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報案,豈有誹謗?去年,長沙網友劉華被指誹謗任志強被拘被曝光后,劉華最后狀告警方拘留10天違法。記者獲悉,該案一審判決,法院確認拘留劉華違法。警方上訴,稱劉華誹謗當?shù)貎晌活I導。(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07版)
《刑法》規(guī)定,誹謗罪屬自訴案件,告訴的才處理。網友劉華發(fā)表博文《任志強來了,我失業(yè)了!》,按理說應該由任志強以誹謗罪為由向法院自訴才對,干警方何事?
更讓人匪夷所思的是,警方不顧“法院確認拘留劉華違法”的前車之鑒,在沒有新的證據(jù)情況下,仍然執(zhí)意以“劉華誹謗當?shù)貎晌活I導”為由上訴。人們不禁要問,天心區(qū)警方意欲何為?
警方上訴認為,劉華“惡意攻擊當?shù)夭疬w政策,丑化政府形象,企圖將自己的個人拆遷訴求問題社會化,制造輿論和影響”。這讓人想起了“跟政府作對就是惡”那句臭名昭著的話。按照這種邏輯,只要誰“惡意攻擊當?shù)夭疬w政策”就是“跟政府作對”,就是“誹謗領導”,就是“惡”,就要嚴懲不貸。即便“跨省追捕”也在所不辭,哪怕沒有罪名,創(chuàng)造條件也要安上一個。至于這個拆遷政策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則在所不顧。
所幸的是,公安部在《關于嚴格依法辦理侮辱誹謗案件的通知》中明確規(guī)定,只有在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時,才能依據(jù)公訴程序進行立案偵查,其他情形一律按自訴處理,否則,事情發(fā)生在通知之前,天心區(qū)公安分局勢必會以“丑化政府形象”,將又一個莫須有的“誹謗政府罪”強加在公民劉華身上。
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說過,要創(chuàng)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jiān)督政府。這就要求:一方面,政府要為批評、監(jiān)督提供前提條件,即要讓人民群眾說話,說真話,包括說過激的話,甚至責罵政府的話;另一方面,要保障老百姓不會“因言獲罪”。劉華們因不滿政府拆遷政策,發(fā)一個帖子批評政府就被莫須有地定為“誹謗罪”而拘留起來,誰還敢批評政府?又怎么去監(jiān)督政府?
在民主與法治社會里,如果一個地方政府“創(chuàng)造條件”壓制言論自由,打壓公民批評、監(jiān)督政府,隨心所欲地將“誹謗罪”強加在公民頭上,那么,這個社會就會人人自危,人人難免成為“劉華”,人民批評、監(jiān)督政府也只能是一句空話。更近一步說,一個政府聽不見群眾的批評聲、罵聲,甚至于“攻擊”聲,本身則是一個危險信號。 □楊立波(湖北法律從業(y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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