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遇困境 委員:根治“三難”確保律師依法履職
日期:2007-08-28
作者:人民網(wǎng)
閱讀:3,280次
8月上旬,全國政協(xié)“刑事訴訟制度完善與公民權利保障”專題調研組赴 青海 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2/35023/index.html、 新疆 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2/35019/index.html調研了解到,我國刑事辯護律師“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等“三難”問題普遍存在,使律師在具體刑事訴訟活動中難以充分發(fā)揮應有的作用,這一現(xiàn)象引起委員們的高度關注。
會見難——“為了見一次當事人,跑上四五趟是常有的事”
依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但在實踐中,律師會見難卻一直存在著,公安人員普遍認為律師會見當事人會妨礙偵查。
現(xiàn)狀之一:批準會見難
青海省司法廳律師公證管理處處長劉伯林向調研組介紹,律師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申請后,偵查機關常會以“領導不在不能批準”,“案件在偵查中律師不宜會見”,“要求律師會見申請表等候批示”等理由進行搪塞。律師為了見一次當事人,跑上四五趟是常有的事?!拔以龅揭晃簧钲趤淼穆蓭?,這位律師從深圳到青海跑了七次都見不到當事人,遞交請求會見的材料沒有人接,到公安局連個處長都見不到,最后他甚至到處托關系都見不到自己的當事人。這位律師來跟我講,他一是覺得無法向當事人及家屬交待,二是面對這個制度實在汗顏?!眲⒉终f。
現(xiàn)狀之二:會見過程限制多
申請會見困難重重,那么,想辦法見到當事人又怎么樣呢?
“會見過程對律師權利限制太多。律師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時,往往會受到偵查機關派員的阻撓。”青海泰宏律師事務所的蔣勃律師向調研組描述了他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經(jīng)過——會見時,公安人員在場,律師剛一問案件事實,公安人員就開口“這個不能問”,律師只能給當事人進行點兒法律咨詢,其實這個根本沒什么意義。當律師再問當事人有什么要求,因為有公安人員在場,當事人只能無精打采地說“沒有”。就這樣,還不到半個小時,公安人員就說“會見時間到了,該走了”。
“什么都不能說,什么都不能問。我們的工作僅此而已。會見后,有家屬問我們了解到什么?我無言以對?!笔Y勃律師無奈地說。
會見難原因:立法缺陷
“立法的不足是一方面原因。”調研中,律師界人士介紹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工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對不涉及國家機密,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jīng)過批準,律師提出會見嫌疑人的,應當在48小時內(nèi)安排會見”。但同時又規(guī)定“復雜案件,應當在五日內(nèi)安排會見,偵查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到場?!痹趯嵺`中,偵查機關多以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案件重大復雜,不能抽出人員到場等理由拒絕或拖延律師會見時間。偵查機關正是利用六部委規(guī)定的這些模糊不清的概念,讓律師會見難。
閱卷難——“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見不到”
在律師執(zhí)業(yè)的“老三難”中,閱卷難最為突出。閱卷分為民事、行政、刑事三類。一般來說,民事、行政案件直接在法院查閱案卷,難度不太大。最困難的是刑事案件。
現(xiàn)狀:律師閱卷權受到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薄稗q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辯護律師只有從審查起訴階段起才能查閱案卷材料。
然而,調研組了解到,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所能看到的材料僅限于拘留、逮捕、移送起訴意見書等法律手續(xù)、訴訟文書和相關的技術性鑒定資料。除此之外,諸如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檢查勘驗筆錄、被害人陳述、視聽資料等證據(jù),律師則一概不能看到。在法院審理階段,律師雖然可以查閱公訴機關移送至法院的全部材料,但問題的關鍵是,公訴機關只移送公訴人認為有罪、罪重的部分證據(jù),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jù)和相當一部分主要和重要的證據(jù),因公訴人“認為”不是“主要證據(jù)”而不予提供,致使律師在開庭前無法查閱,不可能提出有效的辯護意見。更有甚者,個別法院還規(guī)定:每周只安排特定日期為閱卷接待日,閱卷要提前來人、來電預約并不得摘抄、復制等等。
蔣勃律師說:“我們見不到證明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jù),法院在閱卷期限上給律師的時間也不充分。法律未能賦予律師充分的閱卷權,從而使控方處于優(yōu)勢的地位,而辯方處于劣勢的地位??剞q雙方完全不對等?!?
調查取證難——“306條”就像懸在律師頭上的一把劍
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證據(jù)是貫穿始終的重要內(nèi)容。如果律師對控方證據(jù)的質證和自行調查取證權受到過多限制,將導致律師調查權的削弱或喪失。律師調查權的不足,直接導致律師在刑訴過程中作用的削弱,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權利得不到切實的保障。
現(xiàn)狀之一:“同意”、“批準”的規(guī)定讓律師幾乎無法取證
“《律師法》及《刑事訴訟法》都規(guī)定,律師在取證過程中,須經(jīng)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法律對此的規(guī)定不是賦予律師取證權,實際上是限制律師調查取證?!闭{研中,律師界人士普遍認為,依此規(guī)定,律師的調查取證工作幾乎不能開展,律師的調查權成為一種不完整的權利,限制了刑事辯護業(yè)務的發(fā)展。
現(xiàn)狀之二:律師所取證據(jù)不被重視
調研組了解到,律師調查權在訴訟過程中也有不對等現(xiàn)象,處于被動劣勢。“實踐中,法院對律師調查取得的證據(jù)采信是非常少的?!鼻嗪J∥鲗幨械囊晃宦蓭熍e了一個這樣的例子,他在辦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該案涉及到的未成年人犯罪時依照其戶籍年齡已到16歲(搬遷戶籍時人為改大年齡),而實際年齡未到16歲,依照法律規(guī)定16歲以下該罪不到刑事責任年齡,該律師千辛萬苦去到該未成年人遷戶前的農(nóng)村村組中調查,了解到事實的真相,并將證明材料交與一審法院,但法院根本不予采信。
現(xiàn)狀之三:律師取證危險性大
“我們現(xiàn)在都要求律師不要自行調查取證。因為太危險了。”青海格爾木一位律師事務所的主任這樣說。無獨有偶,新疆律師協(xié)會副會長曹宏也說了這樣的話:“目前,律師調查取證比例非常低。從保護律師的角度,我們要求刑辯律師盡量不要去取證,只拿檢察機關的卷宗來分析。因為公檢法機關總認為‘翻供就是律師教的’,稍有不慎,律師就會被以刑法第306條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306條這樣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jù),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北京 http://cppcc.people.com.cn/GB/34962/34995/index.html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在與調研組委員座談時說,事實上,刑法第307條已經(jīng)有了對一般主體作偽證的定罪量刑的規(guī)定,在第306條單獨對刑事辯護人、代理人(主要是律師)作出規(guī)定,其實是一種歧視性立法。
“如果律師自身都岌岌可危,又怎么保障當事人的利益?”調研中,委員們多次聽到這樣的反映,即“三難”直接導致刑事訴訟活動的控辯失衡,削弱了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嚴重挫傷了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積極性,使律師不愿辦或不敢辦刑事案件(特別是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因此而產(chǎn)生的結果就是刑事辯護率和辯護質量呈現(xiàn)逐年下降趨勢,辯護流于形式或者應付的情況并不少見。“為促進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發(fā)生,律師‘三難’亟待破解?!贝蠹乙恢潞粲?。
委員聲音——應充分保障刑辯律師依法執(zhí)業(yè)的權利
“‘三難’也好,‘五難’也罷,歸根結底其實就是辯護難?!闭{研組的委員們認為,刑事訴訟關乎公民的生命與自由。如果刑辯律師不能受到公平對待,刑事案件被告人就很有可能受到不公正審判。根治“三難”,充分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zhí)業(yè)的權利,對于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訴訟民主和司法公正,對構建科學刑事法律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委員們建議:為加強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應通過立法程序將《刑法》、《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造成“三難”的條款予以取消或修改,從制度上對刑辯律師的應有權利加以切實保障,對現(xiàn)行司法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制定具體的懲戒措施并建立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以根治“三難”頑疾。有關司法部門應從維護刑事被告人的人權角度考慮,給予律師辯護提供一定的便利條件,而不應在現(xiàn)有法律基礎上對刑辯律師進行更苛刻的限制。
同時,委員們也希望律師們不能僅僅強調客觀,還應當反思主觀。在調研中委員們也了解到,辯護律師中的極個別人在履行辯護律師職責上確實存在一些問題?!耙恍┞蓭熯B卷宗都不看就直接上法庭辯護?!睓z察院和法院的同志向調研組反映,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特別是法院指定的刑事案件質量較低,一些律師發(fā)表的辯護意見談不到關鍵要害上。
委員們認為,律師自身整體素質的提高,也是實現(xiàn)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責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