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近期有客戶咨詢聯合體在項目招投標環(huán)節(jié)中的相關法律問題,包括招標文件中未明確載明是否允許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是否有中標資格?招標文件如需投標人具備幾項資質,聯合體各成員僅具部分資質的是否有中標資格?聯合體中標后,辦理許可證件時有無特殊之處?筆者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辦案實務經驗,就以上問題梳理如下,以供參考。
二、相關法律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1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span>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7條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span>
第51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3、《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第5條規(guī)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9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施工企業(yè)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yè)的施工企業(yè)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yè)的業(yè)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span>
第34條規(guī)定:“在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五)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span>
5、《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1條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采用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span>
第17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4條規(guī)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span>
7、《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guī)定:“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span>
8、《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9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三、聯合體招投標相關法律問題
除上述法條已經明確的部分之外,就文初所述問題分析如下:
(一)招標文件未明確表明是否允許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是否具有中標資格?
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沒有對此進行明確,但參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9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結合該項規(guī)定以及“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原則推斷:非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投標中,如果招標文件中尚未載明是否允許聯合體投標的條款,也應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當然,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7條規(guī)定:“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但從當前檢索法律法規(guī)的結果來看,暫未查詢到“招標人未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情形下相應法律后果。
因此,一般可認為招標文件未明確表明是否允許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與其他的非聯合體投標人具有同樣的中標資格。
(二)招標文件如果寫明投標人應具備幾項資質(例如資質A為建筑工程設計資質,資質B為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那么聯合體投標各方僅具有部分資質的,該聯合體是否具有中標資格?
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1條第2款規(guī)定,“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即完成招標項目所需要的技術、資金、設備、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yè)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由此可知,在施工總承包單位、各專業(yè)承包單位的招投標中,可由同時具有全部資質的兩家或以上單位組成聯合體競標,且在此情形下,應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這樣可以保證聯合體的質量,防止名不副實的情況。但是對于聯合體成員非相同專業(yè)的情況,該法未有涉及。
不過,參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10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或可合理推論:在工程總承包單位的招投標中,可由具有不同專業(yè)資質的兩家或以上單位組成聯合體競標,聯合體成員可僅各自滿足對應的專業(yè)資質,而無需各成員均同時具有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如此,可展現聯合體形式專業(yè)分工、優(yōu)勢互補的優(yōu)勢:通過專業(yè)互補,滿足項目對資質的要求,并強化履約能力。
(三)在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中標施工總承包單位后,聯合體成員是否需要各自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在聯合體作為施工單位中標方的情況下,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法》、安徽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發(fā)布的《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fā)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guī)定可知:以聯合體形式承接的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法依規(guī)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目前相關規(guī)定并未對聯合體辦理施工許可證事項進行細化約定。
依據筆者過往項目經驗并參照四川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的網絡答復:“同一建設項目、同一標段辦理一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因此在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中標施工總承包單位后,一般僅需辦理一張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聯合體各成員可同時寫入“施工單位”欄。
四、小結
實踐中,基于聯合體的特性,該形式一般適用于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項目,此類項目往往對于技術、資金等具有較高要求,因此相關單位常常通過以聯合體形式參與投標,通過優(yōu)勢互補來爭取項目。目前,部分地區(qū)對于部分較為復雜的項目,已出臺相關政策鼓勵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投標。
不過應當注意的是,以聯合體形式承包工程時,由于工程項目參與主體更多,其在具體履約上操作也更為復雜,聯合體成員間也更易發(fā)生糾紛。因此:
1、對招標人而言,需要結合項目實際,決定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果不接受聯合體投標,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示;如果接受聯合體投標,則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供聯合體協議,要求投標人在協議書中明確投標的牽頭人、各方承擔的工作份額和相應的責任、各方權利義務以及對外法律責任等,盡可能地預防后續(xù)風險。
2、對于以聯合體形式投標方而言,在簽訂聯合體協議時,應審慎審查另一方資信情況,對各方的工作進行明確劃分,對費用利息承擔、管理費用支付、稅費發(fā)票、退出機制等事項進行約定,以避免后續(xù)爭議頻繁發(fā)生、造成管控失位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