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2016年12月2日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業(yè)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
前 言
本操作指引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以及《企業(yè)破產案件破產管理人工作平臺使用辦法(試行)》等相關文件制定,并非強制性或規(guī)范性規(guī)定,供本市律師事務所擔任破產案件管理人時參考使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指導本市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本指引中所指管理人,指上海市【】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的情況)參與辦理上海市破產案件,提升破產業(yè)務律師整體法律服務水準,引導管理人與債權人、債務人、市場投資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在人民法院監(jiān)督下相互協(xié)調及聯(lián)系,特制訂本操作指引。
第二條【制定依據(jù)】本操作指引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和《企業(yè)破產案件破產管理人工作平臺使用辦法(試行)》等司法解釋及其他相關文件制定。
第三條【管理人】本指引所指“管理人”,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按照公告的評審程序和評分標準,已經進入或將來進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工作平臺】企業(yè)破產案件破產管理人工作平臺(以下簡稱“管理人工作平臺”)是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以下簡稱“破產信息網”)的組成部分。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通過管理人工作平臺接受人民法院監(jiān)督和指導,履行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工作職責。
第五條【備案】管理人在獲取管理人工作平臺的初始賬號以及登陸密碼后,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人工作平臺的日常維護,并將工作人員信息呈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第六條【數(shù)據(jù)對接】管理人通過管理人工作平臺實現(xiàn)管理人工作與法官工作的數(shù)據(jù)對接。
第七條【管理人信息公開】管理人應當通過管理人工作平臺對外公開管理人工作團隊的組成情況、聯(lián)系方式、電子郵箱等信息。
第八條【適用范圍】本操作指引適用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通過隨時搖號、競聘遴選或其他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產清算、破產和解以及破產重整案件。
第二章 注冊與登錄
第九條【域名】管理人工作平臺唯一域名http://pccz.court.gov.cn/glrpt。
第十條【注冊方式】管理人工作平臺采取非公開注冊方式;一般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各中級人民法院及各基層人民法院負責維護管理人賬號信息。
第十一條【賬號獲取方式】各級人民法院維護的管理人賬號信息經統(tǒng)一上報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運維組后統(tǒng)一生成機構管理員賬號的初始用戶名及登錄密碼。
第十二條【機構賬號】機構管理員賬號為管理人公用賬號,是負責維護管理人內部人員的工作賬號。
第十三條【機構賬號權限】機構管理員應當及時添加內部成員賬號,依次輸入每一位成員的真實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以及通訊地址等。
第十四條【聯(lián)系指定】中介機構接受各級人民法院指定擔任破產案件管理人后,應當在五日內聯(lián)系具體承辦法官,告知相關破產案件管理人負責人的具體人選,使得承辦法官可以在法官工作平臺中進行案件指定。
第十五條【一般賬號重置】相關人員遺失管理人工作平臺登錄賬號的,應當及時聯(lián)系自身的機構管理員申請重置賬號。
機構管理員在收到相關人員的申請后,應當確認、核實身份并及時予以重置賬號。
第十六條【機構賬號重置】機構管理員自身遺失管理人工作平臺登錄賬號的,應當及時聯(lián)系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運維組工作人員申請重置賬號。
第三章 系統(tǒng)角色
第十七條【角色劃分】管理人工作平臺共有四種角色劃分,分別為:管理人負責人、工作人員、資料錄入員以及機構管理員。
第十八條【負責人權限】管理人負責人的系統(tǒng)默認權限是:
(一)為案件分配管理人工作人員、資料錄入員;
(二)信息公開審核;
(三)確認案件流程中子流程是否完成;
(四)查看案件辦理流程中文書;
(五)債權申報審核以及與投資人、債權人、債務人和法官溝通交流。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權限】工作人員的系統(tǒng)默認權限為:
(一)對案件流程中自己承辦的事務核實、確認;
(二)查看案件流程中文書;
(三)債權申報審核;
(四)債務人信息維護;
(五)與投資人、債權人、債務人和法官溝通交流。
第二十條【資料錄入員權限】資料錄入員的系統(tǒng)默認權限為:
(一)案件過程資料錄入系統(tǒng);
(二)信息提請公開;
(三)查看案件過程中全部文書;
(四)與投資人、債權人、債務人和法官溝通交流。
第二十一條【機構管理員權限】機構管理員的系統(tǒng)默認權限為:機構人員維護
第四章 債務人信息管理維護
第二十二條【維護及時性】管理人應當及時參與維護具體破產案件的債務人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指定人員】管理人負責人經承辦法官指定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指定工作人員及資料錄入員。
第二十四條【核對債務人信息】管理人負責人、工作人員或資料錄入員應及時核對債務人信息,包括案號、債務人名冊、證照類型、證照號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證件類型、證件號碼以及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
債務人信息有誤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管理人負責人、工作人員或資料錄入員應及時聯(lián)系承辦法官進行更正。
第二十五條【更正債務人信息】管理人負責人、工作人員或資料錄入員經核對債務人信息沒有發(fā)現(xiàn)謬誤的,應立即編輯、補全債務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補全債務人信息】應當立即編輯、補全的債務人信息包括注冊地、行業(yè)、所有制性質、注冊資本以及職工人數(shù)。
第二十七條【維護債務人信息】根據(jù)案件受理實際情況,結合管理人接管工作情況,管理人負責人、工作人員或資料錄入員可以進一步維護債務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維護信息種類】可以進一步維護的債務人信息包括工商登記信息、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最近一年的資產負債表、涉及的訴訟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資產經營狀況信息、涉及的訴訟仲裁案件的詳細信息以及重整投資人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一般流程
第二十九條【記錄流程】管理人應當依照破產案件進程,使用管理人工作平臺記錄案件辦理情況并上傳附件。
第三十條【階段性劃分】管理人工作平臺默認案件流程辦理共有八項階段,分別是:
(一) 接管債務人;
(二) 聘請中介機構;
(三) 財產調查和管理;
(四) 債權申報與審查;
(五) 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
(六) 債權人會議;
(七) 方案執(zhí)行階段;
(八) 遺留事項申請。
第三十一條【上傳印章函】接管債務人階段,管理人應當刻制印章,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公章、管理人財務專用章、管理人負責人名章等。
已經刻制印章的,應當自收到印章之日起三日內上傳印章函。
第三十二條【上傳賬戶信息函】接管債務人階段,管理人應當開立管理人臨時存款賬戶。
已經開立管理人臨時存款賬戶的,應當自收到開戶許可證之日起三日內上傳賬戶信息函。
第三十三條【上傳內部制度】接管債務人階段,管理人應當指定內部制度。管理人內部制度應當包括管理人議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收發(fā)文管理制度以及印章管理制度。
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商討確定內部制度,并于確定之日起三日內上傳議事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收發(fā)文管理制度以及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條【接管債務人】接管債務人階段,管理人應當完成針對債務人的接管交接工作并形成書面接管報告。
管理人應當商討確定接管方案,并自收到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接管交接工作并上傳接管方案、接管清單以及接管確認書。
因債務人法定代表人、相關人員下落不明或債務人材料無跡可尋,導致管理人無法完成接管交接工作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并將有關情況上傳。
第三十五條【聘請其他機構】聘請中介機構階段,管理人可以對外發(fā)布公告,公開招募破產案件的審計機構、評估機構以及財務顧問。
已完成招募工作的,管理人應當自完成招募工作之日起十五日內上傳確定審計、評估、財務顧問的報告。
第三十六條【解除保全】財產調查和管理階段,債務人財產被依法限制權利情形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所涉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機構寄送解除保全措施的告知函。
管理人應當自接管工作完成之日起十日內向所涉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機構寄送解除保全措施的告知函并完成上傳。
無法完成接管交接工作的破產案件,管理人應自調查落實債務人實際財產限制情況后十日內向所涉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等機構寄送解除保全措施的告知函并完成上傳。
第三十七條【中止訴訟】財產調查和管理階段,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
管理人應當自調查完成有關債務人涉訴情形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涉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寄送中止訴訟的告知函并完成上傳。
第三十八條【全面調查】財產調查和管理階段,管理人應當全面調查債務人的財產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賬戶、房屋土地、社保、稅務、車輛、對外投資等。
管理人根據(jù)案件進程可一次性或分多次上傳關于債務人財產狀況的調查報告。
第三十九條【決定是否營業(yè)】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有權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
管理人應當自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營業(yè)之日起三日內上傳關于繼續(xù)(停止)營業(yè)的申請。
第四十條【決定是否履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應當依法全面審議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確定需要繼續(xù)履行的,應當自確定繼續(xù)履行之日起三日內上傳關于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書面文件,但最晚不得遲于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
管理人確定解除合同的,應當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起三日內上傳關于解除合同的書面文件。
第四十一條【聘用工作人員】管理人可以決定聘用工作人員,并應當自決定聘用之日起三日內上傳關于聘用工作人員的申請書。
第四十二條【抵銷權】管理人根據(jù)債權人行駛抵銷權的申請,應當依法予以審查,并于審查結果出具之日起三日內上傳關于債權人債務抵消的通知。
第四十三條【取回權】管理人根據(jù)債權人行駛取回權的申請,應當依法予以審查,并于審查結果出具之日起三日內上傳關于債權人主張取回權的通知。
第四十四條【債權申報】管理人應當準予債權人通過網絡申報、線下申報相結合的債權申報方式。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shù)怯浽靸?,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債權表和債權申報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關系人查閱。
第四十五條【債權登記】債權人采取線下方式申報債權的,管理人經形式審查后準予登記錄入。管理人應當錄入的債權人信息包括:
(一) 債權人性質;
(二) 債權人類型;
(三) 債權人名稱;
(四) 法定代表人;
(五) 法定代表人證件類型;
(六) 法定代表人證件號;
(七) 法定代表人手機號;
(八) 委托代理人(如有);
(九) 委托代理人證件類型(如有);
(十) 委托代理人證件號(如有);
(十一) 委托代理人手機號(如有);
(十二) 證照類型
(十三) 證照號碼
(十四) 案號
(十五) 破產企業(yè)
(十六) 債權申報性質;
(十七) 有無訴訟;
(十八) 本金(元);
(十九) 利息(元);
(二十) 其他(元);
(二十一) 申報時間;
(二十二) 登記人(如有);
(二十三) 申報方式(如有);
(二十四) 合同編號(如有);
(二十五) 合同名稱(如有);
(二十六) 貸款期限(如有);
(二十七) 其他有關證據(jù)材料(如有)。
第四十六條【賦予債權人賬號】管理人登記錄入線下債權人信息后,應當選擇保存并發(fā)送短信,管理人工作平臺將會自動生成債權人賬號發(fā)送給到債權人用以登錄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
第四十七條【審查債權】管理人應當依法審查債權人經網上申報或線下申報轉由管理人登記錄入的債權。
第四十八條【召開會議】管理人應當使用管理人工作平臺召開線上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可以通過網絡線上進行參會。
第四十九條【會議功能】線上債權人會議功能可以進行網上投票表決、會議文檔下載、債權確認以及向管理人和法官進行提問。
第五十條【會議原則】管理人召開債權人會議,原則上必須通過線下+線上方式進行。
第五十一條【會議申請主體】債權人會議由管理人工作平臺發(fā)起會議申請,其他人發(fā)起債權人會議的,在線下告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債權人告知后應當在管理人工作平臺發(fā)起會議申請。
第五十二條【如何申請會議】管理人發(fā)起會議申請,需要選擇案號、會議名稱、會議時間和會議地點,并發(fā)布相應的債權人會議公告,發(fā)起成功的債權人會議將直接在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上發(fā)布一條關于召開債權人會議的公告。
第五十三條【會議線上準備】管理人應當在管理人工作平臺中選擇參會人員,還可以提前將會議中的文檔上傳到管理人工作平臺。
第五十四條【會議實際功能】管理人在管理人工作平臺的債權人會議進入會議頁面可以進行的操作包括:現(xiàn)場簽到、上傳文檔、發(fā)起表決投票、現(xiàn)場唱票、查看債權確認情況等。
第五十五條【會議線下準備】管理人應當在會議前聯(lián)系運維工作人員現(xiàn)場布置、調試相應的會議視頻設備,并采用專用的視頻直播軟件。
第五十六條【會議保障】管理人發(fā)起債權人會議以后應當及時聯(lián)系運維工作人員到場進行保障,確保線上債權人會議的順利召開。
第五十七條【定期報告】方案執(zhí)行階段,管理人應當定期向人民法院、債權人委員會或全體債權人通報方案執(zhí)行進展的相關情況,并應當同時上傳相關文書至管理人工作平臺。
第五十八條【隨時匯報】方案執(zhí)行階段,管理人應當就重大事項隨時向人民法院、債權人委員會或全體債權人通報重大事項具體進展情況,并應當同時上傳相關文書至管理人工作平臺。
第五十九條【通報】方案執(zhí)行完成時,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債權人委員會或全體債權人進行通報,并應當同時上傳相關文書至管理人工作平臺。
第六章 破產清算
第六十條【宣告破產】破產清算案件應當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第六十一條【上傳宣告破產文書】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債務人破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上傳相應民事裁定書及公告。
第六十二條【上傳變價方案】管理人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以及債務人財產管理情況制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施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需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管理人應當自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或裁定確認之日起三日內上傳民事裁定書至管理人工作平臺。
第六十三條【上傳分配方案】管理人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以及債務人財產變現(xiàn)情況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施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需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管理人應當自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通過或裁定確認之日起五日內上傳民事裁定書至管理人工作平臺。
第六十四條【上傳終結文書】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上傳有關文書,同時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第七章 破產重整
第六十五條【審計】管理人應當聘請審計機構對債務人進行審計,管理人應當自審計報告出具之日起三日內將審計報告上傳至管理人工作平臺。
第六十六條【評估】管理人應當聘請評估機構對債務人進行資產評估,管理人應當自評估報告出具之日起三日內將評估報告上傳至管理人工作平臺。
第六十七條【償債能力分析】管理人應當單獨出具償債能力分析報告并于出具之日起三日內將償債能力分析報告上傳至管理人工作平臺。
第六十八條【出資人權益調整】破產重整程序中如涉及調整出資人權益的,管理人應當出具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并作出相應說明。
第六十九條【重整時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最多不超過九個月時間,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第七十條【提出主體】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
第七十一條【分類表決】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參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一)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 債務人所欠稅款;
(四) 普通債權。
第七十二條【通過比例】出席債權人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shù)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債權人數(shù)量等于現(xiàn)場實際參會人數(shù)加上網上在線人數(shù)峰值。
第七十三條【額外表決】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
管理人可以適當提醒出資人及時注冊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賬號以便參與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表決。
第七十四條【通過方式】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該申請同時應上傳至管理人工作平臺。
第七十五條【協(xié)商機制】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xié)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xié)商后再表決一次。雙方協(xié)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協(xié)商應由管理人同時組織在工作平臺上開展進行,并積極協(xié)調線上及線下各參與主體發(fā)揮主觀能動性。
第八章 破產和解
第七十六條【上傳和解協(xié)議】債務人應當單獨出具和解協(xié)議草案并委托管理人于出具之日起三日內將和解協(xié)議草案上傳至管理人工作平臺。
債務人應當同時出具財務經營分析報告并委托管理人于出具之日起三日內將財務經營分析報告上傳至管理人工作平臺。
第七十七條【披露和解協(xié)議】自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和解協(xié)議之日起,管理人應及時披露、上傳關于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的報告以及關于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報告至管理人工作平臺。
第九章 信息公開
第七十八條【信息公開】管理人應主動、及時公開案件信息,具體包括:
(一) 案件過程信息公開;
(二) 債務人信息披露;
(三) 其他信息公開。
第七十九條【全數(shù)披露】管理人可以公開所有案件進程及相關子進程。
同時,管理人可以選擇公開對象,具體包括:
(一) 社會公眾;
(二) 債務人;
(三) 債權人;
(四) 投資人;
(五) 法官;
(六) 當事人(非債務人)。
第八十條【不可撤銷】管理人工作平臺的信息一旦披露公開則無法被撤銷,因此必須由管理人負責人審核信息公開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第十章 網上投票
第八十一條【網絡投票】破產案件中涉及投票表決的各項事宜,均應通過使用管理人工作平臺的網上投票功能予以實現(xiàn)。
第八十二條【線下提前通知】管理人發(fā)布網上投票時,應當提前十日在線下通知各方參與主體。
第八十三條【投票方式】管理人應當準予債權人通過網上投票、線下投票相結合的投票方式。
第八十四條【適用結果】同一債權人即在網上投票的,又在線下參與投票的,管理人應當以網上投票結果為準。
第八十五條【額外時間】網上投票的結束時間不得提前于線下投票的結束時間。
第八十六天【及時匯總】管理人應及時整理線下投票結果,與網上投票結果匯總后同時在線下及網上發(fā)布投票結果報告。
第八十七條【法院監(jiān)督】管理人發(fā)起的網上投票均應通知人民法院網上參與監(jiān)督。
第八十八條【全體監(jiān)督】網上投票結束后,管理人應當及時將投票結果予以公示,供參與投票的各方主體進行監(jiān)督。
第八十九條【公示原則】對投票結果有異議的債權人向管理人提出后,原則上管理人應當場調查并將結果上傳管理人工作平臺予以公示。
確有特殊事由無法當場調查或予以公示的,應當在三日內將調查結果上傳至管理人工作平臺予以公示。
第九十條【鎖定原則】管理人應當及時關閉無異議的投票,鎖定投票結果。
第十一章 文檔管理
第九十一條【錄入規(guī)范】破產案件中的各項文書資料均應當由資料錄入員掃描上傳至管理人工作平臺。
第九十二條【錄入種類】資料錄入員應當上傳的文書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裁定書、決定書、民事判決書、公告、通知書、仲裁裁決、管理人發(fā)文、債權人發(fā)文材料以及債權申報材料等。
第九十三條【定期維護】資料錄入員應定期維護已上傳的各項文書資料,避免因服務器維護等原因造成數(shù)據(jù)丟失。
第十二章 溝通交流
第九十四條【隨時在線】管理人應當在工作時間盡可能保持在線狀態(tài),便于及時和投資人、債權人、債務人及法官溝通交流
第九十五條【先行匯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請示、報告、階段性工作報告等各項文書前,可以先行通過管理人工作平臺予以線上發(fā)送。
第九十六條【賬號安全】管理人應妥善保管賬號密碼,避免因遺失或被盜取而貽誤相關破產工作。
第九十七條【用詞規(guī)范】管理人在與各方主體交流溝通時應當注意方式方法及用語措辭,避免激化矛盾。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調整及修改】有關破產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調整或修改的,本指引作相應調整及修改。
第九十九條【條文解釋】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破產清算業(yè)務研究委員會負責解釋。
執(zhí)筆(排名不分先后):
郝朝暉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王凱 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
賈鵬 上海市瑛明律師事務所
文春生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劉洪濤 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
黃歡 上海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
徐一兵 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
林巧 上海融力律師事務所
欒國慶 上海滬港律師事務所
孫迎超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
楊明輝 上海市康昕律師事務所
丁龍兵 上海市匯業(yè)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