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物關系圖
二、案件簡介
賈1、賈2、賈3(2003年12月23日報死亡)均為老賈(1989年3月29日報死亡)與其配偶(1975年10月20日報死亡)的子女;賈4、賈5為賈1子女;賈6為賈3與卓1之子;高1為賈5之子。
涉案房屋為私房,用地面積20平方米,登記土地使用者為老賈,老賈去世后,未變更房屋權(quán)利登記。該房屋被征收時賈5、高1、卓1三人戶籍在冊,其中,卓1的戶口于1979年6月18日遷入,賈5、高1均于1997年5月遷入。
2003年9月29日,原上海市閘北區(qū)房屋土地管理局芷江西路辦事處出具《私有危險房屋督修通知》,內(nèi)容為被征收房屋經(jīng)檢查和根據(jù)歷年掌握的資料,確定為危險房屋,督促及時修繕解危。
2003年10月8日,原上海市閘北區(qū)城市規(guī)劃管理局芷江西路建管組出具《閘北區(qū)零星建設工程(棚戶簡屋)施工通知書》,同意被征收房屋原址原樣進行房屋修理,該房占地面積為20平方米,施工中不得違章,若有違章責任自負。
2003年10月15日,賈3與案外人陳某某就建造一幢二層樓尖頂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造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0元計算,陳某某負責拆房以工代料等事宜。當日,賈3支付陳某某造房款6,000元。同月24日,賈3又預付陳某某造房款6,000元。2003年11月11日,陳某某出具收到全部造房工程款總價14,800元的收條。
2017年8月29日,被征收房屋列入中心醫(yī)院西塊(237街坊)舊城區(qū)改建項目。2017年9月15日,卓1作為老賈(乙方)的代理人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上海市閘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甲方)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約定:被征收房屋性質(zhì)為私房,認定建筑面積全幢60平方米,房屋價值補償款5,194,701.00元,房屋裝潢補償18,000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難戶的條件;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3,647,358.47元,包括不予認定建筑面積殘值補償177,300元、搬家費補貼900元、家用設施移裝費補貼2,500元、居住協(xié)議簽約獎勵230,000元、早簽多得益獎勵30,000元、居住全貨幣方式獎勵3,018,145.35元、限定選房補貼80,000元、簽約搬遷利息108,513.12元;本協(xié)議生效后,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貨幣補償款、產(chǎn)權(quán)調(diào)換房屋后,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
2017年10月14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出具被征收房屋結(jié)算單,除上述協(xié)議載明房屋征收補償利益外,增加發(fā)放居住搬遷獎勵20,000元、居住提前搬遷加獎120,000元、臨時安置費12,000元。上述房屋征收補償款共計9,012,060元。上述款項均已由卓1已領取。2017年12月25日,卓1向被告賈1的銀行賬戶轉(zhuǎn)入4,121,190元。因原、被告對本案被征收房屋補償利益的分割產(chǎn)生爭執(zhí),致原告訴訟來院,要求判決如其訴請。
三、各方觀點
原告觀點:
賈2認為,被征收房屋權(quán)屬未變更,相應權(quán)益應歸老賈,房屋價值補償款以及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均應屬于老賈的遺產(chǎn),請求確認房屋價值補償款以及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共計8,212,846.35元為老賈的遺產(chǎn)。
被告觀點:
卓1、賈6認為,被征收房屋實際只有卓1、賈6兩人居住,因?qū)嶋H居住人不多未被認定為居住困難,違章建造款項、簽約獎等都是卓1作為實際居住人應當取得的。被征收房屋由賈3一家翻建,并長期居住維修,本次房屋征收補償應當對卓1一方進行安置。故卓1一方認為其有權(quán)分割房屋價值補償款以及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本次房屋征收補償利益歸屬應由法院依法裁判。
賈1、賈4、賈5、高1認為,被征收房屋翻建后增加的40平方米不屬于老賈,翻建的費用由賈1和賈3一起負擔,尾款10,000余元由賈1結(jié)算,故翻建增加的40平方米相關的征收補償利益不屬于老賈的遺產(chǎn)。賈4系因家庭內(nèi)部協(xié)議由其居住在被征收房屋至動遷,但房屋實際權(quán)利歸賈5。賈5、高1戶籍在冊,房屋實際由賈5控制,故本次房屋征收補償應當對賈5、高1進行安置。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被征收房屋原權(quán)利人老賈去世后,未變更房屋權(quán)利登記,現(xiàn)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款5,194,701.00元。結(jié)合老賈于房屋翻建之前去世、房屋由相關繼承人進行翻建并實際居住使用的事實,以及相關繼承人對翻建前房屋權(quán)利人為老賈一人均不持異議,法院酌情確認本次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的3,351,420元為老賈遺產(chǎn),鑒于相關繼承人對上述遺產(chǎn)繼承份額持有異議,且與本案分屬不同法律關系,故應由相關繼承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另案處理。
法院確認被征收房屋在老賈去世后主要系由賈3與卓1方進行翻建,賈1對被征收房屋翻建具有一定貢獻。法院綜合考慮被征收房屋的來源、戶籍情況、房屋實際居住使用情況以及公平原則,法院酌情確定本次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的4,046,640元歸卓1方所有,本次房屋征收補償利益的1,614,000元歸賈1、賈5、高1所有。
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一、確認涉案房屋老賈(故)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款3,351,420元為老賈的遺產(chǎn)(該款由卓1、賈6承擔844,230元,賈1、賈5、高1承擔2,507,190元的給付義務);二、涉案房屋老賈(故)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款4,046,640元歸卓1、賈6所有;三、涉案房屋老賈(故)戶的房屋征收補償款1,614,000元歸賈1、賈5、高1所有。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律師觀點
1、私房征收補償利益的分割原則。
國有土地上私房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款應歸私房權(quán)利人所有,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由法院綜合房屋的居住使用情況等因素,酌情予以分割。
2、私房原權(quán)利人去世后,房屋由相關繼承人進行翻建,原權(quán)利人的遺產(chǎn)范圍小于全部房屋價值補償款部分。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房屋原權(quán)利人老賈去世時房屋土地使用面積僅為20平方米,老賈去世后,房屋由相關繼承人進行翻建,征收時認定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房屋翻建增加的面積是基于相關繼承人的貢獻,因此老賈的遺產(chǎn)范圍應小于全部房屋價值補償款部分。本案房屋價值補償款5,194,701.00元,最終法院認定3,351,420元為老賈遺產(chǎn)。
3、私房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由法院綜合房屋的居住使用情況等因素,酌情予以分割。
本案中卓1一方與賈1一方對房屋翻建均具有貢獻,在房屋翻建后,兩方仍長期使用房屋部分房屋部位,征收時賈5、高1、卓1三人戶籍在冊。經(jīng)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對被征收房屋翻建的貢獻大小、戶籍情況及實際居住使用的情況等因素,法院最終酌情確定了各方當事人應得的征收補償利益金額,照顧了出資建造人以及實際居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