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有關部門正在商討修改相關細則
“新法需要細化。”昨日,沒有享受到新律師法待遇的律師們提出,新律師法新增、修訂條款多達40余條,如“會見不被監(jiān)聽”等,還需要有關部門明確、細化。
關于“會見權”,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專家趙長青認為,新律師法中的“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什么才叫“不被監(jiān)聽”?是指不使用監(jiān)聽設備,還是不讓偵查機關的人在場?還有律師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問題,由于偵查機關不再派員在場,如出現(xiàn)逃跑、自殺、自殘,安全責任由誰來承擔。
趙長青認為湖北的一種做法不錯,律師會見時,偵查人員能看到他們,但聽不到談話的內容。
“新法不細化,待遇自然難落實?!辈簧俾蓭熞矊Υ吮硎就瑯拥目捶ā?/p>
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傅達慶律師提出了幾點建議:
一、關于會見權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jīng)過偵查機關批準”。而新律師法未涉及到這類會見的批準問題。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利益多元,矛盾多發(fā)且復雜,社會治安維護任務十分繁重,像涉黑涉恐等團伙犯罪,一般都有嚴密的組織,一旦走漏風聲,就會給偵查工作增大難度。這類案件需不需要偵查機關批準?
二、關于調查取證權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偵查機關的取證至少要兩個偵查人員,從對等的角度,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是不是也應不少于兩個執(zhí)業(yè)律師?
三、關于閱卷權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查閱“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也就是說指控犯罪嫌疑人的所有材料都可以讓律師看到。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查閱“與案卷有關的所有材料”,但對于舉報、控告材料、司法機關辦案使用的內卷、法院的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記錄等,這些是否也屬于“所有材料”的范圍?
“我們已經(jīng)在開會商討了。”昨日下午,市司法局律管處處長陳治元表示,此前我市公、檢、司等部門對律師會見等問題有過實施細則,現(xiàn)在新律師法實施后,他們正在商討修改相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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