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社會發(fā)展,侵權責任法的體系不斷完善、擴張,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也顯得日益重要。同時,侵權責任法的不斷擴張發(fā)展,使其慢慢滲透合同法中,越來越多的合同法領域能看到侵權責任法的影響。然而一味地擴張并可能會引起一些問題,對日后民法典體系的建立也會產生一定影響。因此,正確對待二者的交叉問題,平衡二者的法律適用問題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 合同相對性
我國的侵權責任法并不像的德國、日本他們將侵權責任法置于債法之中,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其具相對完善的體系,而這種獨立成編的模式使侵權責任法更加具有系統(tǒng)性。但在侵權責任法的不斷發(fā)展中,也顯示出一系列問題。在現代社會,我們追求高效便捷的活動方式,我們的生活中也處處體現著契約精神,在合同關系無處不在的社會中,往往我們會發(fā)現合同問題用侵權責任法去處理更為高效便捷。這也就導致合同法的“領地”被侵權責任法逐漸占據。然而這種無限擴張會導致侵權責任法內部的混亂,涉及過多合同法領域,必然導致法律適用問題的產生,如果沒有及時解決這些問題,那么必然會對日后民法典的編撰造成一定影響。
一、侵權責任法體系
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作為一部獨立的法律,采用總則、分則加附則的模式,總則對一般性規(guī)定、一般原則加以說明,分則對歸責原則、責任主體進行分類說明。在總則中過錯原則作為一般性原則,分則中則規(guī)定了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等特殊適用情形。如《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該法條中規(guī)定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的傷害采取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3條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此條規(guī)定說明高空、高壓活動中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無過錯責任則在產品責任、環(huán)境污染責任、動物損害責任中也都有所體現。
侵權責任法第四章對侵權責任主體也作了明確規(guī)定,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與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不一定相同,二者相互分離。如未成年人實施的侵權行為,父母可能會成為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在勞務派遣中活動中勞動者實施的侵權行為,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可能會承擔相應責任。
二、侵權責任法在合同法中的擴張發(fā)展
美國學者曾說過:“法是動態(tài)的發(fā)展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解決問題的方法很少是永恒不變的”,正如侵權責任法與合同法的發(fā)展。
(一)侵權責任法與合同法的區(qū)分
首先,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由此可見其保護的是民事權益,也包括第三人侵權。而合同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間訂立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調整范圍上二者不盡相同,在合同法中的權益可能通過侵權責任法得到相應救濟。如A在經過某施工現場的時候,被B員工失手掉落的磚塊砸中,而B是C公司的員工,此時A與B、C均沒有勞動合同,此時若依據合同法則A無法獲得救濟,而在侵權責任法中,A則可以獲得相應的權利救濟。
其次,侵權責任法作為一種救濟手段,更注重對人身權利的保護,其往往是通過國家權力機關的介入使受害人的權益的到保障;合同法作為私法,意思自治作為其基本理念,合同當事方的合意一定程度高于法律規(guī)定(只要這些合意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即可),合同項下的問題可以私下進行協商解決。
(二)合同法中侵權責任的擴張
通常我們在合同中會規(guī)定合同各方個應當履行的作為義務,若此時合同一方違反此作為義務,那么可以看作是違約,沒有履行作為義務也可能構成侵權。比如甲公司作為小區(qū)的物業(yè),在小區(qū)的基礎設施損壞的情況下沒有及時進行修理,導致小區(qū)業(yè)主在使用過程中受傷,此時甲物業(yè)的行為可以看作是沒有履行作為義務,構成不作為,此時也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我們不僅能在物業(yè)合同、勞動合同中看到侵權責任法的身影,在旅客運輸合同、保管合同中也都可以看到侵權責任法的運用,然而,這些運用有時也會讓人難以區(qū)分,在法律適用問題上存在爭議。
三、侵權責任突破合同相對性
合同的相對性作為合同法的基礎,不僅是合同的主體相對,內容、責任也是相對的,合同法不調整合同外的內容,第三人的權利義務也不受合同內容的調整。在侵權責任法中,正如上文所提的工地致人損害案,A為第三人,與B、C間沒有合同關系,但是B、C間具有合同關系,依據合同相對性,A無法請求B承擔責任,但是依據侵權責任法A則可以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在由此看出侵權責任法不以相對性作為主要考量標準,更側重于當事人是否履行了相應的義務,這一標準在第三人侵權中有很好的體現。②
四、完善侵權責任法交叉問題
侵權責任法與合同法存在眾多交叉問題與二者的法律本身不完善有直接關系,在兩部法律中對于同一問題可能出現重復或者矛盾的規(guī)定,責任上也會產生競合。同時在一些問題的解決機制上規(guī)定不完善,合同法中的問題無法運用合同法有效解決,此時侵權責任法中也有相應規(guī)定,那么便會選擇更加有效地解決方式去處理,使得原本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的變成由侵權責任法進行調整。
(一)加強對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的完善
侵權責任法走到現在已經相對有一個完整的框架,但是對于一些問題的規(guī)定太過籠統(tǒng)。如第五章中對于產品責任的規(guī)定了歸責原則、追償方式,但對于免責事由則沒有規(guī)定,此時則會產生法律適用不明確問題,如果能對免責事由進行列舉,那么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律適用不明確的問題。在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的規(guī)定同樣有待完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應規(guī)定機動車一方沒有責任情況下,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那么此時機動車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并不明確。同樣合同法也要不斷完善,在問題解決機制上要制定更加詳細有效的解決方式,避免造成合同法與侵權責任法的重疊問題,即使在法律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選擇不同的解決方案來最大程度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各自完善的情況下協調統(tǒng)一
作為兩部不同的法律,我們要充分發(fā)揮其各自的功能,但是又不能忽略他們中的內在聯系。完善合同法與侵權責任法,使兩部法律能夠形成一個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在未來民法典的編撰中,作為民法典的一部分,能同其他法律一起建立民法典的統(tǒng)一性、整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