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他們在同一家法院的審判大廳內,分庭抗禮,原告坐到了被告席上,代理人則坐到了原告席上。
一年前他們一起“同仇敵愾”追討欠款,半年前,他們因為代理費問題“形同陌路”。他們是北京廣言律師事務所和北京龍德公司。
類似的事情最近在朝陽法院頻繁上演,律師們由往日為他人出謀劃策的代理人,變成了真正的原告或者被告。
2007年6月,本報記者在朝陽法院采訪時了解到,今年上半年該院受理的訴訟代理合同糾紛呈上升趨勢。1至5月共受理十余起,審結7起。而在其他法院,律師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例也在日漸增多。
律師完成委托 當事人拒絕付費
2007年1月北京廣言律師事務所坐在了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的原告席上,這次出庭是因為他們將自己的委托人告上了法庭。
2005年5月18日,北京龍德公司作為甲方與廣言所作為乙方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甲方因與北京三建欠款糾紛一案委托廣言所律師出庭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劉廣嶺、董凱律師為甲方一審代理人;乙方律師劉廣嶺、董凱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律師服務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代理費為乙方為甲方索回租賃費總額的10%、索回違約金總額的20%,但甲方不能放棄違約金;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止(判決、調解、庭外和解及撤銷訴);該案的執(zhí)行期限為判決生效后的六個月內等。
簽約后,廣言所指派兩位律師進行了龍德公司與北京三建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代理工作。2005年11月20日,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民初字第692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北京三建償付龍德公司租賃費611547.67元及違約金183464.30元。該判決生效后,廣言所協(xié)助龍德公司向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龍德公司至2006年12月12日已經(jīng)拿到該案全部執(zhí)行款項。龍德公司在支付3萬元律師代理費后,未按照約定給付廣言所剩余律師代理費67847.62元。
被告龍德公司辯稱:對應付廣言所的律師代理費總額及已付費用無異議,但廣言所沒有在雙方合同有效期內即2006年6月6日前協(xié)助我公司將款項追回。故現(xiàn)判決內容雖已執(zhí)行,但與廣言所無關。故廣言所的訴訟請求不成立,請求法院駁回。
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廣言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認為:龍德公司與廣言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廣言所指派律師作為龍德公司的代理人,進行了龍德公司與北京三建租賃合同糾紛案的訴訟代理工作,完成了合同約定的委托代理事項。被告應該按約定支付代理費。
一審未出庭 退回代理費
然而,與上個案件不同,前不久北京高頓律師事務所卻因為沒有完成當事人的委托而坐在北京朝陽區(qū)法院的被告席上。
2005年4月22日,北京玉璐公司與高頓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玉璐公司與天客隆公司、超市發(fā)公司欠款糾紛一案,委托高頓所律師代理訴訟,高頓所接受玉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樊某為玉璐公司一審代理人;玉璐公司應在委托合同簽署當日向高頓所全額支付代理費4000元;高頓所律師須認真負責保護玉璐公司合法權益,按時出庭。
合同簽訂后,高頓所指派律師樊某為玉璐公司與天客隆公司、超市發(fā)公司的糾紛書寫了起訴書,并提交至北京市崇文區(qū)人民法院。玉璐公司于2005年6月2日向高頓所支付了代理費4000元。2005年12月10日,崇文法院根據(jù)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供貨商訴北京天客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超市發(fā)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買賣合同貨款糾紛處理原則的通知》的規(guī)定,將該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因超市發(fā)公司所涉分店所處行政區(qū)域不同,因此,玉璐公司分別向具有管轄權的各基層法院起訴。其中,玉璐公司起訴超市發(fā)公司白云觀店的訴訟由其委托的高頓所律師樊某代理,但樊某未出庭履行代理人的職責。
法院審理認為:玉璐公司與高頓所簽訂的委托書,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委托簽訂后,玉璐公司全額向高頓所交納了代理費,高頓所應當依據(jù)委托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F(xiàn)高頓所指派的律師雖為玉璐公司書寫了起訴書,但沒有出庭履行玉璐公司委托的代理義務,故高頓所就未完成委托事項部分不應向玉璐公司收取代理費,所以判決被告北京市高頓律師事務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退還原告北京玉璐琪琳商貿有限公司已支付代理費3800元。
訴訟代理合同糾紛多發(fā) 呈現(xiàn)三大特點
隨著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選擇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訴訟代理合同糾紛日益增多。本報記者通過對這些案件的深入了解后發(fā)現(xiàn),此類案件主要呈現(xiàn)三大特點:
一是訴訟主體特定化
主體一方是律師事務所,另一方是其委托人,且律師事務所為原告的比例略高。隨著當事人法律意識的提高,他們對律師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態(tài)度都有很高的期望,稍有不滿就拒絕支付代理費用。在此情況下,律師事務所只能將自己的委托人告上法庭。律師事務所作為原告通常是向委托人追索代理費,一般勝訴率較高。如果是委托人作為原告,一般是不滿律師提供的服務,要求律師所返還代理費。
二是訴求焦點多樣化
收費項目、收費額過高、是否完成代理合同內容、是否違反職業(yè)操守等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有些訴訟是雙方對付費條件存在爭議,或是約定不明產生糾紛。
三是案件解決效率化
此類案件事實一般較為清楚,證據(jù)相對充分,調解或撤訴率較高,判決結案的大多能夠做到案結事了,上訴率極低。
經(jīng)過深入分析,糾紛的發(fā)生主要源于以下原因:
一是訴訟代理合同內容約定不明。律師作為法律專業(yè)人才,向委托人提供格式化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但對于提供代理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付款和結算方式等內容往往由于約定不明而易引發(fā)糾紛,尤其是律師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合同,訴訟結果的不確定性引發(fā)雙方收費爭議。究其原因,或是由于律師怠于向委托人詳細闡明合同內容,或是律師故意使合同含混不清。
例如,北京浩天律師事務所與客戶北京巨龍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浩天所指派律師代理巨龍公司訴神通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的訴訟代理工作;浩天所采取風險代理方式收取律師費,律師費數(shù)額為生效判決書或調解書判令對方當事人應向巨龍公司支付款項的15%;生效判決或調解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巨龍公司支付律師費總額的33.33%。簽約后,浩天所依約指派律師進行了該案件的訴訟活動并在一審中獲勝。但案件由于種種原因并沒有執(zhí)行回來。巨龍公司以資金困難和自己沒有獲得收益為理由拒絕支付代理費。朝陽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巨龍公司并未委托浩天所代理執(zhí)行事項,雙方也未將巨龍公司通過訴訟獲取收益約定為支付律師費的條件。因此巨龍公司以上述訴訟其未獲取收益作為抗辯,缺乏依據(jù),遂判決被告按合同支付律師費。
像這樣的案件發(fā)生了不只一起,委托人往往以是否得到判決利益為付代理費的條件,但在合同中又缺乏明確約定,此類案件委托人往往敗訴。
二是委托人對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法律服務不滿意。一些委托人或是認為律師沒有完成其書面或口頭允諾的代理服務,或是對律師服務期望值過高,以致對律師的服務過程或訴訟結果不滿意。在這類案件中還有一個特點,當事人一方先是到律師協(xié)會進行投訴,對處理結果不滿,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是雙方缺乏誠信意識引發(fā)糾紛。有些律師為了爭取客戶,盲目承諾,誘使當事人簽訂合同,更有甚者在合同簽訂后,單方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有些委托人在代理結束后以各種理由拒付、降低、拖延支付律師費,從而引發(fā)雙方糾紛。
今年1月,北京龍德公司分別被兩家律師事務所告上法庭,兩起案件律師所均勝訴,該公司被判支付律師費。
四是少數(shù)律師職業(yè)道德低下,故意損害當事人的利益。2006年朝陽法院受理了浙江舟山市對外經(jīng)濟貿易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浙江波寧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糾紛案。
原告訴稱:2000年4月,原告委托寧波外利國際貨運有限公司承運一集裝箱凍蝦至美國,該貨在運輸中嚴重解凍腐爛,失去商業(yè)價值,原告損失嚴重。寧波外利公司聲稱最終責任在中遠公司,其愿意協(xié)助原告向中遠公司追償。后由外利公司出資,原告委托浙江波寧律師事務所代理原告與中遠公司進行交涉,未果。2001年11月,原告向寧波海事法院起訴寧波外利公司,波寧律師事務所在未與原告解除委托合同的情況下,委派該所律師趙某作為寧波外利公司代理人出庭應訴,并在法院主持下與原告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時,寧波外利公司以原告委托的北京市共和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鄔某與波寧所律師趙某私下達成的有關調解書提出執(zhí)行異議。經(jīng)原告審查,該協(xié)議完全放棄了原告的利益,但經(jīng)二審終審該協(xié)議被確認對原告有效,致使原告損失無法追回。此案中,波寧律師事務所委派律師童某作為寧波外利公司的代理人出庭參與了訴訟。
原告認為,第一被告的律師嚴重違反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及有關法律,超越代理權并違反律師職業(yè)道德,私下簽訂將嚴重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協(xié)議,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全部責任;第二被告委派其所律師充當雙方代理,與第一被告簽訂嚴重損害原告利益的協(xié)議,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責任。最終這起案件以撤訴結案。
來自于法官的風險提示
為有效解決訴訟代理合同糾紛,維護委托人、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針對以上問題朝陽法院民二庭巴晶炎法官提出三點建議:
第一,明晰合同內容,嚴格履行說明義務。律師作為法律專業(yè)人士,在與委托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應發(fā)揮其專業(yè)特長向當事人詳細說明代理權限、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合同重要條款以及收費的合理性,讓委托人理性簽訂合同;委托人亦應樹立正確的訴訟觀念,加強誠信意識,使此類糾紛防患于未然。
第二,規(guī)范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律師服務收費應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進行風險代理時,應當明確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shù)額或比例,以避免由此引發(fā)的糾紛。
第三,充分發(fā)揮律師協(xié)會、司法行政部門的監(jiān)管、調解作用。律師協(xié)會作為律師的行業(yè)自律組織,在此類糾紛中應發(fā)揮重要作用。一方面,當事人對律師在訴訟代理過程中的違規(guī)行為可向律協(xié)投訴,由律協(xié)的紀律委員會對律師執(zhí)業(yè)時是否違規(guī)進行調查,存在過錯的給予行業(yè)處分。另一方面,當事人和律師任何一方或雙方對委托代理不滿,都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xié)會、司法行政部門調解處理,促使糾紛達成和解協(xié)議,以減輕訴累,節(jié)省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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