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姍姍 插圖
在各種研討會、媒體報道和網(wǎng)上論戰(zhàn)中,代表公權(quán)力的公、檢、法機關的聲音幾乎是零。記者發(fā)現(xiàn),與專家學者、律師行業(yè),尤其是刑辯律師的整體高度關注不同,很多一線民警對修改草案并不那么關切。有人甚至并不知道刑訴法大修以及草案中的諸多變化。
記者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列舉了幾條有突破性的規(guī)定,當聽到被媒體解釋為“沉默權(quán)”的“不得強迫自認其罪”的規(guī)定時,這位民警的反應格外強烈:“給了嫌疑人沉默權(quán)就等于讓公安機關成了笑柄?!?/span>
民警的話讓記者有些費解。他進一步解釋說:“公安機關的職責就是打擊犯罪,如果不能維護社會安定,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就是失職。假設,警方抓獲了一名嫌疑人,在他行使沉默權(quán)之后,警方?jīng)]法找到足以使其受到應有懲罰的證據(jù),就得放人,那怎么叫打擊犯罪了呢,這是不作為!”
記者反問:“找不到足夠的證據(jù)就得‘疑罪從無’啊?!泵窬故怯行┎焕斫膺@四個字。“一直以來,實踐中就是有罪推定。我們的法制體系和整個環(huán)境就是這樣的。”
對于刑訊逼供的癥結(jié),一致性的觀點是警方要嫌疑人的口供作為定罪依據(jù)以及迫于破案壓力等原因。事實上,嫌疑人的口供還有一條重要的作用——它本身就是破案的關鍵線索。記者多年來采訪,很常見的一種情況是:警方抓了一個人,也許只能確認當時的一起作案事實,要知道這個人還有沒有其他違法事實,就要靠審訊的功夫。嫌疑人撂了其他作案、贓物藏匿地點或是同伙,警方就可以進一步追查核實,擴大戰(zhàn)果。
如果“不得強迫自認其罪”的規(guī)定得到廣泛適用,在民警看來將會是很可怕的前景:嫌疑人被抓后只字不說,民警又無法找到充足線索和證人核查,最終只能放人。一方面加重了公安機關的破案難度和成本,一方面還可能放走“壞人”。
民警說:“我們一直說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意思就是嫌疑人不能不說,只要有這個原則在,就是和沉默權(quán)相背離的。抓了人之后,第一句話就是問‘知道今天為什么到這兒來嗎?’這問話本身就不是讓嫌疑人行使沉默權(quán)的?!笔聦嵣希m然有罪推定已經(jīng)被法律所摒棄了,但不得不承認,這種意識仍然在警界廣泛存在。
民警認為,如果給嫌疑人沉默權(quán),就先要做好證人保護和補償制度。嫌疑人有了沉默權(quán),民警就必然要從外圍入手調(diào)查,可即便是面對公權(quán)力,知情人怕打擊報復不愿作證的情況仍然非常普遍。“即便人家愿意作證,大老遠地跑過來,路費誰給報銷?上班請假誰給補償誤工費?這些現(xiàn)在都無法解決?!?/span>
記者注意到,此次刑訴法修改草案已經(jīng)專門設置了證人保護和補償?shù)囊?guī)定。(孫瑩)
要有高精尖的偵查設備和手段
“現(xiàn)在抓獲的這些違法人員,如果不把足夠的證據(jù)擺在他們面前,他們根本什么都不會說。從這個意義上講,‘沉默權(quán)’他們早就用上了?!苯股剑ɑ┱f。作為一名警齡已超過20年,多年來一直在派出所和治安支隊從事基層工作的民警,他并不太把沸反盈天的“沉默權(quán)”之爭放在心上。他認為,有沒有明確寫入法律的“沉默權(quán)”,根本無所謂。重要的是,現(xiàn)在早已明確禁止刑訊逼供,只要這一條能真正落實,所謂的沉默權(quán)自然而然也就有了。
記者接觸到每一位年長民警都有同樣的感受:如今辦案比20多年前要麻煩多了。特別是涉及刑事的案件,分局法制部門的把關非常嚴格,對證據(jù)鏈是否完整有效極度重視?!巴艘徊秸f,如果案子辦得粗糙,就算分局過了關,等案卷到了檢察院,人家一看證據(jù)里缺東西,還是直接就打回來,拒絕批捕。他們也怕到了法庭上讓人抓到把柄。”焦山說。
嫌疑人的口供自然是證據(jù)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在實際工作中,要想獲得口供,一個重要前提就是警察首先要獲得大量前期證據(jù),以證據(jù)促口供。“現(xiàn)在辦案子,民警都要使用大批密拍密錄設備,提前攝像取證。在這些證據(jù)固定之后,才能動手抓人。最忌諱的就是做一鍋‘夾生飯’,抓人的時候很痛快,然后因為缺少證據(jù),案子辦到一半弄不下去了。”假如抓人抓得太倉促,前期的取證工作是一片空白,再想在“嚴禁刑訊逼供”的制約下獲取口供,可謂難上加難。
焦山說,對于刑訴法的爭論,其實在一線警察眼中并不算太重要,但想必市局和分局的法制部門會相當關注。從正面意義上說,如果按照現(xiàn)在媒體報道出來的內(nèi)容修改,當然會提高國家的法治程度,保障人權(quán),也會進一步迫使偵查機關提高辦案能力。但是,這一切都要建立在高精尖技術(shù)保障、大量的基礎設施投入、更加精深的專業(yè)培訓的基礎之上。假如這幾項條件無法滿足,侈談法律修改,最后的結(jié)果可能是至少在短時間內(nèi),大批案件無法偵破,社會秩序更加混亂。
他告訴記者,對一線民警而言,抵觸情緒最大的并非沉默權(quán)之類爭論得最熱鬧的東西,而是那些往往只有專業(yè)人士才關注的內(nèi)容,例如律師在偵查階段提前介入的權(quán)利。
而恰恰在這一點上,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當真想規(guī)定“沉默權(quán)”,就必然要有相應的制度保障。而這就是“來自偵查機關之外的監(jiān)督權(quán)”。假如沒有監(jiān)督,就算法律明文規(guī)定了沉默權(quán),最后也會像“嚴禁刑訊逼供”的規(guī)定一樣,在很多地方淪為一紙空文。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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