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吃了原告吃被告”將受重罰
日期:2009-02-18
作者: 楊小勇 王譜聲 凌家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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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日前下發(fā)了《律師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zhí)行標準》,對律師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進行了細化。如果律師在案件代理過程中腳踏兩只船,接受對方財物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將面臨最低停業(yè)半年的處罰,并會被處以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這邊拿著委托人的錢為其辦事,背地里卻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將要受到重罰。根據(jù)我省的行政處罰細化標準,首次有該違法行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的,給予停止執(zhí)業(yè)6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有兩次該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內的,給予停止執(zhí)業(yè)9個月以上11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此外,該標準還對律師泄露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行為的處罰標準進行了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