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歲的司機王某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新疆克拉瑪依市查獲的“醉駕第一人”,也是新法實施后全國第一個被免于刑事處罰的醉駕者??死斠朗锌死斠绤^(qū)法院審理認為,王某醉酒駕車是在夜深人靜、道路上行人較少之時,社會危害性較小,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因此判處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但免于刑事處罰。
前段時間,關于醉駕該不該一律入刑的爭論異常熱鬧,但卻苦于沒有一個具體的“不入刑”案例可供參照。人們搞不清什么叫“情節(jié)顯著輕微”、什么才算“社會危害性不大”,因此爭論始終流于假設層面。現(xiàn)在,終于有了這樣一只“麻雀”可供解剖,不可錯過。
王某醉駕有這樣幾個情節(jié):他與妻子吵架,心情不好喝了幾杯酒,酒后開車兜風;他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3.06mg/100ml,超出醉駕標準不多;他在夜晚11點多兜風,路上行人較少;認罪態(tài)度較好……當然最重要的是,他的醉駕沒有釀成交通事故。
這樣的醉駕情節(jié)算“顯著輕微”嗎?從人情角度,我愿意承認這一點。但法律講求人人平等,如果王某的醉駕情節(jié)算“顯著輕微”,那么很多人的醉駕情節(jié)都不算嚴重——誰喝酒沒有一點原因或不能編造一點原因呢?有多少醉駕者被逮著后認罪態(tài)度不好呢?至于夜深人靜、行人較少時被認為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那好辦,大多數(shù)人都習慣于晚上喝酒,不妨多喝一會,等到夜深之時再開車回家,不僅路上行人較少,而且查酒駕的警察也較少,不容易被逮著。
還有個問題值得注意:醉駕該不該“一律入刑”與該不該“一律入罪”,兩者并非同義。王某醉駕行為“入罪”了,法院判處他犯了危險駕駛罪,但免于刑事處罰,并沒“入刑”。而按照這場爭論的源頭——最高法副院長張軍的說法,醉駕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即不“入罪”,按違法處理即可。這樣說來,對王某的判罰并不是最輕的。但還有比王某更輕微、危害更小的醉駕嗎?恐怕很難想象。在醉駕“一律入刑”的情況下,判處1至6個月拘役本就包含了情節(jié)重輕、危害大小的考量,若再加上“入罪但不入刑”、“既不入刑也不入罪”,有必要搞得這么復雜,以致復雜得無法裁量和操作嗎?
首例“醉駕免刑”案是一只值得解剖的“麻雀”,各路人士尤其是司法工作者可從中探尋醉駕該不該一律入刑的答案。(晏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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