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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促銷監(jiān)管新規(guī)出臺——《規(guī)范促銷行為暫行規(guī)定》要點解讀

    日期:2021-01-08     作者:田小豐(競爭與反壟斷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孫逸(競爭與反壟斷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


       11月5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布了《規(guī)范促銷行為暫行規(guī)定》(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以下簡稱為《暫行規(guī)定》),并將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隨后,市場監(jiān)管總局、中央網信辦、稅務總局三部門又聯合召開規(guī)范線上經濟秩序行政指導會,強調互聯網平臺企業(yè)要堅持依法合規(guī)經營,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特別提到加強平臺內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加強對價格促銷方案的事前審查,加強對虛假打折行為的管控。由于正值雙十一來臨之際,加之最近監(jiān)管部門釋放的多重信號都預示著將加大對包括價格違法等互聯網違法行為的執(zhí)法力度,因此暫行規(guī)定的發(fā)布引發(fā)各方關注。

       此前,對于價格促銷、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的監(jiān)管散見于《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guī)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等多年前的規(guī)定,不僅缺失整體性,且上述規(guī)定均已出臺多年,與現實存在一定的脫節(jié)。

       實際上,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早在2019年1月31日就發(fā)布《關于禁止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2019年8月30日,又將有獎銷售與價格促銷進行整合,公布了《規(guī)范有獎銷售等促銷行為暫行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從征求意見稿公布直至此次《暫行規(guī)定》的正式頒布,歷時近兩年?!稌盒幸?guī)定》的內容結合時代發(fā)展,規(guī)范經營者的促銷行為,突出細化和明確了價格促銷和有獎銷售的內容,同時整合了促銷活動中其他不正當競爭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并強化了交易場所管理者的責任。

       《暫行規(guī)定》的出臺標志著商品促銷監(jiān)管進入了新的階段,筆者基于以往對商品促銷提供法律服務的實踐經驗,對《暫行規(guī)定》的要點進行解讀。

       1 、交易場所提供者的管理義務

       《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了交易場所提供者對于經營場所內價格促銷行為所需要承擔的義務,但僅限于交易場所統(tǒng)一開展的促銷活動。

       經營者在此類活動中需要承擔兩類義務:

       (1)制定相應方案,公示促銷規(guī)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

       這與2019年5月30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的《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第三十條規(guī)定基本一致,即要求經營者承擔統(tǒng)一舉辦的促銷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

       (2)對于統(tǒng)一組織的促銷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理并協(xié)助執(zhí)法部門進行查處

       這一要求實際增加了交易場所提供者在統(tǒng)一促銷活動中對于平臺內經營者的監(jiān)管義務,要求交易場所提供者對于明知或應知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并配合執(zhí)法部門的查處。

       2 、有獎銷售行為中“銷售”的認定

       過去長期在有獎銷售違法活動查處中適用的《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了“本規(guī)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因此,過去對于有獎銷售認定的前提是以銷售商品或服務為目的,而不直接與銷售產品或服務相聯系的推廣行為并不認為構成有獎銷售,直到2004年3月,原國家工商總局發(fā)布了《關于網站在提供網上購物服務中從事有獎銷售活動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問題的答復》,提到“網站經營者在提供網絡服務、網上購物等經營活動中,為招攬廣告客戶、提高網站知名度及提高登錄者的點擊率,附帶性地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行為,構成有獎銷售,應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予以規(guī)范”,然而原國家工商總局的答復僅為指導性意見,不是正式法律淵源,因此執(zhí)法實踐中仍常常對于非銷售型推廣行為是否屬于有獎銷售存在爭議。而《暫行規(guī)定》第十一條明確了“以獲取競爭優(yōu)勢為目的”的有獎行為同樣構成有獎銷售,并在第十二條中對于“推廣移動客戶端、招攬客戶、提高知名度、獲取流量、提高點擊率”等常見的推廣型有獎銷售行為進行了列舉,為以后對于非銷售型推廣行為中不正當有獎銷售的查處提供了法律依據。

       3、抽獎式有獎銷售和附贈式有獎銷售的界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項規(guī)定抽獎式有獎銷售行為中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的,構成巨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抽獎式和附贈式有獎銷售的界定對于獎項最高獎金額的設置非常重要?!稌盒幸?guī)定》中關于抽獎式有獎銷售和附贈式有獎銷售的界定與目前執(zhí)法中采用標準一致,將是否存在偶然性和不確定性作為抽獎式和附贈式有獎銷售的界定標準。

       需要特別關注的是,《暫行規(guī)定》在關于典型抽獎式有獎銷售情形的列舉中加入了“游戲”一項,實際系將部分可以通過個人努力或能力降低但無法排除不確定性的游戲型有獎銷售行為認定為抽獎式有獎銷售,例如智力競猜、競技比賽等。

       4 、有獎銷售的信息披露要求

       根據《暫行規(guī)定》第十三條,經營者需要在有獎銷售前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系方式”。其中值得關注的是中獎概率的披露要求,中獎概率的披露問題一直是立法過程中的爭議點?!蛾P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中明確要求對中獎概率進行披露,而在《關于禁止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中刪除了中獎概率披露的要求?!稌盒幸?guī)定》又重新加入“中獎概率”,但使用了“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的表述,即披露獎品數量或中獎概率二者之一即可。

       《暫行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形式的獎品應該披露“兌換規(guī)則、使用范圍、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條件”,“向其他經營者兌換的,應當公布其他經營者的名稱、兌換地點或者兌換途徑”,這一規(guī)定原來并不是有獎銷售法律規(guī)定,而是《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對于贈送式價格促銷的要求,但由于該條規(guī)定被放在“有獎銷售行為規(guī)范”章節(jié),因此只有在“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構成有獎銷售獎品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該條規(guī)定,通過購買方式取得的不適用。

  1. 巨獎的認定

    《暫行規(guī)定》第十七條列舉了七種實踐中常見巨獎銷售行為,對于獎品價格的認定采取了市場價格的標準,即獎品市場價格不得高于5萬元。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對于將物品使用權作為獎品的情形下獎品金額的認定存在一定的爭議,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4月發(fā)布的《關于有獎促銷中不正當競爭行為認定問題的答復》提到“在抽獎式有獎銷售中,下列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1、經營者以價格超過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權作為獎勵的,不論使用該物品的時間長短”,即認為物品使用權獎品金額是物品本身市場價格為準。以保利合肥分公司違法有獎銷售案件為例   [1],保利合肥分公司組織的抽獎活動中,特等獎獎品為1輛奔馳smart轎車的十年使用權,而由于該轎車所有權價值為95000元,因此保利合肥分公司被認定為巨獎銷售,受到行政處罰。該做法受到了一定的質疑,使用權并不等同于所有權,在使用權年限較短時,其市場價格往往低于所有權。所有權價值高但使用權價值低的情況下,低價值的使用權作為獎品一般并不會刺激消費者的投機心理,因此很多人認為物品使用權獎品金額應該按照使用權價值計算,而非所有權價值。這一質疑在《暫行規(guī)定》中得到了回應,《暫行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明確列明“以物品使用權、服務等形式作為獎品的,該物品使用權、服務等的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6   、對有獎銷售建立檔案義務  

    《暫行規(guī)定》第十九條要求實施有獎銷售的經營者承擔建立活動檔案的義務,且需要對檔案保存兩年。這一規(guī)定非常值得關注,該規(guī)定適用于所有的有獎銷售行為,即對于附贈式有獎銷售同樣需要建立檔案,這將直接影響到大部分零售企業(yè)。此外,《暫行辦法》還為違反該條規(guī)定設置了罰則,違反該條規(guī)定的,將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7   、價格促銷的信息披露要求  

    《暫行規(guī)定》第四章對于價格促銷中需要披露的幾個信息進行了明確,包括促銷活動的附加條件,促銷活動期限,折價、減價基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折抵貨款的具體辦法。其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折價、減價基礎的計算基準問題,電商平臺目前對于劃線價常常使用模糊式的解釋,例如京東對于劃線價解釋為“并非原價,該價格可能是品牌專柜標價、商品吊牌價或由品牌供應商提供的正品零售價(如廠商指導價、建議零售價等)或該商品在京東平臺上曾經展示過的銷售價”。而《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明確要求“經營者折價、減價,應該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這也意味著折價、減價基準必須明確其含義,模糊式的表述方式可能不再被執(zhí)法部門接受。

    附:《規(guī)范促銷行為暫行規(guī)定》與現行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對照表

《規(guī)范促銷行為暫行規(guī)定》

現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經營者的促銷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提供服務)或者獲取競爭優(yōu)勢為目的,通過有獎銷售、價格、免費試用等方式開展促銷,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經營者的促銷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促銷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

 

第五條 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標示活動信息,不得利用虛假商業(yè)信息、虛構交易或者評價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以下簡稱消費者)。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

第六條 經營者通過商業(yè)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優(yōu)惠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五條 《規(guī)定》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價格承諾”,是指經營者以商業(yè)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商品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承諾。

第七條 賣場、商場、市場、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以下簡稱交易場所提供者)統(tǒng)一組織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開展促銷的,應當制定相應方案,公示促銷規(guī)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向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提示促銷行為注意事項。

《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十條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不直接向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銷售商品,不構成《規(guī)定》第三條所稱的經營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主體:

(一)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在網站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某網絡商品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價格低于該網絡商品經營者在商品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的;

(二)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聲稱網站內所有或者部分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但網絡商品經營者并未實際開展促銷活動的;

(三)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標價軟件或者價格宣傳軟件等強制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價格標示的。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與網絡商品經營者共同開展促銷活動,并共同進行了價格標示、促銷宣傳,如果其價格標示、促銷宣傳虛假或者引人誤解,則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與網絡商品經營者構成價格欺詐行為的共同違法主體。

第八條 交易場所提供者發(fā)現場所內(平臺內)經營者在統(tǒng)一組織的促銷中出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信息記錄,依法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并協(xié)助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假借促銷等名義,通過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他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yōu)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yōu)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yōu)勢無關的除外。

第十條 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獎品或者贈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以侵權或者不合格產品、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等作為獎品或者贈品。

國家對禁止用于促銷活動的商品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銷售商品或者獲取競爭優(yōu)勢為目的,向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包括抽獎式和附贈式等有獎銷售。

抽獎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抽簽、搖號、游戲等帶有偶然性或者不確定性的方法,決定消費者是否中獎的有獎銷售行為。

附贈式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向滿足一定條件的消費者提供獎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獎銷售行為。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fā)售活動,不適用本規(guī)定。

《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帶性地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包括: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和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于抽獎方式。

經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有獎募捐及其他彩票發(fā)售活動,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十二條 經營者為了推廣移動客戶端、招攬客戶、提高知名度、獲取流量、提高點擊率等,附帶性地提供物品、獎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屬于本規(guī)定所稱的有獎銷售。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網站在提供網上購物服務中從事有獎銷售活動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問題的答復》網站經營者在提供網絡服務、網上購物等經營活動中,為招攬廣告客戶、提高網站知名度及提高登錄者的點擊率,附帶性地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行為,構成有獎銷售,應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予以規(guī)范。

以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中獎者,且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行為,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系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兌獎,但有利于消費者的除外。

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應當隨時公示。

《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 經營者舉辦有獎銷售,應當向購買者明示其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種類、兌獎時間、方式等事項。屬于非現場即時開獎的抽獎式有獎銷售,告知事項還應當包括開獎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通知中獎者的時間、方式。

經營者對已經向公眾明示的前款事項不得變更。

在銷售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對超過五百元以上獎的兌獎情況,經營者應當隨時向購買者明示。

第十四條 獎品為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形式的,應當公布兌換規(guī)則、使用范圍、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條件等詳細內容;需要向其他經營者兌換的,應當公布其他經營者的名稱、兌換地點或者兌換途徑。

 

第十五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采用以下謊稱有獎的方式:

(一)虛構獎項、獎品、獎金金額等;

(二)僅在活動范圍中的特定區(qū)域投放獎品;

(三)在活動期間將帶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場;

(四)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五)未按照向消費者明示的信息兌獎;

(六)其他謊稱有獎的方式。

《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第一款 禁止下列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一)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三)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四)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第十六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采用讓內部員工、指定單位或者個人中獎等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

第十七條  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一)最高獎設置多個中獎者的,其中任意一個中獎者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二)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獲獎機會的,累計金額超過五萬元;

(三)以物品使用權、服務等形式作為獎品的,該物品使用權、服務等的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四)以游戲裝備、賬戶等網絡虛擬物品作為獎品的,該物品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五)以降價、優(yōu)惠、打折等方式作為獎品的,降價、優(yōu)惠、打折等利益折算價格超過五萬元;

(六)以彩票、抽獎券等作為獎品的,該彩票、抽獎券可能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七)以提供就業(yè)機會、聘為顧問等名義,并以給付薪金等方式設置獎勵,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八)以其他形式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 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千元。

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第十八條 經營者以非現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為獎品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價格計算其金額。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建立檔案,如實、準確、完整地記錄設獎規(guī)則、公示信息、兌獎結果、獲獎人員等內容,妥善保存兩年并依法接受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 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二條 《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所稱“虛假優(yōu)惠折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于原價。

前款所稱“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

未標明或者公開折價計算具體辦法的,應當以經營者接受兌換時的標價作為折價計算基準。

《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guī)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第七條 經營者采取返還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條件,沒有在贈券或者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確標示的,屬于《規(guī)定》第六條第(九)項情形。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條,構成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屬于發(fā)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七條,未公示促銷規(guī)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法律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九條,構成商業(yè)賄賂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guī)定賄賂他人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構成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據價格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價格法》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發(fā)布的《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同時廢止。

 


[1] 合工商市處字〔 2018〕 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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