的費用。當然,也要根據(jù)簽證機構以及保險公司的具體退費機制為準,

綜上,除了導游服務費以及地陪人員服務費這一類通常屬于尚未實際發(fā)生的款項以外,其他費用均需要根據(jù)實際費用的發(fā)生以及相關退費機制,以此來綜合確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最終退費金額。 

16、對于中國出口企業(yè),如果由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導致國際貿易訂單無法交付的,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能否據(jù)此以解除合同或免除部分合同義務的方式減少損失?

在國際貿易領域,雙方之間的意思自治對于合同履行具有重要作用,而意思自治的載體即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文本。因此,當發(fā)生諸如新型冠狀病毒等重大傳染病疫情的,判斷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顯然應當首先關注合同文本。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重大傳染病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則依合同約定履行;如果沒有約定,且買方所在國家系《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CISG”)的締約國成員,或考慮適用CISG中有關不可抗力的規(guī)定。

根據(jù)CISG的規(guī)定,判斷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三大要素為“不可預見、無法避免、非一方可控制”。因此,本次疫情是否構成國際貿易合同項下的不可抗力需要依循前述三個準則確定。

例如,本次疫情最為嚴重的湖北地區(qū),由于政府臨時頒布強制措施停產停業(yè)、采取“封城”等交通管制措施,屬于當事人不可預見、無法避免、非其可控制的情形,應屬于不可抗力,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中國出口方)可以要求遲延履行或解除合同。

但應當注意的是,CISG項下僅規(guī)定不可抗力可以排除賣方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并不影響買方根據(jù)合同主張其他救濟措施,例如,替代交付、降低價格等。同時,CISG項下的不可抗力:(1) 附有期限(即,僅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期間有效,如湖北解除交通管制的,則不能繼續(xù)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2) 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未在合理期限通知并達到對方的,仍應當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于上述,如因重大疫情而無法按合同約定交付訂單貨物的,中國出口方應當立即將合同履行受到影響的情況通知外國買方,以減少損失;疫情結束后,應當盡快復工,不得再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同時,注意不可抗力條款僅排除損害賠償,而不影響買方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下的他項救濟。 

17、外貿企業(yè)在無法履行外貿合同時,具體有哪些法律應對措施?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因此,如果出口方受疫情影響不能按約履行合同,應當立刻盡到“及時通知”以及“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之義務。

在此情況下,外貿企業(yè)可以通過郵件或書面函件通知國外買方。與此同時,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企業(yè)可向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以證明其遭受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履約的事實。一般情況下,由貿促會出具的國際商事證明書, 其合法性與有效性均被國際社會所認可。

在履行了上述通知義務后,我們也建議中方可以積極與外方就疫情災害期間的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等事宜進行協(xié)商。在雙方對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盡快簽署補充協(xié)議。此外,雖然遭受疫情的中方無法正常履行合同,但是,該方仍然應當盡到合理義務,以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18、作為承運人一方,由于疫情導致的交通封鎖、裝卸人員無法及時復工,致使承運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貨物,是否構成貨物運輸合同項下的違約?延遲交付期間的貨損風險如何承擔? 

如果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所在地位于疫情嚴重的湖北地區(qū),由于該轄區(qū)內已經實行嚴重的交通管制措施,繼而導致物流全面中斷,承運人事實上難以完成貨物運輸。在該等情況下,承運人應當首先考慮將該等情形告知托運人或收貨人,并與之協(xié)商確定新的運送時間。如果無法達成一致的,則由于疫情導致的交通管制屬于承運人“不可預見、無法克服、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或可考慮解除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不可抗力單方解除合同系行使法定解除權,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而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并非湖北等疫情、交通管制嚴重的區(qū)域,雖然物流可能存在一定限制,但并非承運人不可克服的困難,仍應當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該種情況下,作為承運人應當及時獲知貨物運輸路線的相關交通信息,預留充分的時間以保證貨物的及時送達;如確實存在可能因部分區(qū)域的交通管制而造成遲延送達的,應當及時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協(xié)商以減少各方損失。

針對遲延交付期間的貨物滅失或損毀風險,如合同中存在相應約定的,以合同約定為準;如投保相應的保險的,則依保險條款約定向保險人主張賠付;如無約定亦未投保的,則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由承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疫情持續(xù)導致運送時間不可預期地延長,并導致履約成本提高的,參照《最高院非典期間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條第三款第一項規(guī)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建議承運人與托運人基于上述原則進行協(xié)商。但需要證明:(1)履約成本顯著高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fā)前;(2)履約成本的提高與本次疫情具有關聯(lián)性;(3)繼續(xù)按原合同履行,一方將明顯利益受損等。此時,主張方的舉證責任的難度較高。 

19、經銷合同:一般在經銷合同中可能有業(yè)績承諾,如不達標,經銷商可能面臨承擔違約金或合同提前解除的風險。但目前疫情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各渠道銷售,在此情形下,經銷商是否有權拒交違約金? 

根據(jù)《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首先需要確認經銷合同中是否對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適用情形以及免責制度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如果已經將疫情列入合同條款中,則經銷商應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對方,要求免責。

如果雙方在經銷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還需要結合銷售的具體商品和銷售模式情況具體分析,現(xiàn)有疫情對銷售業(yè)績的影響程度是否已經達到“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程度,如果已經構成,也可以根據(jù)不可抗力的法定原則,通知對方要求免責。在此情況下,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盡可能保留不可抗力的相關證據(jù)以及證明,以便在需要時向對方出示。

綜上,鑒于每一份經銷合同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遭受本次疫情影響的程度也各不相同,需要綜合分析本次疫情對特定經銷合同之影響是否達到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之程度,以此來判斷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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