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物關系圖:
二、案件簡介:
上海市楊浦區(qū)寧國路**號房屋權利人為徐某和周某。徐某與周某系夫妻。周某于2002年3月報死亡,未留有遺囑。徐某于2020年7月報死亡。徐某與周某生育周某2、周某1、周某3、周某4、周某5五名子女。周某2、趙某系夫妻,趙某1、趙某2系兩人的子女。趙某1、錢某系夫妻,錢某1系兩人的女兒。趙某3系趙某2的兒子。周某1、薛某系夫妻,周某6系兩人的女兒。董1、董2系周某6的兒子。周某3于1983年死亡,周某3與丈夫王某生育王某1、王某2,
周某3未留有遺囑。凌某系王某1的妻子,王某3系王某1的女兒。張某系周某4的女兒。系爭房屋征收時,內(nèi)有周某5、王某1、王某3、周某4、張某、周某2、趙某、趙某1、錢某1、趙某2、趙某3、周某1、薛某、周某6、董1、董2的戶籍。
徐某原居住底樓,于2004年起居住養(yǎng)老院,徐某居住部位于2005年起出租,租金用于徐某開支。周某1戶原居住二樓,于2007 年起將其租住部位出租。2005年2月3日,徐某立公證遺囑,內(nèi)容為在其去世后,系爭房屋產(chǎn)權中屬于其所有的部分包括其自己應得的份額和其應繼承丈夫遺留的份額均由兒子周某1繼承。2019年12月23日,徐某留有爭議的代書遺囑,內(nèi)容為徐某在系爭房屋動遷后產(chǎn)生的動遷款由徐某和五個子女平均分攤,共六份。遺囑由陳某代書,范某見證。徐某在遺囑上摁指印。
2020年12月6日,周某4作為代理人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認定被征收房屋坐落于寧國路**號,房屋性質(zhì)私房,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款為3,691,768.80元。被征收人符合居住困難戶的補償安置條件,居住困難人口為王某3、周某6、董1、趙某、周某5、王某1、周某1、薛某、董某2、周某2、趙某1、錢某1、錢某、凌某,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為2,930,231.20元。裝潢補償款為17,737.20 元。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共計2,032,937.2元。
周某5、王某1、王某3、周某4、張某、周某2、趙某、趙某1、錢某1、趙某2、趙某3、錢某、凌某、王某2確認四個繼承人四戶需要分開計算,四戶內(nèi)部不需要法院分割。
周某、徐某原與周某1家庭共同居住系爭房屋。1996年,周某至楊浦區(qū)精神衛(wèi)生中心住院,費用支出為工資和積蓄,主要由徐某處理。2004年左右,徐某由周某5安排居住**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費用由徐某的工資、積蓄和租金支出。2020年,徐某由周某4安排居住**養(yǎng)老院。徐某出院期間由王某1照顧。徐某在**醫(yī)院住院治療期間,因積蓄不足以開支,周某4要求周某1分攤6,000元,周某1實際支付。
三、各方觀點:
原告觀點:
徐某生前立有公證遺囑,將系爭房屋中屬于徐某的份額由周某1繼承。系爭房屋征收前由周某1戶實際控制使用,故周某1戶應分得房屋價值補償款的三分之二,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的十四分之五以及所有的獎勵補貼費用。
被告觀點:
被告認為家庭內(nèi)部已達成分割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完畢。徐某生前最后一份遺囑為代書遺囑,表明系爭房屋動遷款由徐某及五名子女均分,徐某的份額由周某2、周某3、周某4共同保管,其生前需要的一切費用由其動遷款支付,其去世后剩余款項由三個女兒平分。周某1已通過口頭和聊天記錄確認家庭協(xié)議,并已
實際履行。周某1直至訴訟,才拿出公證遺囑,對真實性存疑。
一審法院認為
征收人給予被征收人的貨幣補償款歸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系爭房屋為私房,房屋價值補償款應歸私房權利人所有,即作為徐某、周某的遺產(chǎn)進行繼承。周某1方提供的公證遺囑、周某4方提供的代書遺囑均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代書遺囑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故房屋價值補償款中屬于徐某的遺產(chǎn)應按照公證遺囑繼承。周某4方對公證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房屋價值補償款中,周某1應分得2,461,179.20元,周某2、王某1和王某2、周某4、周某5各分得307,647. 40元。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由居住困難人員均分,各分得209,302. 23元。本院綜合考慮系爭房屋的來源、居住使用情況、征收補償款的組成、征收安置政策以及房屋產(chǎn)權繼承情況、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情況等因素,酌情對其他補貼、獎勵費用予以分割,酌情確定周某1戶分得636,082.80元,周某2、王某1和王某2、周某4、周某5四戶各分得366,713. 80元。
二審法院認為
雙方當事人提供的公證遺囑和代書遺囑均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被繼承人徐某的遺產(chǎn)應當按照公證遺囑執(zhí)行。根據(jù)系爭房屋的來源、居住使用情況、其他補貼、獎勵費用的組成、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情況等因素,一審法院酌定各方當事人在其他補貼、獎勵費用中各自獲得的金額尚屬合理,本院予以確認。故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律師觀點:
本案中,系爭房屋為國有土地上私房拆遷,且存在居住困難保障,故本次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包括三個組成部分:1、房屋價值部分;2、居住困難保障補貼;3、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因上述三個部分征收補償款形成所考慮的因素不同,故法院在分割上述征收補償款時,審查的側重點也會有所不同。
1、國有土地上私房拆遷,房屋價值補償款應歸私房權利人所有。
征收人給予被征收人的貨幣補償款歸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應當負責安置房屋使用人。系爭房屋為國有土地上私房拆遷,房屋價值補償款應歸私房權利人所有。本案中,系爭房屋的權利人為周某和徐某。現(xiàn)周某和徐某先后已經(jīng)去世。房屋價值部分應當作為周某和徐某的遺產(chǎn)在繼承人之間進行分割。法院在分割房屋價值部分時要考慮周某、徐某在去世前對其財產(chǎn)處分的意愿。本案周某在去世時沒有遺囑,故各繼承人應對周某的財產(chǎn)進行法定繼承。徐某在去世前留有公證遺囑和有爭議的代書遺囑,但兩份遺囑均形成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故公證遺囑的效力優(yōu)先。法院在分割徐某房屋價值部分時按照公證遺囑處理。
2、 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由居住困難人員均分。
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由系爭房屋的產(chǎn)權人或代理人將所有戶口在冊人員和戶外引進人員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向征收單位提出申請。征收單位根據(jù)所有申請人員的居住情況,判定該戶是否符合居住困難標準。若符合居住困難標準,則在房屋價值部分及獎勵費之外,另行增加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系爭房屋的居住困難人員對居住困難保障補貼的產(chǎn)生均具有貢獻,且貢獻沒有差別,故對于居住困難補貼應由所有居困人員均分。
3、 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原則上仍在私房產(chǎn)權人之間進行分割,同時法院會綜合考慮房屋居住使用情況、搬場情況等因素,酌情予以調(diào)整。
根據(jù)一審法院判決金額,結合二審庭審過程中,本案律師與主審法官的法律探討,目前法院在分割私房征收補償款中其他各類補貼、獎勵費用時,原則上仍以私房權利人分割為主,但同時也會考慮私房實際居住使用情況、搬場情況等諸多因素酌情調(diào)整。
其他補貼、獎勵費是法院在利益平衡時最容易調(diào)整的部分。如本案中,法院在分割各類補貼、獎勵費時除了考慮實際居住使用情況外,還綜合考慮系爭房屋的來源、征收補償款的組成、征收安置政策以及房屋產(chǎn)權繼承情況、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情況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