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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交易價格劇烈波動,公式定價相關業(yè)者要注意防范的海關法律風險

    日期:2021-11-24     作者:吳展(國際貿易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上海市匯業(yè)律師事務所)

實踐中,大宗商品( Bulk Stock) 主要指用于工農業(yè)生產與消費的大批量買賣的物質商品,大致包括三類: 一是黃金、原油等金融屬性強避險保值功能強的商品; 二是以有色金屬為代表的工業(yè)品,如銅、、、錫等; 三是農產品,如大豆玉米小麥、橡膠、、棉花等。一般可將大宗商品分為四個類別,即能源商品基礎原材料、大宗農產品及貴金屬等 [1] 近些年來,我國近六成的鐵礦石、七成的原油、七成半的木漿和八成的大豆,都需要從海外進口以滿足國內的生產和消費需求。 [2] 今年以來,大宗商品的交易價格劇烈波動,相關業(yè)者的專業(yè)操作飽受挑戰(zhàn)。在此背景下,如果相關業(yè)者挽救商業(yè)利益的考量高過法律規(guī)則,可能因為偏離正常市場交易模式,構成違法而需要承擔行政乃至刑事法律責任。有鑒于此,本文特以大宗商品交易領域的公式定價交易模式為例,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海關法律風險,并提供相關合規(guī)指引。

一、公式定價交易模式容易忽略海關法律風險

(一)公式定價模式下海關監(jiān)管對大宗商品交易的基本要求

目前,在大宗商品定價機制中流行兩種定價方式,一是貿易雙方談判協(xié)約的定價方式,二是以大宗商品期貨為基準加一定升貼水,也即所謂的點價交易的定價方式。在海關執(zhí)法領域,大宗商品的第二種定價方式即是本文所稱的公式定價交易模式。

根據(jù)海關總署2015年第15號公告《關于修訂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審定完稅價格有關規(guī)定的公告》(以下簡稱“2015年第15號公告”),以及即將于2021年9月1日生效的海關總署2021年第44號公告《關于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2021年第44號公告”),公式定價是指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所簽訂的合同中,買賣雙方未以具體明確的數(shù)值約定貨物價格,而是以約定的定價公式來確定貨物結算價格的定價方式。在2021年44號公告中,又具體細分為定價公式、成分含量、數(shù)量、其他四種情形。在審定完稅價格方面,海關以買賣雙方約定的定價公式所確定的結算價格為基礎審定完稅價格要求同時符合以下四方面條件:第一,在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前,買賣雙方已書面約定定價公式;第二,結算價格取決于買賣雙方均無法控制的客觀條件和因素;第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能夠根據(jù)定價公式確定結算價格;第四,結算價格符合《審價辦法》中成交價格的有關規(guī)定。當然,除以上專門適用于公式定價交易模式的海關具體要求之外,進口大宗商品依然要遵守其他海關法律規(guī)范所設定的法律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規(guī)范,進口商品時需向海關如實、規(guī)范申報。

(二)公式定價模式下進口大宗商品規(guī)范申報的主要制度

對于海關執(zhí)法而言,大宗商品上游交易的復雜鏈條并不屬于海關執(zhí)法介入的范疇,只有現(xiàn)貨形態(tài)呈現(xiàn)的大宗商品這種貨物實際進口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才涉及直接的海關執(zhí)法內容。基于大宗商品上游交易、價格形成機制等因素,在辦理海關手續(xù)方面存在一些主要制度規(guī)定相應的如實、規(guī)范申報內容。其中,較為核心的是公式定價備案制度。

根據(jù)海關總署2019年第18號公告《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guī)范>的公告》(以下簡稱“2019年第18號公告”)之相關規(guī)定,公式定價進口貨物需備注相關備案信息,填寫公式定價備案號,格式為:“公式定價”+備案編號+“@”。對于同一報關單下有多項商品的,如某項或某幾項商品為公式定價備案的,則備注欄內填報為:“公式定價”+備案編號+“#”+商品序號+“@”。這里,報關單填制規(guī)范要求的公式定價備案號來自于相關納稅義務人的事先申報。根據(jù)2015年第15號公告、2021年第44號公告之相關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應在公式定價合同項下首批貨物進口前,向首批貨物進口地海關或企業(yè)所在地海關提出備案申請,海關自收齊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對符合2015年第15號公告第一條(2021年第44號公告第一條)規(guī)定的,出具《公式定價合同海關備案表》(詳見下表)。

公式定價合同海關備案表(樣本)

商品名稱

 

商品編碼

 

原產地

 

規(guī)格型號

 

申報海關

 

進境關別

 

合同協(xié)議號

 

簽約日期

 

監(jiān)管方式

 

合同協(xié)議數(shù)量

 

數(shù)量單位

 

成交方式

 

進口企業(yè)名稱

 

企業(yè)編碼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企業(yè)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人手機

 

合同執(zhí)行期

日期至日期

合同買方

 

是否存在特殊關系

 

合同賣方

 

定價方式

A定價公式/B成分含量/

C數(shù)量/D其他

定價公式

 

定價方式說明

 

 

 

 

作價基礎

 

計價期

 

結算期

 

貼水(+/-

 

貼水幣制

 

貼水計量單位

 

傭金

 

折扣

%

其他費用

 

附件

 

茲申明對本備案表各項填報內容及隨附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申報人:

備案地海關

意見

 

 

 

 









(三)價格劇烈波動情形下公式定價交易模式容易忽略海關法律風險

在當下這種大宗商品期貨價格劇烈變動的復雜局面下,基于以下原因,公式定價業(yè)者比較容易忽視或無視其中的海關法律風險:

其一,辦理海關手續(xù)時存在兩個價格,第一次向海關申報時貨物的完稅價格并未確定,且兩個價格之間間隔的時間較長。一般而言,公式定價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進口時貿易雙方已經確定了結算價格, 這種情況下公告中規(guī)定可以不用向海關申請備案; 另一種是進口時貿易雙方還無法確定結算價格的, 這種情況下買方必須備案而且還需進行二次申報。 [3] 在此情況下便存在兩個價格:一個價格是貿易雙方根據(jù)進口時的行情確定的暫定價格, 該價格用于進口的臨時申報; 另一個價格是最終的結算價格,該價格的確定貿易雙方往往會結合期貨盤面的價格, 約定以某一時間范圍內期貨盤面價格的均值等確定結算價格。這里的某一時間范圍即為“點價期”,可由買賣雙方確定。在辦理海關手續(xù)方面,買方需以上述暫定價格向海關進行臨時申報,同時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后要求海關放行。之所以需要繳納保證金,原因在于此時辦理海關手續(xù)時,貨物的最終完稅價格并不能確定。具體的完稅價格需要確定結算價格后買方再向海關進行第二次申報時才能確定,這時,根據(jù)結算價格確定的完稅價格需要繳納的稅款會結合第一次申報時繳納的保證金多退少補。以暫定價格向海關申報,以及以結算價格向海關申報之間可能間隔的時間與買賣雙方之前確定的點價期相關,最長可達6個月。

其二,商業(yè)領域期貨價格上漲大幅超過預期。公式定價交易模式下,確定價格的公式即現(xiàn)貨買賣價格=期貨價格+升貼水,大宗商品買方向海關備案的也是以上公式。通常情況下,大宗商品的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時先確定升貼水,在買賣合同簽訂后,買方可以在點價期內根據(jù)期貨價格的變化來選擇價格,通知賣方根據(jù)選擇的價格計算現(xiàn)貨買賣價格。這里的問題是,以上公式中的升貼水幅度、期貨價格是買賣雙方締結買賣合同過程中基于專業(yè)判斷進行的理性選擇。在今年這種價格急劇上漲的行情下,比如4月末wti原油期貨價格、lme銅期貨價格和crb大宗商品現(xiàn)貨價格綜合指數(shù)分別同比上漲187%、89%和51%, [4] 大宗商品買賣合同中的買方如果按照此前確定的公式進行點價的話,顯然會超越此前理性選擇的范圍而承受巨大損失。在海關執(zhí)法方面,由于確定的結算價格大大超過確定公式時的理性預期,意味著買方在向海關進行第二次申報時需要繳納大量稅款。出于挽救商業(yè)損失或少繳稅款的目的,公式定價業(yè)者往往會存在忽視或無視海關法下如實申報法律義務的沖動,從而無意或有意地產生違法行為。

   二、公式定價交易模式下可能面臨的海關法律風險

但在法律視角下分析,以上沖動確實是魔鬼。公式定價交易模式下買賣雙方進行的大宗商品交易受到國際領域期貨價格劇烈變動的影響,相關業(yè)者需要進行專業(yè)操作。在海關執(zhí)法方面,公式定價交易模式如果未如實、規(guī)范申報,則沖動的代價除了商業(yè)損失意外,還可能面臨相應的行政甚至刑事法律風險。

(一)公式定價交易模式下可能產生的行政法律風險

在海關執(zhí)法方面,公式定價交易模式下的大宗商品,在辦理海關手續(xù)時除了此模式下的一些特別安排如公式定價備案之外,大宗商品的本質仍在于商品,其在辦理海關手續(xù)過程中仍然需要履行海關監(jiān)管貨物需要遵守的如實、規(guī)范申報義務,如實、規(guī)范申報相應的品名、稅則號列、數(shù)量、規(guī)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如有未申報,或者未如實申報情形的,則可能需要因此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當然,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公式定價交易模式“獨有”的一些違法情形,以某黃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影響海關監(jiān)管秩序案為例,該案中,當事人為某黃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向D海關申報進口一票銅精礦,備注的定價公式備案號卻是某機械設備成套有限公司公式定價商品的備案號。 [5]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以上違法情形屬于應受行政處罰的行為,海關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予以處罰。

(二)公式定價交易模式下可能產生的刑事法律責任

公式定價交易模式下,大宗商品完稅價格的確定存在復雜的影響因素,國際期貨市場相應價格的劇烈變動,暫定價格和結算價格之間有可能存在巨大的海關稅款差額,兩次申報之間海關手續(xù)辦理的較長期限,以上因素疊加下,相關業(yè)者也可能會無視海關法律風險,故意偷逃海關稅款,從而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以某公司走私大豆案為例, [6] 多年來,該公司先后以公式定價的交易形式從美國哥倫比亞某公司和新加坡某公司進口大豆。在貿易過程中,該公司還先后借用美國哥倫比亞某公司和新加坡某公司在芝加哥期貨交易所的交易席位進行大豆期貨交易,并約定:在該公司的境外期貨交易存在盈利的前提下,公司分兩部分支付現(xiàn)貨交易項下的大豆貨款,一部分貨款從國內開具信用證或者采取即付外匯方式支付,另一部分貨款以公司在境外期貨交易中的盈利進行沖抵。實際操作中,該公司向Z海關申報進口時,僅以國內支付款項的總額進行申報,其申報的交易價格低于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經Z海關關稅處依法計核,該公司偷逃海關稅款總計多達3714.2549萬元。以上行為,構成走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本案中,當事人某公司走私大豆,偷逃海關稅款總計3714.2549萬元,被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七百一十五萬元,除某公司外,具體實施本案走私罪的主管人員及其他責任人員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罰金等刑罰。

三、 公式定價交易模式下相關業(yè)者合規(guī)操作的相關建議

由于通常涉及兩個價格,兩次向海關申報辦理手續(xù),實際操作層面的公式定價交易模式在公司內部可能涉及不同的業(yè)務部門及人員,以及在近期價格劇烈波動的情況下具體商業(yè)決策可能會承受大量損失等因素,公式定價交易相關業(yè)者尤其需要關注其中的合規(guī)問題,防止在遭致商業(yè)損失的同時又陷入海關法律風險之中。

其一,公式定價交易涉及部門在商業(yè)決策過程中應當樹立海關法律風險意識。公式定價交易模式下,相關參與主體及人員眾多,加之涉及一定的專業(yè)判斷,不同主體、人員圍繞價格確定可能存在只注重點價等價格操作的專業(yè)性,而忽視或無視其中的海關法律風險。盡管,即將于2021年9月1日生效的2021年第44號公告第一條將升貼水幅度規(guī)定在備案表中,但圍繞升貼水所產生的決策主體、決策過程仍然可能會產生一定法律風險。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案件為例,該公司是子公司,所在集團公司為大宗商品的實際收貨方,該子公司受所在集團公司授權進行大宗商品的進出口業(yè)務,子公司的公式定價具體操作人員采取以暫時價格作為結算價格向海關申報,使得母公司陷入走私普通貨物案件中。 [7] 因此,在大宗商品交易價格劇烈變動的情形下,類似上述案例中的相應主體、部門及人員應當在專業(yè)操作的同時樹立海關法律風險意識。

其二,公式定價交易流程應當有關務、合規(guī)人員參與,從而避免產生相應的海關法律風險。在公式定價交易過程中,價格確定方面如果遭遇特殊情況,之前向海關備案的定價公式產生變化,可能需要和國外賣方進行商業(yè)談判,進行各種交易信息的溝通、協(xié)商,乃至重新修改合約。以上變更內容有些情形下需要反映到海關手續(xù)辦理過程中。由專業(yè)的關務、合規(guī)人員參與以上部分或全部流程,有助于對公式定價交易相應或全部環(huán)節(jié)業(yè)務提供合規(guī)保障,從而防范包括海關法律風險在內的相應法律風險。


[1]  參見黃河、謝瑋、任翔:《全球大宗商品定價機制及其對中國的影響:結構性權力的視角——以鐵礦石定價機制為例》,載《外交評論》2013年第2期。

[2]  參見張一偉、高源: 《對大宗商品定價權的思考》,《期貨日報》,2011 年3 月31 日,第003 版。

[3]  參見高衛(wèi)萍:《公式定價模式下走私犯罪故意的認定——以大宗貨物延期點價情況為視角》,載《海關法評論》第9卷。

[4]  https://sghexport.shobserver.com/html/baijiahao/2021/05/14/433290.html

[5]  參見吳展:《海關行政處罰實務全解與合規(guī)指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07頁。

[6]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刑終30號裁定書。

[7]  高衛(wèi)萍:《公式定價模式下走私犯罪故意的認定——以大宗貨物延期點價情況為視角》,載《海關法評論》第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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