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劉女士從事國際礦產貿易多年,2009年初,偶然結識了阿拉伯礦產商哈桑先生,兩人于閑談中達成了合作意向,劉女士為哈桑先生在國內開拓礦產品銷售渠道,根據(jù)銷售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2010年11月,哈桑先生委托中國律師向公安經偵支隊舉報劉女士“職務侵占”370萬元,為何“一見如故”的生意合作伙伴變成了互相仇視的“敵人”?劉女士又是否真的實施了觸犯刑律的行為?
事情就源起于雙方的那次合作。2009年6月,劉女士在香港注冊了I&&G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香港I&&G),哈桑先生在迪拜注冊了Desoul公司,兩公司簽署了礦產品代理協(xié)議,約定香港I&&G為Desoul公司代理銷售礦產品,Desoul公司每月按照銷售金額的5%向香港I&&G支付傭金。同時,Desoul公司在上海設立100%持股的迪索(上海),哈桑先生表示礦產品銷售合同以迪索(上海)的名義對外簽訂,為方便劉女士開展業(yè)務,劉女士可使用迪索(上海)總經理的名義對外銷售推廣。
初期,雙方合作良好。買家通常將貨款匯入迪索(上海),再通過迪索(上海)回籠資金至Desoul公司,哈桑先生在檢核劉女士制作的傭金結算表確認無誤后,由Desoul公司支付傭金至香港I&&G。然而自2010年2月起,Desoul公司卻忽然終止向香港I&&G支付傭金,劉女士多次催討無果。至2010年9月,Desoul公司已欠付傭金420萬元。
2010年10月,劉女士為哈桑先生招攬了一筆370萬元的礦產交易,哈桑先生以電郵方式認可了該筆交易,370萬元的貨款付至迪索(上海)后,劉女士即將該款項以匯票形式通過關聯(lián)公司轉入香港I&&G沖抵傭金。
2010年11月,迪索(上海)委托律師到公安經偵支隊報案,舉報劉女士涉嫌職務侵占。
爭議法律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劉女士未經公司同意將買家支付的370萬元貨款用以抵充自己掌控的香港I&&G傭金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
律師評析
劉女士的律師在仔細研讀案件的相關材料后,向公安經偵支隊提出下列觀點:
1、劉女士和迪索(上海)并非雇傭關系。劉女士從未與迪索(上海)簽訂勞動合同,領取勞動報酬,也不受迪索(上海)管理制度的約束,對外宣稱為公司總經理也僅是為銷售推廣礦產品的便利。
2、香港I&&G已經向Desoul公司以及迪索(上海)出具確認函,確認收到370萬元傭金,前期欠付傭金已部分抵消。
3、款項并非侵占,而系留置。作為Desoul公司的銷售代理商,劉女士將礦產品銷售給買家,屬于代理協(xié)議的約定范圍。劉女士在多次催討傭金無果的情況下,根據(jù)香港I&&G的要求將銷售款項進行留置,以期實現(xiàn)其對Desoul公司的債權。香港I&&G對此筆款項無意抵賴或隱瞞,已向Desoul公司和迪索(上海)出具了確認書及收據(jù),確認已收到上述款項。鑒于雙方債權債務均已到期,香港I&&G即享有法定抵銷權,以上款項流轉是香港I&&G行使法定抵銷權的結果,不涉及任何侵占行為。
然而,劉女士的情況仍不樂觀。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確有一定的職務便利;且香港I&&G和Desoul公司的傭金款項和迪索(上海)的貨款收入為兩個法律關系項下的款項,香港I&&G索取傭金可通過訴訟等民事手段予以追討。若無更有力的事實理由,劉女士仍有可能被認定為“職務侵占”。
進一步調查后,劉女士的律師終于找到了一個對劉女士極為有利的事實依據(jù):2009年11月和2010年2月,劉女士也曾通過迪索(上海)直接將2009年10月及2010年1月的傭金付至香港I&&G,在此之前并未獲得Desoul公司和迪索(上海)的指示,也未收到任何來自上述兩方的異議。另外,香港I&&G與Desoul公司每月都簽署《傭金支付確認書》,確認月度傭金數(shù)額及支付情況,2009年10月及2010年1月的傭金支付已由雙方確認,也可進一步說明劉女士將迪索(上海)的款項用于支付香港I&&G的傭金并非必須經過公司的事先許可。
結論
律師向公安經偵支隊主張劉女士對于傭金的給付并非必須獲得Desoul公司及迪索(上海)的授權,其可代表香港I&&G直接予以處理。劉女士用貨款抵充傭金的行為雖有瑕疵,但尚不足以構成職務侵占罪。經綜合考量相關材料后,公安機關遂做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作者單位:上海四維樂馬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