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一場突如其來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打亂了所有人、所有企業(yè)原本的計劃安排。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4日宣布上海啟動公共衛(wèi)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國務院辦公廳也于2020年1月26日印發(fā)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jié)假期的通知》,將2020年春節(jié)假期延長至2月2日。隨后,上海市人民政府再次出文,要求上海市區(qū)域內各類企業(yè)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國計民生等特殊行業(yè)除外)。此外,全國各地展開了不同程度的“封城”、“封區(qū)”、“封村”、“封路”等措施。
上述措施,確為防止疫情大規(guī)模擴散所必須。然而,不可否認的是,無論是這一系列嚴格的措施,還是疫情本身,都將極大沖擊各行各業(yè)的經營情況,尤其是餐飲、零售、文化、娛樂等行業(yè),且影響曠日持久。此外,由于人員流動的限制,以及政府部門對于大規(guī)模復工的管控,將會像多米諾骨牌效應一般影響到其他各行各業(yè)及個人,例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建設施工、租賃營運等等。相應的,雖然國家多次明令疫情期間,員工工資必須照常發(fā)放,但實際履行到位情況,短期內可能得以保障,但從長期情況而言目前仍是未知之數(shù)。在當前疫情情況下,房地產企業(yè)的開發(fā)貸款、其他企業(yè)的經營性貸款,個人的房貸、車貸甚至信用卡還款等各類銀行負債,均會面臨一定程度的還款壓力。筆者希望就當前疫情情況下金錢給付之債,尤其是銀行貸款履行問題,進行如下簡要分析。
一、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認定
評判疫情對金錢給付之債的影響,首先需要對此次疫情所造成的法律后果進行定性。筆者認為,就此次疫情本身而言,構成不可抗力,而在具體法律關系中適用可能構成不可抗力或重大情勢變更。簡要分析如下:
不可抗力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贝送?,《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從中不難理解,不可抗力的定義需要服從“三不能”原則,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一般而言,自然災害被普遍認為是不可抗力的發(fā)生原因之一,而政府行為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一直存在爭議。筆者參考2003年“非典肺炎”爆發(fā)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zhí)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非典通知” )第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妥善處理?!彪m然目前《非典通知》已失效,但不難看出我國司法審判界將疫情期間的行政措施納入不可抗力范疇,故本文將行政措施納入不可抗力原因之一進行探討。
縱觀此次疫情及其對應的行政措施,筆者認為符合上述“三不能”原則,故其本身構成不可抗力。但在具體法律關系適用中,存在二種情況。第一種,構成不可抗力,這里又有兩種具體情形,一是由于疫情本身導致的不可抗力。例如員工由于疫情染病導致無法正常上班。這里需要說明一點,疫情與疾病不同,一般疾病我們并不認為構成不可抗力。二是政府措施導致不可抗力,例如目前“封城” ,導致人員無法出行。第二種,疫情與政府措施并未導致履行不能,不構成不可抗力。因此,鑒于存在上述不同情況,在判斷此次疫情及相應行政措施是否對個案合同爭議履行構成不可抗力,需要進行具體分析判斷。
情勢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筆者理解,情勢變更是對不可抗力適用的一種補充,其在排除正常商業(yè)風險的前提下,又非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的情況下,作為一種平衡各方當事人的措施,是一種公平原則適用的延伸。筆者認為,在目前疫情如此嚴重,且各行各業(yè)被連鎖波及的情況下,在具體法律關系適用上,不可抗力及情勢變更均存在適用的空間。
二、 不同情況下對金錢給付之債,尤其是銀行貸款履行的影響
上文分析,此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而在具體法律關系適用上,不可抗力及情勢變更均存在適用空間。而不同情況下的理解及適用,對金錢給付之債,尤其是銀行貸款會產生不同的影響。首先,不可抗力是否能夠適用于金錢給付之債,一直存在廣泛爭議。筆者認為,判斷不可抗力是否能夠適用于金錢給付之債,需要判斷該金錢給付之債發(fā)生的基礎法律關系,該不可抗力導致的是合同無法履行還是履行能力發(fā)生重大障礙。對于履行能力發(fā)生重大障礙的,不能構成不可抗力。只有在對履行發(fā)生重大障礙且不屬于風險轉移原則適用的情況下,才可能適用不可抗力。舉例說明,租賃合同,由于地震導致租賃物滅失,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物業(yè),租賃法律關系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相應的,基于租賃關系產生的租金支付義務亦不應履行。但如果租賃法律關系中,系由于此次疫情導致經營能力下降,從而導致償付能力出現(xiàn)障礙,筆者認為該情形并不能構成不可抗力的適用,承租人仍有義務履行該金錢給付之債。
就銀行貸款而言,該法律關系為出借人按照合同約定,向借款人出借一定金額款項,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及利率歸還本息。此次疫情,并不會對該貸款合同履行,尤其是借款人還款義務構成履行不能障礙。當然,此處需要排除一些極端情況,即由于不可抗力,導致借款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例如人身自由喪失,無任何支付手段可用等。但該等情況導致的法律后果應該是還款責任順延,而順延期內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借款人還款責任不會因此滅失。除此以外,不可抗力對借款人還款能力出現(xiàn)阻礙的,如此次疫情對各行各業(yè)導致的經營障礙,不應適用不可抗力原則,從而免除借款人還款義務。
基于上述原則,不可抗力有嚴格的適用空間,且對于履行能力產生的重大影響,并不能作為免除金錢給付之債事由。但此次疫情,確實存在著大量并不構成不可抗力適用條件,但繼續(xù)按原合同履行會產生重大不公的情形。例如,餐飲公司,其可能受到政府部門開業(yè)限制,或雖然開業(yè),但目前隔離情況影響導致無人就餐,其仍有支付租金之義務。再如,房地產公司,由于建設施工人員的管控以及政府部門要求,導致無法按期開工,從而導致無法及時回款并清償銀行貸款資金。就上述情況而言,此次疫情對該金錢履行之債形成了履行能力影響,卻不屬于不可抗力原則可適用的情況,但若仍然按照原協(xié)議履行,勢必造就極大不公。因此,按照情勢變更原則,適當調整各方權利義務,似乎更為妥當。這里所稱的適當調整,筆者理解并非簡單的免除責任,而是根據(jù)具體情況分析,采取免除部分責任、履行期限順延或履行方式變更等多手段組合。就銀行貸款而言,較為合理的變更系根據(jù)此次疫情影響,適當延長還款期限,且延長期內不應承擔違約責任。另外,對于疫情期內貸款利率,可做適當程度的下調。
目前,我們可以看到,全國各地紛紛出文,支持中小企業(yè)。上海市國資委亦出臺了《關于本市國有企業(yè)減免中小企業(yè)房屋租金的實施細則》,明確對承租國有企業(yè)經營性用房的非國有中小型企業(yè),免除2、3月份租金。銀保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加強銀行業(yè)保險業(yè)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確對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后還款期限。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fā)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yè),以及有發(fā)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yè),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xù)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yè)戰(zhàn)勝疫情災害影響。而上海市政府亦出臺了《關于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務企業(yè)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針對受疫情影響資金困難的企業(yè),實施三條政策措施:一是多途徑為企業(yè)提供低成本資金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抗擊疫情和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yè)及中小微企業(yè)的信貸投放,疫情防控期間相關貸款利率參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至少減25個基點。二是對流動資金困難的企業(yè)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行業(yè)通過變更還款安排、延長還款期限、無還本續(xù)貸等方式,對到期還款困難企業(yè)予以支持,加快建立線上續(xù)貸機制。三是加強融資擔保支持,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資擔保貸款比上年度增加30億元以上,對申請中小微企業(yè)貸款的融資擔保費率降至0.5%/年。而相關措施能夠更加公平、合理、客觀的調整相應金錢給付之債,尤其是銀行貸款下各方權利義務。
綜上,筆者認為,對于金錢履行之債,尤其是銀行貸款,只有因此次疫情形成直接障礙,才能構成不可抗力影響,產生的法律后果應是相應金錢給付之債履行期限延長,并豁免延長期間違約責任。若并未構成直接障礙,而僅是對履行能力構成障礙的,不應適用不可抗力原則,而需要評判是否構成情勢變更,在構成情勢變更的情況下,通過適當調整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以維護各方權利義務公平合理。對于銀行貸款而言,筆者認為,適當調整應僅限于還款期限的延長以及疫情期間貸款利率的調整,不應擴大適用到其他權利義務。
最后,筆者衷心祝愿,我們國人在面對此次疫情時,能向面對過往每一次的災難一樣,風雨同舟,共克時艱,并贏得最終的勝利。