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釋關于外地媳婦所涉拆遷利益的規(guī)定
(一)拆遷主要法規(guī)關于拆遷對象的規(guī)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版)第四條規(guī)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第十三條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2001版,下稱“01版實施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細則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限期內完成搬遷”;第十九條規(guī)定“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據(jù)此,房屋拆遷被安置補償對象包括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所有人)、房屋承租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對象也只包括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并不包括外地媳婦。即便是《01版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關于低收入居住困難戶的補償安置對象,也未將外地媳婦相關情形包含進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11版”)第二十三條(征收補償協(xié)議主體的確定)規(guī)定:“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
據(jù)此,房屋征收補償對象及與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xié)議的對象主要包括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樣不包括外地媳婦。《實施細則11版》同樣有關于居住困難的規(guī)定,同樣沒有直接規(guī)定外地媳婦屬于補償安置對象。
綜上,就主要拆遷及征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中,均未明確外地媳婦是否屬于應當被安置的對象。
(二)其他關于安置外地媳婦所涉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規(guī)定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2006,以下簡稱“人口認定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不具有拆遷范圍內的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五)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04]3號,以下簡稱“解答”)第五條解答:“除前述條款列舉的以外,還有哪些人員可被視為同住人?答:(一)有權對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主張權利的,一般是指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條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視為同住人:……2.一般情況下,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
據(jù)此,根據(jù)《人口認定辦法》的規(guī)定,盡管沒有本市戶口,外地媳婦在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前已在被拆遷房屋實際居住滿兩年的,且其配偶屬于應安置人口的,則外地媳婦亦應被認定為應安置人口分得拆遷利益。也即,在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外地媳婦是有可能分得拆遷利益的。
根據(jù)《解答》的規(guī)定,同樣沒有本市戶口,外地媳婦在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前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除了時間的長短外,和《人口認定辦法》的規(guī)定不同的是,其一,《解答》所涉外地媳婦分拆遷利益是關于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分配的規(guī)定,而前者則未限定;其二,《解答》針對的是公有居住房屋(即僅針對公房),而前者則未限定;第三,《人口認定辦法》規(guī)定外地媳婦有可能被認定為應安置人口并分得拆遷利益,而《解答》規(guī)定滿五年直接認定為同住人?!督獯稹返诰艞l解答規(guī)定:“承租人、同住人之間,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則取得拆遷補償款”,也即,沒有第九條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外,同住人是可以均等分得拆遷補償款的。
需要說明的是,《解答》目前尚未被廢止,而《人口認定辦法》已于2011年10月19日被《實施細則11版》廢止。那么,《人口認定辦法》關于外地媳婦分拆遷利益的規(guī)定當前是否依然可以適用呢?
二、《人口認定辦法》所涉外地媳婦分得拆遷利益規(guī)定的適用
(一)可以適用的法律依據(jù)
《實施細則11版》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發(f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2006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號發(f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面積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同時廢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但區(qū)(縣)人民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據(jù)此,只要在《補償條例》施行(2011年1月21日)前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依然可以適用《人口認定辦法》。也即,此種情況下,外地媳婦仍然有可能按《人口認定辦法》分得拆遷利益。
需要說明的是,實踐中,有大量2011年1月21日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一直在延長許可證期限。但是,據(jù)了解,目前上海市原則上已不再為2011年1月21日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延長許可證的期限。也即,依據(jù)《實施細則11版》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適用《人口認定辦法》關于外地媳婦分拆遷利益的路徑已經走不通了。
(二)司法實踐中關于《人口認定辦法》所涉外地媳婦分拆遷利益的適用
筆者通過公開途徑查閱了近五年上海市關于外地媳婦分拆遷利益的司法判例,法院基本都是按照《人口認定辦法》第八條進行裁判的。其中,除了(2010)虹民三(民)初字第1510號判例外,其他大部分案例中,外地媳婦均未達到《人口認定辦法》的規(guī)定而未能被認定為應安置人口,也未能分得任何拆遷利益。
如前所述,《人口認定辦法》于2011年10月19日被《實施細則11版》廢止,那么 2011年10月19日前后的判例中關于外地媳婦分拆遷利益的司法判例是否會存在差異呢?
通過公開渠道公布的近五年上海市關于外地媳婦分拆遷利益的司法判例檢索研究,2011年之前關于外地媳婦是否屬于應安置人口,也即能否分得拆遷利益的判例,基本都是以《人口認定辦法》第八條為依據(jù)的。2011年之后的判例中,適用拆遷政策的(指通過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的依然以《人口認定辦法》第八條為依據(jù)。適用征收政策的(指2011年10月19日以后通過頒發(fā)征收補償決定征收)判例,基本都未見到適用《人口認定辦法》。
那么是否意味著2011年10月19日以后適用征收政策的項目,外地媳婦都無法分得拆遷利益了呢?
(三)適用《補償條例》及《實施細則11版》后,外地媳婦是否還能分得征收補償利益
1、基于《實施細則11版》獲得相關征收補償利益
《實施細則11版》第三十一條(居住困難戶的優(yōu)先保障)規(guī)定:“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核定規(guī)定以及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后,人均建筑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于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而《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申請對象住房面積核查辦法》(以下簡稱“核查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核定面積家庭人數(shù)原則上按照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內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并且滿2年的人員確定。下列人員可以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shù):……(六)與申請對象在本市共同居住生活,具有本市居住證連續(xù)滿3年的申請對象的配偶(需結婚滿3年)、子女、父母”。
可見,從居住困難的角度來看,符合條件的外地媳婦依然有機會被計入核定面積家庭人數(shù),并最終獲得相關征收補償利益。此外,《實施細則11版》第三十一條主要針對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而《人口認定辦法》第八條本質上也是基于居住困難考慮的,二者本意都是一致的。
2、基于《解答》獲得相關征收補償利益
如前所述,《補償條例》及《實施細則11版》生效并適用后,《解答》并未被廢止,也即,“在本市無常住戶口,至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因結婚而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的,也視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遷補償款”至今仍然適用,符合條件的外地媳婦依然可以依據(jù)《解答》獲得相關征收補償利益。
需要說明的是,前文中通過《實施細則11版》居住困難規(guī)定及《核查辦法》 “核定面積家庭人數(shù)”規(guī)定實現(xiàn)征收補償利益的,均非關于外地媳婦獲得征收補償利益的直接規(guī)定,可能最終還需要通過民事訴訟來實現(xiàn)。關于《解答》,盡管目前尚未被廢止,但是《解答》基本上是依照拆遷政策做的解答,司法實踐中,不排除現(xiàn)在法院有對該解答不認可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