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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背景下的公益基金實務問題和法律風險五十五問

    日期:2020-02-18     作者:基金業(yè)務研究委員會

        近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稱“疫情”)來勢洶洶,蔓延肆虐。從武漢迅速蔓延至全國,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當前,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黨全國人民正在全力應對疫情。疫情防治形勢嚴峻,應對疫情的防控攻堅戰(zhàn)已然打響。
       疫情牽動全國人民的心,逐日跳升的數(shù)字牽動著人們的心弦,為戰(zhàn)勝這場突如其來的、無情的疫情防控攻堅戰(zhàn),社會各界、香港、澳門和臺灣同胞,海外華人、華僑乃至國際社會紛紛伸出援助之手,積極參與捐款捐物,已有 大量的捐贈款、捐贈物資送達疫情嚴重的地區(qū)。無數(shù)暖心的捐贈行動為這場戰(zhàn)役提供了精神支持、財物支撐!捐贈方捐贈的渠道、途徑甚多,越來越多的個人或者組織主動選擇通過“公益基金會”進行愛心捐贈,公益基金會是公益慈善事業(yè)的重要組成。在我國,現(xiàn)代意義的公益基金會發(fā)展歷史其實并不長,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6月1日施行,下稱《基金會管理條例》) 頒布之后,公益基金會的發(fā)展迎來了發(fā)展契機,大量的基金會相繼成立。但是,基金會如何“合規(guī)運作”一直是基金會工作中的痛點、難點。此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2016年9月1日施行,下稱《慈善法》)及相關配套政策出臺,對基金會的依法合規(guī)運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此特殊的時期,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十一屆基金業(yè)務研究委員會 對“公益基金”進行了理論以及實務問題研究,并以五十五項 問答的方式呈現(xiàn),給各公益基金會提供合法合規(guī)運營之參考,謹慎運作的同時,也希望能夠幫助各愛心人士、愛心企業(yè)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了解捐款捐物的合法途徑,助力愛心及時、按需送到!“疫情無情,人有情”,我們愿以專業(yè)為疫情下的中國貢獻力量!
 
基金會主體資格篇
 
一問:什么是基金會?
答: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yè)為目的,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形態(tài),基金會不同于政府、企業(yè),也有別于一般的非營利組織,公益性、非營利性、非政府性和基金信托性是基金會的基本特征。
 
二問:基金會與慈善組織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是什么?
答: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規(guī)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但慈善組織不是與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并列的第四類社會組織。換句話說,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是組織形態(tài),而慈善組織是其組織屬性。
要成為慈善組織,基金會必須通過相關民政部門的認定。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由民政部門頒發(fā)登記證書,標明慈善組織屬性。
 
三問:未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是否仍可運行? 
答:雖然在法律規(guī)定上基金會并不必然同時為慈善組織,未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目前仍可以依法依規(guī)地從事符合其章程約定的公益事業(yè),但多數(shù)的基金會已經通過民政部門關于慈善組織的認定,從而需遵守《慈善法》及關于慈善組織的其他規(guī)定。在實踐中,已出現(xiàn)部分地方民政部門不再允許設立基金會時選擇認定為非慈善組織的情形。而且,國務院已開始著手對社會組織三大條例進行修訂,以使其能夠更好的與《慈善法》銜接,未來極可能會明確要求基金會應同時具備慈善組織的屬性。
 
四問:基金會與基金公司是一樣的嗎?
答:不一樣。
基金會與基金公司雖然同樣是基金管理機構,但有著本質的差別。簡單而言,基金會是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接受捐贈,以從事公益慈善事業(yè)為宗旨。平常所說的基金公司主要是指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并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yè)務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yè)法人,以及無需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五問:中國紅十字會和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關系?
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2017年5月8日修訂,下稱《紅十字會法》)的相關規(guī)定,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tǒng)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發(fā)起并主管中國紅十字基金會,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是經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六問:基金會從事公益活動時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答: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此外,基金會須依章程行事,并應遵循公開、透明、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開展相關活動。
 
七問:基金會有哪些種類?
答:根據(jù)募捐對象范圍看,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 下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 下稱“非公募基金會”)。按照活動地域范圍看,公募基金會又可進一步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正如前文所述,基金會還可以分為已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和尚未被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大都為《慈善法》正式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
 
八問:基金會的“資質”很重要, 捐贈人 要到哪里查詢呢?
答: 可前往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zhí)法監(jiān)督局)主辦的網(wǎng)站“中國社會組織服務平臺”(http://www.chinanpo.gov.cn),查詢相關社會組織的信息。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網(wǎng)站上名為“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平臺”的頻道中,還可查詢慈善組織(也包括作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慈善信托、募捐方案、慈善項目進展、慈善組織年報以及募捐信息平臺等相關信息。各地方民政部門亦提供了當?shù)?社會組織的查詢平臺,此外,由北京恩玖非營利組織發(fā)展研究中心聯(lián)合多家知名基金會共同主辦的基金會中心網(wǎng)(China Foundation Center,網(wǎng)址為http://www1.foundationcenter.org.cn),亦是基金會行業(yè)內重要的信息披露平臺。
 
九問:公益慈善事業(yè)的范圍包括哪些?
答:綜合《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yè)捐贈法》(1999年8月1日實施,下稱《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等法律規(guī)定看,公益慈善事業(yè)的范圍大致包括:(一)扶貧、濟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yōu)撫;(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突發(fā)事件造成的損害;(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事業(yè)的發(fā)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六)促進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yè);(七)其他具有慈善性質的公益活動。
 
十問:申請新設基金會的條件?
答: 基于基金會應同時具備慈善組織屬性的這一趨勢,民政部門在受理新設基金會的申請時,往往會要求擬設立的基金會應同時滿足《慈善法》第9條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第8條規(guī)定的條件,具體如下:
《慈善法》第9條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8條
l  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
l  不以營利為目的;
l  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l  有組織章程;
l  有必要的財產;
l  有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l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l  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l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l  有規(guī)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l  有固定的住所;
l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十一問: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哪里?
答: 根據(jù)《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其中,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fā)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以及,(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于前款規(guī)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則由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
盡管從《慈善法》第10條規(guī)定的字面含義理解,基金會舉辦人可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但經向北京、上海的民政部門咨詢得知,目前基金會的登記機關仍以《基金會管理條例》為準,基金會的設立及慈善組織的認定須向省級民政部門申請。不過,近年來,為了更好地激活和推進民間慈善力量的發(fā)展,有些地方政府已逐步將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權限下放給已獲授權的地級以上市的民政部門。因此,在操作具體個案時,應當提前和相關民政部門進行確認。
 
十二問:哪些基金會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答: 自2013年以來,中央和國務院通過的各個涉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文件中,都在積極推進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xiāng)社區(qū)服務類等四類社會組織的統(tǒng)一直接登記制度。
目前,相關工作正在全國和地方各級逐步試點和鋪開,廣東、北京、浙江、上海等省市已相繼建立了公益慈善等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新體制。根據(jù)相關文件精神,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yī)、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可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
考慮到慈善組織直接登記制度目前仍處于試點探索階段,建議在設立基金會前咨詢民政部門關于是否提交業(yè)務主管單位的同意文件。
 
十三問:試點直接登記范圍之外的基金會仍需確定業(yè)務主管單位嗎?
答:是的。除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yī)、助學服務的基金會可能使用統(tǒng)一直接登記制度外,其他基金會仍繼續(xù)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
該等基金會的舉辦人在申請登記成立基金會之前,應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確定業(yè)務主管部門,并取得其同意設立的文件。需注意的是,根據(jù)《民政部關于基金會業(yè)務主管單位職能委托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5]638號),《基金會管理條例》實施之后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業(yè)務主管單位,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給對口的下級地(市)、縣(市)政府對口部門承擔。
一般而言,基金會的業(yè)務主管單位應當是與基金會公益目的(適用于基金會僅有一類公益目的)或主要公益目的(適用于基金會有兩類及以上公益目的)最相關的有管理職能的政府部門或授權組織。
 
十四問:基金會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命名嗎?哪些名稱是合法合規(guī)的呢?
答: 根據(jù)《基金會名稱管理規(guī)定》,基金會的命名不得使用姓氏、縣或縣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作為字號。非公募基金會的字號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但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需經該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意;(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的姓名;(三)一般不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的姓名。公募基金會的字號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號。
基金會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為字號,該名人必須是在相關公益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際國內享有盛譽的杰出人物。
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號、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并以“基金會”字樣結束。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號。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名稱。
 
十五問:基金會的章程應涵蓋哪些內容?
答: 根據(jù)《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guī)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同時,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及住所;(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yè)務范圍;(三)原始基金數(shù)額;(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guī)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六)監(jiān)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制度;(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后財產的處理。
但若希望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的話,其章程需包括下列事項:(一)名稱和住所;(二)組織形式;(三)宗旨和活動范圍;(四)財產來源及構成;(五)決策、執(zhí)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六)內部監(jiān)督機制;(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八)項目管理制度;(九)終止情形及終止后的清算辦法;(十)其他重要事項。而且,基金會的章程中有關財產管理使用的一章中要增加項目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一章中要增加“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guī)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guī)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的規(guī)定。
 
十六問:基金會的組織結構是什么?
答:基金會的組織結構應當包括基金會理事會和監(jiān)事。
 
理事會
監(jiān)事
權利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guī)定的職權。
監(jiān)事依照章程規(guī)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jiān)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人數(shù)任期
理事會人數(shù)5至25名;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
至少1名
監(jiān)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資質限制
 
(一)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二)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xiàn)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
(三)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shù)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人員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四)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五)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zhí)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六)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的現(xiàn)職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的工作人員。但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已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xù)的工作人員,也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離開行政工作崗位專門從事基金會工作的工作人員。此外,在基金會登記管理工作中,工、青、婦等人民團體的領導同志不在現(xiàn)職工作人員范圍之內。
 
決策事項和程序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guī)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監(jiān)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yè)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報酬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shù)的1/3
監(jiān)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利益沖突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lián)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關聯(lián)交易
基金會理事、監(jiān)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十七問:公開募捐資格如何取得?
答:《慈善法》公布前登記設立的公募基金會,憑其標明慈善組織屬性的登記證書直接向登記的民政部門申領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慈善法》公布前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團體,登記滿二年,經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可以在滿足《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相關條件后申請公開募捐資格。
依法登記或者認定為慈善組織滿二年的社會組織,在滿足《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五條規(guī)定的相關條件后可以申請公開募捐資格。
民政部門收到申請有材料后,應當依法進行審核,同時可以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或者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也可以進行實地考察。最終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
 
捐贈主體篇
 
十八問:未成年人可以直接向基金會捐款捐物嗎?比如,一名小學生想不經過父母直接把壓歲錢捐贈給基金會,可以嗎?
答:這涉及到捐贈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問題,得根據(jù)具體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施行,下稱《民法總則》) 第20條規(guī)定: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滿八周歲的小學生不能實施任何捐贈行為,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通常就是父母)代為實施捐贈。
同時,根據(jù)《民法總則》第19條之規(guī)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捐贈數(shù)額不大,八周歲以上小學生可以直接實施捐贈行為。此外,這條規(guī)定也適用于尚未成年的中學生。
 
十九問:捐贈人可以向基金會捐贈哪些財產呢?
答:捐贈財產應該是捐贈人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的種類比較廣泛,可以是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等標準。
家庭成員在處置家庭財產(子女處分父母的財產,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容易引發(fā)爭議,捐贈人捐贈時需要格外注意對此類財產的處分權問題,不能捐贈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
 
二十問:捐贈人可以向基金會捐贈企業(yè)自身生產的有瑕疵但又不影響使用的產品嗎?  
答:捐贈人捐贈本企業(yè)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
 
二十一 問:捐贈人可以要求與基金會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嗎?如果可以簽訂的話,應注意明確哪些重要內容?
答:法律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捐贈人在捐贈時一定要與基金會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若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的,基金會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
書面捐贈協(xié)議包括捐贈人和基金會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shù)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捐贈人可以通過協(xié)議的方式,與基金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但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xié)議履行捐贈義務?;饡凑站栀泤f(xié)議的約定使用相關捐贈物資。未經捐贈人同意不得改變捐贈財產用途。但若需改變用途但確實無法征求捐贈人意見的,應當按照基金會的宗旨用于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為保障捐贈人以及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明確基金會的義務,從有利于捐贈人的捐贈目的實現(xiàn)的角度出發(fā),建議捐贈人在捐贈時與基金會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
 
二十二 問:基金會的捐贈人不想履行《捐贈協(xié)議》了,可以反悔嗎?
答:如果財產權利已發(fā)生轉移,不允許反悔;如果財產權利尚未轉移,原則上不允許反悔,但特殊情況例外。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下稱《合同法》) 第186條之規(guī)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不可撤銷?!逗贤ā返?88條還規(guī)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益人可以要求交付。這一點在《慈善法》中也有相關規(guī)定。
《慈善法》第41條規(guī)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xié)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xié)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一)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lián)網(wǎng)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二)捐贈財產用于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扶貧、濟困)、第二項(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yōu)撫)和第三項(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wèi)生事件等突發(fā)事件造成的損害)規(guī)定的慈善活動,并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的。
但是,根據(jù)《慈善法》的規(guī)定,在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xié)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二十三問:捐贈人是否一定要通過基金會等慈善組織進行捐贈?
答:捐贈人可以通過基金會等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二十四問:慈善捐贈除了基金會還有哪些渠道?
答:公民或社會組織可通過慈善組織(包括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慈善信托捐贈;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城鄉(xiāng)社區(qū)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qū)、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互助互濟活動、慈善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動。
在出現(xiàn)疫情、自然災害等情況下,公民或社會組織的愛心捐贈在性質上屬于公益慈善行為,受《慈善法》《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等法律規(guī)范調整。因個人資源有限,為有效開展相關公益慈善活動,利于慈善目的之達成,實踐中多以慈善基金會為主體開展慈善活動。
 
二十 問:捐贈人有 些權利和義務?
答: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有權指定捐贈財產的使用、有權享有公益項目的冠名權、監(jiān)督權、知情權、建議權、糾正權、投訴權、訴訟權等。
同時,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xié)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是其有處分權的合法財產。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捐贈人捐贈本企業(yè)產品的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責任和義務。
 
基金會財產管理與使用篇
 
二十 問:捐贈人可以與基金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嗎? 可以 指定受益人嗎?
答:捐贈人可以與基金會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亦可以指定受益人,但是受益人范圍有限制。
根據(jù)《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第5條之規(guī)定,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根據(jù)《慈善法》第39條之規(guī)定,如果有書面捐贈協(xié)議,則書面捐贈協(xié)議可以包括捐贈財產的種類、數(shù)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洞壬品ā返?0條規(guī)定,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捐贈人有權指定受益人,是慈善捐贈的捐贈自愿原則的體現(xiàn)。捐贈自愿原則不僅包括捐贈人是否實施捐贈的自愿、捐多捐少的自愿以及如何實施捐贈的自愿,還包括捐贈人有權選擇受贈對象的自愿。捐贈人可以根據(jù)自身的情況和慈善組織的情況,選擇其認為最能實現(xiàn)其慈善目的的慈善組織或者受益人進行捐贈。捐贈人可以與基金會約定受益人,但不能將其利害關系人指定為受益人。
利害關系人的范圍需要根據(jù)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具體關系確定。例如,近親屬之間可以直接贈與,但如果一方向慈善組織進行捐贈,并指定近親屬作為受益人,不但不屬于慈善目的,還消耗慈善組織的管理等慈善資源。再如,一個企業(yè)向慈善組織捐贈,指定其股東控制的另一個企業(yè)作為受益人,相當于變相的關聯(lián)交易和利益輸送?!洞壬品ā泛投愂障嚓P法律規(guī)定了慈善捐贈的稅收優(yōu)惠制度,如果將向利害關系人的捐贈認定為慈善捐贈,還可能導致捐贈人不當享受稅收優(yōu)惠,不但于慈善活動無益,還給國家稅收帶來損失。
 
二十 問:基金會是否可以對外提供借款?
答:基金會是非營利性組織,不得向他人提供與公益活動無關的借款。
 
二十八問: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法人,那么基金會可以進行投資嗎?
答:盡管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法人,但《慈善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都允許基金會進行投資。
基金會的非營利性主要體現(xiàn)在:基金會不得以捐贈以外的其他方式變更財產及產權結構,所有投資收益(若有)也都應當用于設定的公益慈善事業(yè),即使是基金會因相關原因需要注銷,其清算后的剩余財產亦不得向其發(fā)起人、捐贈人或成員分配,而是應當繼續(xù)用于相同或相近的公益慈善事業(yè)。
基于上述制度設計,基金會可以為了基金會財產保值、增值的需要,在嚴格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下,在確保年度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贈財產及時足額撥付的前提下,可以開展投資活動。但是,基金會不得將政府資助的財產,或是捐贈協(xié)議明確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
 
二十 問:募捐財產投放、使用的時間、進度是否有要求?
答:法律法規(guī)對基金會年度慈善支出存在最低要求:
公募基金會
年度慈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或前三年收入平均數(shù)額)的70%
非公募基金會
年度慈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并且還需要滿足:
(一)上年末凈資產高于800萬元(含)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6%;
(二)上年末凈資產低于800萬元高于400萬元(含)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7%;
(三)上年末凈資產低于400萬元的基金會,年度慈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凈資產的8%。
但對于基金會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定向捐贈的財產設立的,專門用于資助基金會業(yè)務范圍內某一項事業(yè)的專項基金( 下稱“專項基金”)而言,除專項基金設立時、基金會及發(fā)起人書面協(xié)議另有明確約定外,對募集所得投放、使用時間沒有限制,在基金期限內投放、使用、留存皆可。特定的慈善項目募集所得資金,需要在慈善項目的存續(xù)期內使用完畢,存續(xù)期取決于項目設立時的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xié)議。
 
三十問: 對于不易儲存、運輸?shù)氖苜涁敭a應如何處理?
答:對于不易儲存、運輸和超過實際需要的受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當用于捐贈目的。
 

三十一問:專項基金到期/終止后剩余未使用捐贈財產如何處理?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如何處理?

答:對于專項基金,按專項基金設立時、基金會及發(fā)起人書面協(xié)議約定處理,亦需要保護專項基金捐贈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權益。
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xié)議處理;募捐方案未規(guī)定或者捐贈協(xié)議未約定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余財產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項目,并向社會公開。
 

三十二問:基金會管理成本是基金會自己定的嗎?管理成本有上限嗎?

答: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厲行節(jié)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對于基金會自身,區(qū)分公募基金會、非公募基金會,管理成本上限亦有所不同:
公募基金會
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非公募基金會
(一)上年末凈資產高于6000萬元(含)的基金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2%;
(二)上年末凈資產低于6000萬元高于800萬元(含)的基金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3%;
(三)上年末凈資產低于800萬元高于400萬元(含)的基金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5%;
(四)上年末凈資產低于400萬元的基金會,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20%。
對于專項基金 ,原則上不超過專項基金年度總支出的10%。對于特定慈善項目,一般慈善項目都附屬于相應的基金會或專項基金,無特別限制。
前述各種情況下,若捐贈人、基金會之間簽署了捐贈協(xié)議約定了費用上限,則按約定執(zhí)行。
 

三十問:基金會接受捐贈是否必須開具票據(jù)?

答:基金會等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频木栀浧睋?jù)。捐贈票據(jù)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shù)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jù)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jù)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jù)、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
 

三十問:哪些情況下,基金會應進行專項審計?

答:基金會開展以下活動的,應當實施專項審計,在活動結束后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專項審計報告,并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向社會公布:(一)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重大公益項目:(1)當年該項目的捐贈收入占基金會當年捐贈總收入的1/5以上且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2)當年該項目的支出占基金會當年總支出的1/5以上且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3)持續(xù)時間超過3年的。(二)因參與處理自然災害等突發(fā)事件需要開展的募捐活動。(三)登記管理機關要求進行專項審計的其他活動。
 
基金會信息發(fā)布篇
 
三十 問:基金會必須進行信息公布嗎? 
答:基金會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饡?、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是信息公布義務人。基金會公布的信息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饡敱WC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閱或者復制公布的信息資料。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體應當能夠覆蓋基金會的活動地域。公布的信息內容中應當注明基金會的基本情況和聯(lián)系、咨詢方式。
 
三十 問:基金會應當向社會主動公布的信息有哪些?
答:基金會應當向社會公布的信息有年度工作報告、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活動的信息和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的信息?;饡嗫梢栽诤戏ê弦?guī)的前提下自行決定公布更多的信息。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活動,應當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在募捐活動持續(xù)期間內,應當及時公布募捐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開展公益活動的成本支出情況。募捐活動結束后,應當公布募捐活動取得的總收入及其使用情況。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的,應當公布所開展的公益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評審結束后,應當公布評審結果并通知申請人。公益資助項目完成后,應當公布有關的資金使用情況。事后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同時公布評估結果。
 
三十 問:基金會向社會信息公開是定期的嗎?
答: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三十 問:可以通過哪些媒體看到上海市基金會的信息公布內容呢?
答: 《解放日報》《文匯報》《新民晚報》和《中國社會報》等市級以上報刊為基金會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摘要的媒體。年度工作報告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后30日內,基金會應當將年度工作報告摘要在上述報刊中選擇任一報刊公布,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全文必須在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政務網(wǎng)站上公布。
除年度工作報告外,信息公布義務人公布信息時,可以選擇報刊、廣播、電視或者互聯(lián)網(wǎng)作為公布信息的媒體。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體應當能夠覆蓋信息公布義務人的活動地域。
公布的信息內容中應當注明信息公布義務人的基本情況和聯(lián)系、咨詢方式。
 
三十 問:基金會的財務會計報告在對外公布前必須審計嗎?上海市關于基金會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有什么要求? 
答:基金會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不得對外公布。根據(jù)《上海市基金會信息公布實施辦法》(2007年9月20日施行)的有關規(guī)定,基金會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國家相關法律制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對外公布。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業(yè)務活動表、現(xiàn)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四十 問:基金會公布有關組織募捐活動或者開展公益資助項目的信息,應當持續(xù)多久?信息公布后可以修改嗎?
答:基金會公布有關活動或者項目的信息,應當持續(xù)至募捐活動結束或者公益資助項目完成。信息一經公布,基金會不得任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說明理由,聲明原信息作廢。
 
四十一 問:基金會信息公布的監(jiān)督管理機關是誰?基金會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如何處罰?
答: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信息公布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建立基金會誠信記錄。
基金會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基金會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其補交違法行為存續(xù)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四十二 問:捐贈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如何處理?還有哪些內容不得信息公開?
答: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開。
 
四十 問:基金會就不利消息有無說明和澄清的義務?
答:北京、上海、山東等地方相關規(guī)定明確指出,對于公共媒體上出現(xiàn)的對基金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響的消息,基金會應當公開說明或者澄清。
 
基金會捐贈涉稅篇
 
四十 問:個人捐贈人向基金會捐款,請問是否可以扣稅?
答: 個人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捐贈款項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是有條件的,即捐贈路徑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
個人捐贈若擬在“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必須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此處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僅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并按規(guī)定條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且,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還會就“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群眾團體”發(fā)布專門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
因此,個人向公益基金捐贈,且該公益基金在“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中,則可以適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相關規(guī)定。
 
四十 問:企業(yè)向基金會捐款,請問是否可以扣稅?
答: 企業(yè)捐款,與個人類似。企業(yè)只有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捐贈,才能依法適用有關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相關規(guī)定。以前年度,財政部、稅務總局均有發(fā)文公布“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
 
四十 問:捐贈人個人向“某某愛心慈善基金會”捐款,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嗎?
答: 若在“某某愛心慈善基金會”基本信息中“優(yōu)惠資格類型”顯示其擁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一般可以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某某愛心慈善基金會”是否具備“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還需要關注后續(xù)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發(fā)布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名單。
 
四十 問:捐贈人若是上班族,如果向基金會進行公益捐款,是不是捐多少錢扣多少稅?即,假設捐贈人2020年本來要交稅30,000元,因為捐款10,000元,最終2020年應該交的稅是20,000元(30,000-10,000=20,000),這樣理解對嗎?
答:捐款金額不等于扣稅金額。
捐款扣除的是“應納稅所得額”,不是“應納稅額”。
假設,捐贈人2020年的收入全部為工資薪金,則:
“應納稅所得額”1=“收入額”(全年工資薪金)-60,000-“專項扣除”(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住房公積金)-“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繼續(xù)教育+大病醫(y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yǎng)老人)-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特別說明:此處的“應納稅所得額”1為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2=“應納稅所得額”1-準予扣除的捐贈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 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特別說明:此處的“應納稅所得額”2為扣除捐贈額之后的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捐款不是在最終結果中扣除,而是在過程中扣除。“2020年本來要交稅30,000元,因為捐款10,000元 ,最終交稅20,000元”的理解是不正確的。
 
四十 問:是不是捐贈款都可以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答:捐贈扣除通常有限額。
(一)個人捐贈,扣除限額
除國務院規(guī)定對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外,捐贈可以扣除的金額應≤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 ╳30%(特別說明:此處的“應納稅所得額”為扣除捐贈額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即,若以全部收入為“工資薪金”為例,2020年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00元,捐贈扣除的限額為36,000元。
(二)企業(yè)捐贈
企業(yè)發(fā)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中的“年度利潤”為企業(yè)的會計利潤。
但值得注意的是,為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財政部、稅務總局于2020年2月6日發(fā)文,明確:企業(yè)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xiàn)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四十 問:個人捐贈 中的 30%扣除限額,是年收入的30%,還是月收入的30%?
答:(一 )“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為“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30%。
(二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為“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的30%。
 
五十 問:捐贈人個人捐贈款項給公益基金,稅前扣除需要憑票嗎?
答: 需要“憑票”。
如果暫時未取得捐贈票據(jù),可以先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但,捐贈人應在捐贈之日起90日內提供捐贈票據(jù)。故,個人捐贈,不要忘記“索票”。
 
監(jiān)督主體與法律責任篇
 
五十一 問:哪些主體可以監(jiān)督基金會?
答:對基金會的監(jiān)督主要體現(xiàn)在行政監(jiān)督與社會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主要依靠慈善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yè)務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直接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則是主要通過慈善組織主動對外進行信息公開以及輿論監(jiān)督。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本轄區(qū)內登記注冊的慈善組織及其開展的慈善活動進行監(jiān)管。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慈善組織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慈善行業(yè)組織投訴、舉報。
 
五十二 問:基金會違背捐贈人捐贈意愿,濫用捐贈財產,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捐贈人該如何維權?
答:基金會等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的規(guī)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xié)議使用捐贈財產。慈善組織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guī)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報民政部門備案;確需變更捐贈協(xié)議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
基金會等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xié)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違反法律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十 問:發(fā)現(xiàn)有人借捐贈之名斂財如何處理?
答:公益基金會屬于《公益事業(yè)捐贈法》規(guī)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受贈的財產及其增值屬于社會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毀。借捐贈之名斂財?shù)娜魏沃黧w都將依法承擔責任。
基金會理事、監(jiān)事及專職人員若私分、侵占、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占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下稱《刑法》)及相關修正案 ,按照嫌疑人身份、犯罪情節(jié),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可能涉及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我國《刑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的公共財產包括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yè)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因此,該斂財人員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將涉嫌“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依據(jù)刑法,可能處以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此處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較為廣泛,包括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也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公益基金會等慈善組織作為單位,若有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慈善財產的,逾期不改正的,將由民政部門被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于被侵占、挪用或貪污的捐款贈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還,并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追回、追繳的捐贈款物,依然用于原捐贈目的和用途。
 
五十 問: 基金會工作人員利用 職務便利 將基金會款項以租金、裝修款等名義支付至自己實際控制的公司 , 可能 構成什么犯罪? 
答: 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假設韓某利用擔任公益基金會理事長的職務便利,向某某基金會撥付資金2000余萬元,某某基金會則以房屋租金和裝修款名義將2000余萬元支付至韓某實際控制的公司,并最終轉入韓某賬戶。韓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從主體而言需要明確排除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基金相關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客觀要件則要求必須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必須有侵占的行為發(fā)生,必須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程度。
韓某利用其基金會理事長職務,將基金會款項通過撥付轉移的方式最終到達其自有賬戶,據(jù)為己有,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五十 問: 假以基金會名義向社會公眾集資,所獲資金以個人名義對外捐贈或以以其他方式處置,可能構成什么犯罪 ? 
答: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假設 張某以成立的“某基金總會”名義,在未經我國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虛構召開由世界各國元首及世界500強企業(yè)總裁參加的“慈善大會”,并以高額回報及免費入住“敬老都”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3000余萬元,所獲資金張某以自己名義對外捐贈或其他方式肆意處分,張某的行為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構成該罪需要同時符合三個要件:(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使用詐騙方法;(三)非法集資數(shù)額較大。
張某公開宣稱,要召開由世界各國元首及世界500強企業(yè)總裁參加的“慈善大會”, 通過大會獲得世界各國捐款,然后用這筆錢建設“敬老都”,建成后世界各國政 要、富豪和愛心大使可以免費入住,明顯不切實際,更超出張某的能力范圍,為虛構事實;張某收取被害人的集資款后不記賬,均視為自己的錢款,以個人名義對外捐贈,或以其他方式肆意處分,顯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通過該方式非法集資3000余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構成集資詐騙罪。
 
編者按:本文系根據(jù)截至2020年2月15日所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撰寫,且由于個案情形不同,僅供參考,不代表正式法律意見。

本文由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十一屆基金業(yè)務研究委員會下列成員執(zhí)筆:

馬晨光   上海市協(xié)力律師事務所主任
王婉怡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
劉倩   北京國楓(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郝紅穎   中豪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合伙人
楊春艷   上海左券律師事務所主任
史大曉   上海坤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馬建榮   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吳蒙   上海市協(xié)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王青松   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上海所合伙人
劉冰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
王保紅   上海華勤基信律師事務所主任
汪寅崴   上海市匯業(yè)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周文平   上海市上正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沙劍   上海以恒律師事務所主任
黃云飛   上海理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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