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天津市公安交管局了解到,新出臺的舉措規(guī)定,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到場旁聽交警詢問當事人時,必須持有律師執(zhí)業(yè)證和接受詢問當事人之前或當場簽字的書面 委托文書,在旁聽詢問當事人時不得有暗示、提示、阻止等妨礙交警詢問的行為。
另外,交警在詢問筆錄中將記錄當事人委托律師的姓名、性別、年齡、執(zhí)業(yè)證編號,詢問結束后律師應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拒絕簽字的,交警應在詢問筆錄中注明,整個詢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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