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我國公司法第二條確立了兩大公司制度。第一就是法人獨立人格制度;第二就是股東有限責任制度。本文以兩大理論制度為基礎,認為股東與公司共同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否認制度,暫且稱之為廣義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與股東共同對股東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暫且稱之為狹義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而狹義的法人否認制度,目前在我國還是一個空白,急需建立和完善。
一、一個案例引發(fā)的問題
自然人甲欠自然人乙1000萬元人民幣,經(jīng)乙多次催討,甲方都未能歸還,并且現(xiàn)在也不知道甲方所蹤。經(jīng)查詢,甲方是多家公司的大股東,并且在負債期間,甲方曾對一家公司大筆增資1800多萬元,可增資后沒幾天,該公司賬面上就只剩下幾萬元,也沒發(fā)現(xiàn)有什么固定資產(chǎn)和投資方向。乙方在訴訟期間,申請法院查封了甲的所有股權。
現(xiàn)在的問題是:
(一)甲方將錢不是用于還款,而是用于投資公司和給公司增資,一旦投資或增資完成,就變成了公司的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財產(chǎn),乙方無法要求公司退還這筆款用于還款。
(二)法院雖然查封了甲的股權,可沒法查封甲作為股東的公司的財產(chǎn)。直接導致股權被查封了,可甲已經(jīng)或可以繼續(xù)將公司資產(chǎn)轉(zhuǎn)移,公司變成了一個空殼,查封的股權已經(jīng)沒有價值,或者說股權價值不斷縮水,而乙卻沒有什么有效的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
公司變成了合法逃債的手段。
二、根據(jù)目前法律可能采取的途徑分析
以上案例,可否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來解決呢?仔細分析我國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股東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本案中是股東或者說是公司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的利益,能否要求公司對股東債務承擔責任問題。顯然,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是不能夠適用的。還有沒有其他法律途徑呢?
從合同法律的角度分析,公司若放棄債權或債權擔?;驉阂庋娱L到期債權履行期或無償將財產(chǎn)贈送他人,或明顯不合理低價轉(zhuǎn)讓他人,損害公司利益,進而導致股權價值縮水甚至喪失,股東債權人能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么?撤銷權的構成要件,我們不再一一分析,但從撤銷權的行使對象來看,債權人只能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而無法請求撤銷債務人作為股東的公司的行為。以撤銷權理論來保障股東債權人利益,這條法路也不通。
同樣的道理,若公司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導致公司利益損失,進而導致股權價值縮水甚至喪失,股東債權人也無法通過行使代位權保障自身利益,代位權的行使也存在行使對象不對的問題。
刑事打擊如何呢?是否構成惡意逃避債務,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呢?首先,案件還在審理當中,還沒有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其次,甲將財產(chǎn)投資公司或為公司增資,法律需要平衡債權保護和正常的市場經(jīng)濟行為之間的關系,這部分財產(chǎn)沒有被保全的話,甲方投資或增資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若然后再將公司財產(chǎn)轉(zhuǎn)移或贈送等,即使判決或裁定生效,可能也構不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
從以上分析看,甲方利用公司的形式拒不履行債務,然后利用自己的影響力,通過公司將財產(chǎn)轉(zhuǎn)移或贈送。而公司的行為濫用了法人的獨立地位,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嚴重損害了股東債權人的利益,既不用承擔民事責任,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作為債權人很無能為力,但法律對此不能無動于衷。
三、建立特定情況下股東與公司共同對股東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制度的必要性
綜上分析,在特定情況下,應當建立公司對股東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制度。
(一)法律應當保護公民投資的權利,但也應當保護其他公民的在先權利。當公民自由投資權利的行使損害了他人權利時,這種權利應當受到限制。在目前法律環(huán)境下,除非你事先查封或凍結了債務人的財產(chǎn),否則,一旦投資完成,就會出現(xiàn)本案例中的情形。
(二)不能夠讓公司成為債務人合法逃債的手段。我國目前誠信體系尚未有效確立,逃債賴賬的人可不是楊白勞,很囂張,債主反倒很受氣。當債務人投資公司后又惡意轉(zhuǎn)移公司資產(chǎn),導致股東債權人利益嚴重受損的,公司應當對其股東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權利只有得到確認和救濟,才能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三)作者認為,特定情況下,公司對股東債務向股東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另外一個方面,或者說,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真諦。
四、中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制度性缺陷和構建、適用
(一)“中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制度性缺陷:名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實為股東有限責任否認制度,未確立真正意義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款被公認為確立了我國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按照目前我國公司法,中國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揭開公司的面紗,把股東和公司視為一體,讓股東與公司共同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認為,公司法目前確立了兩種情形,卻只確立了一種制度;兩種情形是指“濫用公司的獨立地位和濫用股東有限責任”情形,一種制度就是股東有限責任否認制度。簡稱“兩種情形,一個制度”。
規(guī)定了兩種情形不必多言。為什么只規(guī)定了一種制度,而且是股東有限責任否認制度,而不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呢?所謂股東有限責任,是指股東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只要完成出資,股東對外就沒有什么責任了。而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自然是對股東有限責任的否認,而不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
而本文所說的“特定情況下,公司對股東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公司作為法人,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財產(chǎn)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而法人人格否認,否認的不是公司以全部財產(chǎn)承擔責任,否認的是公司僅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要確立的是公司以其全部財產(chǎn)對公司債務以外的其他債務承擔責任,這才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本意。
懲罰的是誰?決定到底是什么制度。讓股東與公司一起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懲罰的是股東,自然是股東有限責任否認制度。讓公司與股東一起對股東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懲罰的是公司,自然是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不能夠把股東和公司視為一體,就是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本來股東牽涉其中,把公司拉進來,是否認公司的法人人格。而本來公司就牽涉其中,把股東拉進來,那是否認股東的有限責任。
(二)中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構建和適用。
1.股東有限責任否認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新表述。
作者認為,股東有限責任否認制度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應當分別表述如下:
股東有限責任否認制度,是指股東濫用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公司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指公司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避股東債務,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股東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后者,正是急需確立的。
2.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的獨立地位與逃避公司債務、逃避股東債務和股東有限責任否認、法人人格否認的對應關系。
逃避公司債務,濫用的是股東有限責任。假設是濫用公司獨立地位的話,公司還是要以全部財產(chǎn)對債務承擔全部責任,逃避不了公司債務。所以確立的是股東有限責任否認制度。
逃避股東債務,濫用的是公司的獨立地位。假設是濫用股東的有限責任,股東還是要承擔全部責任,逃避不了股東債務。所以確立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為什么股東的行為能逃避公司的債務,或者公司的行為能逃避股東的債務?一般是由于股東能夠給公司的行為施加較大影響,甚至能夠直接決定公司的行為,特別是大股東和在有限責任公司里面。雖然公司法確立了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的制度,但制度上的分離并不能代表人員上的分離,很多公司股東就是管理者,大股東就是公司法人,還有很多公司就是夫妻店。即使股東不是直接管理者,管理層最終是要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的。
鑒于目前理論和實踐中,已經(jīng)將公司法的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稱之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作者暫且將之稱之為廣義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將公司與股東一起對股東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稱之為狹義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3.中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
我國公司法對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規(guī)定過于原則和籠統(tǒng),缺乏細致的規(guī)定,導致在實踐中難以操作。
本文主要討論狹義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對于廣義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再另外表述。狹義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作者認為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主體要件。有權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主體是股東的債權人,義務主體應當是作為債務人的股東和承擔連帶責任的公司。
(2)、主觀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否需要公司有過錯?作者認為,雖然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表述上都有“濫用”兩字,但“濫用”兩字應當主要體現(xiàn)在對資產(chǎn)處置行為的隨意上面,強調(diào)的是有過失即構成,而不是惡意或重大過失,若要求股東債權人舉證證明公司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經(jīng)濟發(fā)展需要?;蛘呤遣徽摴拘袨橛袩o過失,只要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利益的,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采納過錯責任,在保護公司獨立經(jīng)營權的同時,為加強對股東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3)、行為和結果要件。公司要有構成濫用法人獨立地位情形,并且嚴重損害了股東債權人的利益。像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案例,若債務人僅僅是將本應償還債權人的錢拿去投資公司或給公司增資等,不能夠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但若公司濫用了公司的獨立地位,如虛構債務、放棄債權或債權擔保、無償贈送或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zhuǎn)移公司資產(chǎn)給關聯(lián)公司或個人,導致股權價值大幅度縮水甚至股權價值為零,嚴重損害了股東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在法律上賦予股東債權人救濟權,要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具體哪些情形構成濫用法人獨立地位,需要在實踐的基礎上由最高院出具相應司法解釋,以明確和統(tǒng)一裁量尺度。
結束語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確立,讓公司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有利于打擊惡意逃債行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由于公司法的制度性缺陷和過于原則和籠統(tǒng),實踐中不僅難以操作,更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jù),迫切需要在實踐的基礎上加強研究,以期促進對債權的有效保護和我國公司法的完善。由于作者水平和閱歷有限,以上觀點難免有不足之處,只能起到拋磚引玉作用,期待同行指教?!?/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