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協(xié)會提議刑法增設奴役罪
日期:2007-07-09
作者: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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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黑磚窯”事件暴露后,黑磚窯主強迫民工勞動,毆打民工致死、致傷的惡行,受到了全社會的強烈譴責。6月28日,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憲法與人權專業(yè)委員會提出關于刑法增設奴役罪的建議,并以特快專遞“上書”全國人大。此事經媒體披露后,引起強烈反響。有人表示贊同,有人認為缺乏理性,記者在搜集了各方觀點后,決定帶著問題“求證”建議發(fā)起人。
7月6日,在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憲法與人權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主任吳革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記者:有網友提出,對山西“黑磚窯”事件,我國刑法可以強迫職工勞動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懲處直接責任者,法網編織得已十分嚴密,又何必再增設“奴役罪”?
吳革:恰恰因為法網編織得不夠嚴密,對奴役的行為刑法上沒有規(guī)制,我們才提出了這個建議。
我們逐條分析來看,強迫職工勞動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的用人單位,發(fā)生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的,將追究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這就意味著用人單位必須是合法成立的,而山西黑磚窯場由于沒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屬于非法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適用不了強迫職工勞動罪。強迫職工勞動罪不僅適用的主體范圍過于狹窄,法定刑也偏輕,對情節(jié)嚴重的才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雇用童工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判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這與黑磚窯奴役事件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不相適應。
再來看看衡庭漢等人拐騙民工充當磚窯“奴工”的行為,實際上也不能適用拐賣婦女兒童罪,因為他們誘騙拐賣的對象多是男性成年民工,不在此罪調整范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的話,又與強迫職工勞動罪存在競合,以綁架罪定罪量刑也不太合適,沒有勒索財物或作為人質等行為。
黑磚窯“奴役”行為到底是一種什么行為呢?這種行為不僅侵害了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更為惡劣的是侵害了人格、尊嚴,挑戰(zhàn)了人作為權利主體最基本的人權。不把人當人看,奴役人的意志,這是嚴重侵犯人權的惡性犯罪,其社會危害性要比普通的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強迫職工勞動罪等嚴重得多,但是刑法對這類行為并沒有規(guī)制,因此有必要增設奴役罪。
記者:但是,“黑磚窯”事件畢竟只是極個別的例子,奴役制度在我國已經消滅,建議增設奴役罪,罪名是否合適?
吳革:制度的消滅不等于現(xiàn)象的消滅。從勞動保障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聯(lián)合調查組關于“黑磚窯”事件調查處理初步情況來看,發(fā)生在山西“黑磚窯”的奴役事件并非孤例,此類現(xiàn)象不僅山西發(fā)生過多起,在其他省份偏遠地區(qū)、城鄉(xiāng)結合部,可能長期存在,區(qū)別僅在于被揭露與否,差別也只是程度上的大小。據(jù)我了解,近日國務院決定在全國開展一次勞動用工大檢查,其目的就是摸底清查此類犯罪現(xiàn)象。增設奴役罪具有很強的現(xiàn)實意義,從長遠看,它可以保障人權,起到威懾作用,進而遏制現(xiàn)實中正在發(fā)生、未來可能發(fā)生的奴役他人、侵犯基本人權的行為。
記者:有網友認為,制定“奴役罪”有損我國的國際形象,您怎么看?
吳革:將某類犯罪現(xiàn)象的發(fā)生與國際形象聯(lián)系在一起是不妥的。應當看到,在社會發(fā)展階段出現(xiàn)某類犯罪現(xiàn)象是正常的。關鍵是一個法治的政府不能諱疾忌醫(yī),不能因為出現(xiàn)某類惡性事件,考慮到國際形象而對此隱匿,那等于在包庇犯罪。我們的政府對黑磚窯事件作出了快速反應,我們之所以提增設奴役罪,也正好符合國家嚴厲懲治這種犯罪行為的需要。
從國際社會來看,雖然奴隸制在文明國家已不復存在,但奴役現(xiàn)象在國際社會時有發(fā)生,各國仍然在謀求合作,共同打擊國際上的奴役犯罪行為。我國已簽署并積極準備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增設奴役罪有利于國際合作。
記者:有人認為,律協(xié)提的這個建議有作秀之嫌,尤其您本人就是一位律師,是不是想借此“出名”?
吳革:長期以來,人們沒有意識到奴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人們的觀念里,這種現(xiàn)象已經消失了。所以當山西“黑磚窯”事件暴露出來的時候,人們大為震驚,驚呼人世間怎么還會有這樣的事情發(fā)生。其實,這正是人們需要反思的地方。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憲法與人權專業(yè)委員會也很受觸動,作為法律工作者,應該從法律上深入思考,應該發(fā)出專業(yè)的、理性的聲音,而不必顧忌作秀、出名之類的猜疑。
我認為,建設法治國家有賴于一個個權利主體維權行為的推動。當公民權利被侵害時,如果一味忍讓、退讓、默不作聲,對公民權利不去捍衛(wèi)呼吁,就有悖于構建和諧社會的題中之義。犯罪行為也不會因此而停止侵害,國家也不會支持這種忍讓或者沉默。
記者:建議增設奴役罪時,有沒有考慮到可操作性,比如對奴役多長時間等方面提出具體的建議。
吳革:我們對增設奴役罪的初步建議是:“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脅,采取誘騙、精神控制、經濟控制等方式,意在使他人被役使或役使他人的行為。一般情節(jié)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數(shù)罪并罰?!敝劣谂鄣臅r間、程度等細節(jié),還有待立法機關作具體論證。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奴役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不論是單位強迫了職工勞動,還是自然人強迫他人勞動,只要情節(jié)嚴重,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為什么要通過“上書”這種方式來表明主張?
吳革: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種建議權,目的是引起立法機關的重視,期望能納入立法計劃。如果條件不成熟,或者沒有引起重視,我們還將通過人大代表提出立法案等方式,呼吁立法機關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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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guī)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guī),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yè)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huán)境下從事勞動,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